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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黔法民初字第01657號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12-12-4)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2)黔法民初字第01657號


    原告周XX,女,生于1982年5月4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土家族,重慶市黔江區(qū)人,住黔江區(qū)XX鎮(zhèn)XX村X組。

    委托代理人張XX,重慶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何XX,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漢族,湖南省XX縣人,住重慶市黔江區(qū)XX鎮(zhèn)XX村X組,現下落不明。


    原告周XX與被告何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桂華、謝梟和人民陪審員劉維聲組成合議庭,由張桂華擔任審判長,于2012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何XX經本院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后,仍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訴稱:2005年9月原、被告在深圳認識確立戀愛關系,2006年同居生活,2007年5月21日在黔江區(qū)小南海鎮(zhèn)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生育兒子何俊逸;楹蟛痪糜捎谠、被告性格不和雙方發(fā)生矛盾,常為瑣事發(fā)生糾紛。2008年3月被告購買貨車向原告父母借款78000元,尚欠28000元。由于雙方感情惡化,無法共同生活,2009年3月被告獨自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顧孩子,但被告卻不給原告和孩子支付生活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4月13日,原告發(fā)現被告在外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系,雙方發(fā)生沖突,次日協議離婚未果。之后第三天被告獨自一人去深圳,繼續(xù)與第三者保持不正當關系。2010年5月4日,原告前往深圳與被告協商離婚,被告寫下離婚協議,原告對子女撫養(yǎng)有異議,未簽字。從此以后,原告與被告失去聯系。2009年3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達三年之久。綜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離婚條件,特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何俊逸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93345元,共同債務28000元由被告償還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周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

    2、結婚證復印件;

    3、離婚協議;

    4、陳XX調查筆錄;

    5、周X桂調查筆錄;

    6、周X正調查筆錄;

    7、學費及醫(yī)療費收據6張;

    8、(2011)黔法民初字第01406號《民事裁定書》;

    9、黔江區(qū)小南海鎮(zhèn)橋梁村村委會證明。

    被告何XX未出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事實,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在深圳認識確立戀愛關系,2007年5月21日在黔江區(qū)小南海鎮(zhèn)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7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名何俊逸,現在黔江區(qū)實驗幼兒園讀書。被告何XX于2008年3月購買一輛貨車經營貨運;橐鲫P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2010年4月16日被告何XX離家到深圳務工,2010年5月10日后被告與原告及家人失去聯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間感情破裂為由曾于2011年8月8日起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因被告下落不明,之后于2011年12月2日撤回訴訟。現原告再次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何俊逸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93345元,共同債務28000元由被告償還,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撫養(yǎng)費等被告出現后另行主張權利。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

    結婚證復印件、離婚協議、陳XX的調查筆錄、周X桂的調查筆錄、周X正的調查筆錄、學費及醫(yī)療費收據6張、(2011)黔法民初字第01406號《民事裁定書》、黔江區(qū)小南海鎮(zhèn)橋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離家外出未歸已下落不明的證明及原告當庭陳述記錄在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而被告卻不珍惜夫妻間的感情,遇事不夠冷靜,不能正確處理家庭關系,從2010年5月始至今下落不明已長達2年之久一直不與原告及家人聯系,也不盡為人之夫的義務,從而導致原、被告間夫妻感情破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此被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周XX在庭審中自愿要求撫養(yǎng)婚生女何俊逸,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子女撫養(yǎng)費的問題,因被告何XX現下落不明,在本案中不作審理,可待被告出現后,由當事人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周XX與被告何XX離婚。

    二、婚生女何俊逸隨原告周XX一起生活。

    三、駁回原告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本判決未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與他人結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840元由原告周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張桂華

    代理審判員 謝 梟

    人民陪審員 劉維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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