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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莒刑一初字第397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莒刑一初字第39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農民。2014年12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莒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F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德海,山東方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甲,農民。2014年12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莒南縣人民法院單處罰金四千元。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F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農民。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現押于莒南縣看守所。
    被告人盧某,農民。2014年12月2日因犯盜竊罪被莒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臨沂市公安局臨港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日被逮捕。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公刑訴(2015)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張某、盧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春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辯護人馬德海、被告人王某甲、張某、盧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秋天以來,被告人徐某甲與王某甲、盧某、張某交叉結伙,駕駛摩托車等車輛來到團林鎮(zhèn)達冠化工廠、坪上三河社區(qū)等地,盜竊作案五次,盜竊電纜線、電焊機等物品一宗,涉案總價值36030元。其中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盧某參與盜竊五次,盜竊電焊機6臺,電纜線36米,總價值31470元;被告人張某參與兩次,盜竊電焊機8臺,價值18750元。案發(fā)后,被盜電焊機均已發(fā)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張某、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徐某乙、楊某等的陳述,證人李某、孫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辨認筆錄、扣押返還清單、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盧某、張某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在緩刑考驗期內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并罰。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盧某、張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部分贓物已退賠,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徐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2014)莒刑一初字第39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徐某甲的緩刑。
    二、被告人徐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原判刑期拘役五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盧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涉案贓款未退賠的部分由被告人徐某甲、王某甲、盧某予以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麗麗
    人民陪審員  吳勝堂
    人民陪審員  楊 琨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厲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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