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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書碧與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分割死亡賠償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08-6-10)



    李書碧與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分割死亡賠償款糾紛一案

    重 慶 市 黔 江 區(qū)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diào) 解 書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29號
    原告: 李書碧,女,1939年5月27日生,漢族,務農(nóng),住(略)。
    委托代理人:顏道兵(原告之子),1939年5月27日生,土家族,務農(nóng),住(略)。
    被告:馬福仙,女,1967年10月26日生,漢族,務農(nóng),住(略)。
    被告:顏江湖,男,1988年9月6日生,土家族,銀行保安,住(略)。
    被告:顏春榮,女,1992年1月18日生,土家族,學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馬福仙(顏春榮之母),女,1967年10月26日生,漢族,務農(nóng),住(略)。
    原告李書碧與被告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分割死亡賠償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明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馬福仙、顏江湖、顏春榮支付原告李書碧相關(guān)賠償款31000元。限于2008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兌現(xiàn)。
    二、房屋右側(cè)后半間臥室及轉(zhuǎn)角廚房半間歸李書碧居住使用(其中廚房半間三被告有通行權(quán),李書碧不得使用三被告水電),豬地圈半間亦歸李書碧使用,李書碧百年之后將上述房屋返還三被告。
    案件受理費4000元,減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書碧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diào)解協(xié)議自雙方在調(diào)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員 陳明生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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