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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瓊海法商初字第70號

    ——海南省?谑泻J路ㄔ(2011-9-13)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瓊海法商初字第70號


    原告郭亞生,男。
    委托代理人符春光。
    委托代理人梁世春。
    被告桂福雄,男。
    委托代理人王國輝。
    委托代理人周蘇文。
    原告郭亞生訴被告桂福雄船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醫(yī)芳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案情復(fù)雜、爭議較大,依法變更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陳映紅擔(dān)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曾金華、張醫(yī)芳組成合議庭,并于2011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1年9月13日,原告以原、被告雙方已就該糾紛達(dá)成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當(dāng)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訴訟,是對其訴訟權(quán)利和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郭亞生撤回對被告桂福雄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 814元減半收取,計為1 407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員 陳映紅
    代理審判員 曾金華
    代理審判員 張醫(yī)芳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吳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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