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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漢中刑終字第00112號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4-30)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4)漢中刑終字第00112號


    原公訴機(jī)關(guān)南鄭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南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鄭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鄭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鐘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南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鄭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鄭縣看守所。
    南鄭縣人民法院審理南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鐘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被告人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李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zhǔn)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李某某撤回上訴。
    南鄭縣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曉敏
    代理審判員  陳朝陽
    代理審判員  張小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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