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09)甘民初字第1646號

    ——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2009-6-8)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甘民初字第1646號

      原告:賀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住(略)。

      被告:關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漢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住(略)。

      原告賀某某與被告關某某請求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田吉標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賀某某,被告關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賀某某訴稱:原、被告為耕地于2008年11月22日經村委會處理解決,由被告一次性付給原告500元,被告承諾一星期付款,可時至今日,被告雖在本社,但卻避而不見,見了也是推諉,本應還錢退地,原告就按村委會的處理意見行事,退了地,可被告就是不還錢,原告無奈。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拖欠款500元。

      被告關某某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村上所作的調解協議當時我同意,原告沒有同意。我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后就離開了,當時原告不知怎么在協議上簽的字,村上也沒有找過我,所以調解結果我不知道,調解應雙方在場同時簽字,現在這個協議是原告后來補簽的,我認為該協議無效。

      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于2008年11月22日因耕地租賃事宜經村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告將耕地退還與被告,被告給付原告500元的土地投入。調解時被告首先同意了該調解意見并在協議上簽字后離開,后原告亦同意調解協議并在協議上簽字認可,并按協議退還了耕地,而被告再未與村調解委員會聯系,也沒給付原告500元的土地投入 。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2、原告賀某某出示調解申請書一份;3新墩鎮(zhèn)城兒閘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一份(復印件)。

      上述證據,均經法庭質證,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調解是我國解決矛盾糾紛的一種特殊方式,多層次、多方式的調解,在解決矛盾糾紛過程中,應靈活應用,面對面調解、背靠背調解都是基層調解組織調解民事糾紛的方式之一,主要是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為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依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本案中,城兒閘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了原告的調解申請書后,組織原、被告雙方對其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并形成了調解協議,其調解程序合法,調解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協議上雙方當事人都簽字予以認可,故該調解協議應認定為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辯稱調解時他本人先同意并簽了字,原告并未同意,后來補簽的字的效力應不予認定的理由,于法無據,不予采信。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償付原告土地投入款5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田吉標

       二00九年六月 八日

       書 記 員 康慧娟

      注:本判決書一經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執(zhí)行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即視為自動放棄權利。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附:本案適用法律、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ㄈ┎贿`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阿拉善左旗| 全州县| 临夏县| 松溪县| 临海市| 盐城市| 错那县| 南溪县| 张家口市| 禹州市| 崇明县| 甘肃省| 驻马店市| 济宁市| 宣武区| 莱西市| 陵川县| 闻喜县| 唐海县| 库尔勒市| 麻阳| 珲春市| 盐源县| 栾城县| 逊克县| 武威市| 西城区| 诸城市| 新疆| 乐都县| 厦门市| 楚雄市| 航空| 利川市| 绥中县| 留坝县| 黔东| 如皋市| 伊金霍洛旗| 古田县| 尼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