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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東民終字第77號

    ——青海省海東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08-4-13)



    青海省海東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05)東民終字第7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孔令儒,男,回族,現(xiàn)年62歲,(略),系個體工商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成國,男,回族,現(xiàn)年76歲,(略),農(nóng)民。

    上訴人孔令儒因相鄰土地使用權糾紛一案,不服民和縣人民法院(2004)民民初字第531號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認為,原、被告系鄰里關系,雙方對門前走道發(fā)生爭議后訴至本院,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土地使用權發(fā)生爭議應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之規(guī)定,此案不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法院無權處理其對土地使用權之爭議,因此,應由有關部門進行確權。至于原告要求的賠償損失問題,因該爭議的走道使用權不明,故無法確定被告是否構(gòu)成侵權,因而無法確認其賠償責任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孔令儒的起訴。

    上訴人孔令儒不服民和縣人民法院上述裁定稱,雙方爭議的不是該走道的土地使用權屬歸誰所有,而是在該土地上的通行權,故請求撤銷原裁定,依法支持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馬成國未做書面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使用權發(fā)生爭議應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應由人民政府處理,本案中,雙方爭議的走道使用權不明,應先由人民政府予以確權和處理,故原審法院以其權屬不明確,無法確定是否構(gòu)成侵權為由駁回孔令儒的起訴并無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訴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共計200元由上訴人孔令儒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張銀生

    審 判 員 袁曉寧

    代理審判員 王新育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鄧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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