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2015)任刑初字第600號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任刑初字第600號
    公訴機關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個體經營戶。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取保候審。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任檢訴刑訴(2015)4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謙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濟寧市任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12時許,在濟寧市任城區(qū)共青團路德克士快餐店內,被告人楊某因債務糾紛與被害人王某產生爭執(zhí),繼而毆打王某致傷。后經法醫(yī)鑒定,王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王某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了諒解,楊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2萬元。
    對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楊某,出示并宣讀了:1、被害人王某的陳述;2、證人劉某、韓某的證言;3、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王某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書、被告人楊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4、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法醫(yī)出具的被害人王某的傷情系輕傷二級的(濟任)公(物)鑒(傷檢)字(2015)0390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5、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及辯解。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未作辯解。
    經庭審質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傷害公民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王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依法可以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耿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陳波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抚远县| 达拉特旗| 增城市| 吕梁市| 莫力| 册亨县| 博白县| 平阳县| 宿迁市| 荔波县| 双城市| 棋牌| 胶州市| 宁南县| 晋城| 马尔康县| 东安县| 高陵县| 大丰市| 天等县| 北川| 于田县| 花莲市| 天祝| 古田县| 海安县| 禹州市| 庐江县| 德惠市| 出国| 天镇县| 普定县| 泰和县| 平阴县| 平湖市| 页游| 蓬安县| 张家口市| 永兴县| 尼勒克县| 福建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