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5)潭刑初字第69號

    ——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4-20)



    (2015)潭刑初字第69號
    公訴機關(guān)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貴州省興義市,布依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住貴州省興義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南平市建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陸某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貴州省興義市,布依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住貴州省興義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南平市建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漢族,初中肄業(yè),務工,住貴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平市建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粟某,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因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南平市建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被控非法拘禁一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2月3日以潭檢公刑訴(2015)1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4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謝心玙、黃璧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于2014年2月份開始陸續(xù)到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8號702室傳銷點實施傳銷活動。王某某是該傳銷點的管家,負責該窩點的日常生活,管理窩點的鑰匙;陸某某主要負責看守大門;梁某甲、粟某是該窩點的成員。2014年3月中、下旬左右的一天,被害人樊某某被騙至該傳銷點,隨即身上的手機、銀行卡等物品均被收走,其想要離開但被王某某、梁某甲、粟某等人按倒在地上,陸某某守住大門,不讓其離開傳銷點。王某某是樊某某的師傅,晚上睡在樊邊上進行看守,陸某某負責看守大門并和梁某甲、粟某等人在樊上廁所、出門的時候跟隨防止其逃跑。期間,王某某不定期被調(diào)到其他傳銷窩點,合計呆在該窩點一個多月。
    2014年6月11日,樊某某從傳銷點逃出,向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報案。次日民警在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8號702室將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抓獲歸案,歸案后,王某某、陸某某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為實施傳銷活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陸某某、梁某甲、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甲、粟某當庭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粟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
    被告人梁某甲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其在被害人樊某某想要離開時僅用手拉樊,未將樊按倒在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于2014年2月份開始陸續(xù)到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8號702室傳銷點實施傳銷活動。2014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害人樊某某被騙至該傳銷點,隨即身上的手機、銀行卡等物品均被收走,樊想要離開,但被王某某、梁某甲、粟某等人按倒在地上,陸某某守住大門,不讓樊離開傳銷點。被害人樊某某在該傳銷窩點時,上廁所、睡覺都有人看住,要出去需經(jīng)主任允許,且每次出去主任均會安排兩個人跟隨。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是該傳銷點的管家,負責該窩點的日常生活,管理窩點的鑰匙,并且作為樊某某的師傅,晚上睡在樊邊上進行看守。王某某有不定期被調(diào)到其他傳銷窩點,合計呆在該窩點一個多月。被告人陸某某負責看守房門,并與被告人梁某甲、粟某等人一同在樊上廁所、出門的時候負責跟隨,防止樊逃跑。
    2014年6月11日,被害人樊某某從傳銷點逃脫后不久即向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報案。次日,民警在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8號702室將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抓獲歸案,歸案后,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樊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證明:2014年3月份,黃某某以介紹工作為由將樊某某騙至建陽并將樊帶到一個八層房子的702室。樊某某到了房子里,手機和銀行卡等物品均被搜走,其發(fā)現(xiàn)不對勁就想要離開,粟某、王某某、梁某甲等人就將樊某某按在地上、用毛巾將樊嘴巴堵住,王某某從后面踢了樊腿部一腳。陸某某當時坐在房間門口攔住房間的門。這個傳銷窩點的主任是張某,王某某是管家也是樊某某的師傅,負責保管房間的鑰匙。之后,在該傳銷窩點內(nèi),每天有人給樊某某上課,要樊買產(chǎn)品,讓樊打電話騙人過來做傳銷。期間,樊某某不能離開房間,上廁所,睡覺的時候都有人跟住,需要外出必須請示主任,主任允許后會安排兩個人跟住不讓其逃跑,陸某某、梁某甲、王某某、粟某都有被安排跟住其外出,不讓其逃跑。
    經(jīng)樊某某辨認,梁某甲、粟某是在傳銷窩點跟住其防止其逃跑的人,陸某某是傳銷窩點內(nèi)負責看管大門的人,王某某是傳銷窩點的管家。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辨認現(xiàn)場筆錄、照片,證明:2014年2月左右,王某某被騙至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7樓的一個傳銷窩點,窩點主任叫其交錢,其交了14萬元后,主任讓其作管家負責該窩點的事務。幾天后,粟某、梁某甲、陸某某陸續(xù)來到窩點。3月份中旬,樊某某被帶到該窩點,王某某等人就對樊某某進行搜身,拿走他身上的手機、銀行卡等物品。開始樊想要離開,王某某、粟某、梁某甲等人就將樊壓住,還有人用毛巾將他的嘴堵住,王某某還用腳踢了樊某某,主任張某叫陸某某扮“大哥”看守住房間的大門不讓樊逃跑。張某叫王某某當樊某某的師傅,負責管住樊某某。一開始樊某某沒有交錢的時候管的比較嚴,平時房門鎖住不讓他出門,樊每天上廁所、吃飯、睡覺都有人跟;樊某某交了2800元之后,有時可以出門,但每次出門主任會安排兩個人跟住不讓他逃跑。王某某是窩點的管家負責這個窩點成員的日常生活包括上課,主任讓其負責一把鑰匙,在晚上其陪樊一起睡,防止他逃跑,陸某某主要負責看住大門,梁某甲、粟某是窩點的成員,都有安排跟住樊某某。期間,王某某不定期的有被調(diào)到其他窩點,在該窩點合計有呆了一個多月。
    2014年7月2日,王某某帶領(lǐng)民警至其非法拘禁被害人樊某某的地點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8號702室,并對現(xiàn)場進行指認。
    3、被告人陸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4年3月12號左右,陸某某來到建陽被帶到某巷的一個傳銷窩點。大約20號的時候,樊某某也來到這個窩點,當時,王某某、粟某、梁某甲等人將樊某某身上的手機等物品搜走,樊某某想要離開,這幾個人就把樊某某壓在地上,有人用毛巾捂住樊的嘴巴不讓他叫。當時主任讓陸某某坐在門口,看住門。樊某某在交錢之前是不讓他出門的,平時上廁所、睡覺的時候都有人跟住、看住。樊某某交錢之后,經(jīng)過和主任申請可以出門,但是出門時主任都會派三、四個人跟住。樊某某去上廁所時陸某某有跟過,陸也有跟住樊出門1次。王某某是窩點的管家,負責管理鑰匙、負責開門、關(guān)門,他還是樊某某的師傅,晚上睡覺的時候王某某是和樊某某一起睡的,負責看住他;粟某、梁某甲在樊上廁所,出門的時候都有跟過,負責看住樊。樊某某來了以后陸某某一直都待在這個窩點,王某某在該窩點有呆一個多月。
    4、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4年3月份下旬,梁某甲被網(wǎng)友叫到建陽并被帶到某傳銷窩點,之后其花了2800元買了一套產(chǎn)品,樊某某大約在這個時候被帶到窩點。樊某某被帶來的時候大家在客廳里,梁某甲和王某某、陸某某、粟某都有在現(xiàn)場,樊某某被搜走手機之后就反抗想要離開,被梁某甲、王某某、粟某等人壓在地上,王某某是窩點的管家,除了主任以外是他說了算,負責管鑰匙,他也是樊某某的師傅,平時就是和樊聊天,主要說產(chǎn)品、賺錢的事情,晚上也主要是他睡在樊的邊上;陸某某主要負責看住窩點里的人,嚇唬新來的人,平時樊上廁所要經(jīng)過他同意,由他看住。梁某甲和粟某負責看人、跟人,有跟樊一起出去過。
    5、被告人粟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4年2月底的一天,粟某來到建陽被帶到某巷的一棟房子七樓的傳銷窩點,過了一段時間其花錢買了一套產(chǎn)品后,窩點來了一個新人樊某某。樊某某剛來窩點的時候想要離開,其和梁某甲、陸某某、王某某將樊按倒在地上,王某某還罵樊叫他不能離開,陸某某看住大門。粟某在窩點里就是負責看住新人,陪他們打牌聊天,從樊某某一進來其就陪樊聊天打牌,一直看住他。王某某要求粟某和梁某甲看住樊某某,樊上廁所的時候粟某和梁某甲要跟著,怕他出事或者報警。樊某某上廁所、出門的時候都有人跟住。王某某是管家,主任不在的時候都是由他安排事情,負責管鑰匙。他還是樊某某的師傅,主要陪樊某某聊天,睡覺的時候也睡在樊旁邊;陸某某是看門的。王某某有被調(diào)去過其他窩點,在這個窩點有呆個把月,具體時間記不清楚。
    6、受案登記表,證明:被害人樊某某于2014年6月12日報案至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
    7、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4年6月12日,南平市建陽區(qū)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樊某某舉報,在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8號702室將四名被告人當場抓獲。
    8、戶籍證明,證實:起訴書指控的四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9、違法人員信息查詢記錄,證明:截至案發(fā)前,未查詢到四名被告人的前科、劣跡。
    10、現(xiàn)場勘驗筆錄一份、照片十四張、現(xiàn)場圖一張,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南平市建陽區(qū)某巷居民區(qū)的8號樓7樓702室及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關(guān)于被告人梁某甲提出其在被害人樊某某想要離開時僅用手拉樊,未將樊按倒在地的辯解。經(jīng)查,梁某甲在被害人樊某某想要離開時參與將樊按倒在地一節(jié),有被害人樊某某的陳述“其發(fā)現(xiàn)不對勁想離開時,房子里面的粟某、王某某、梁某甲等人就上前來把其按在地上”,該部分陳述與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粟某的供述相互印證,且被告人梁某甲在公安階段的供述亦對該事實供認不諱。故被告人梁某甲的該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因積極參與非法傳銷而拘禁他人,且拘禁時間較長,均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陸某某、梁某甲、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陸某某、梁某甲、粟某上述情節(jié)認定符合查明事實,予以采納。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梁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 琪
    人民陪審員 盧 丹
    人民陪審員 徐桂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涂麗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澎湖县| 临沧市| 武邑县| 桦南县| 肃宁县| 太仆寺旗| 什邡市| 西宁市| 固原市| 科技| 饶阳县| 安吉县| 海盐县| 崇左市| 德兴市| 岑巩县| 剑阁县| 和硕县| 河东区| 昔阳县| 云阳县| 上思县| 马公市| 广元市| 全州县| 安康市| 乌兰察布市| 富裕县| 滁州市| 海盐县| 普陀区| 新闻| 绥德县| 禹城市| 青川县| 扶风县| 北流市| 界首市| 东安县| 临澧县| 沭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