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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承刑初字第00241號

    ——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5-12-14)



    (2015)承刑初字第00241號


    公訴機關承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呂某某。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那某某。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牟某某。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承德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5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以承縣檢刑訴(2015)第2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陳某、那某某、牟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尚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瑞峰、被告人呂某某、被告人陳某、被告人那某某、被告人牟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秋季至2014年1月,承德某公司負責人那某(已判刑)等人違反病死牛應當做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將牛場大約160頭病、死奶牛全部銷售給承德縣熊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熊某某等人將病、死奶牛私自屠宰后銷售至承德縣張某某(已判刑)、承德市張某甲(已判刑)經營的清真牛羊肉鋪、隆化縣牛肉經銷商馬某某(已判刑)以及集市等食品市場。這些病死牛肉流入到社會,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引發(fā)了部分消費者的恐慌,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2014年1月,那某、熊某某等七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被承德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4年10月,那某、熊某某等被承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光明網、和訊新聞網、燕趙都市報等多家新聞媒體報道了此案。

    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負有對承德某公司進行動物衛(wèi)生防疫監(jiān)督管理職責。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在實際工作中雖然對某公司進行過監(jiān)督檢查,但監(jiān)督檢查流于形式,并沒有到牛舍實地檢查核實養(yǎng)殖檔案的真實性,從而導致某公司長期出售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病、死牛給熊某某等人,致使約160頭病、死牛肉流入市場。

    被告人陳某、那某某二人在履職過程中,對查處私屠濫宰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私屠濫宰的打擊力度不夠,查處方式主要就是依靠群眾舉報,下鄉(xiāng)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巡查不仔細、不到位。最終導致熊某某等人長期私自屠宰病、死牛并銷售,時間將近四年之久。被告人陳某任職期間使得大約80頭病、死牛肉流入市場,被告人那某某任職期間使得大約40頭病、死牛肉流入市場。

    被告人牟某某在任職期間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沒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針對私屠濫宰行為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村級食品安全協管員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食品安全協管員按要求開展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未能及時發(fā)現轄區(qū)內熊某某等人長期從某公司購買病、死牛并屠宰銷售的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致使大約60頭病、死牛肉流入市場。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以玩忽職守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尚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承認,但對160頭病、死牛的犯罪數額有異議。

    辯護人辯稱,尚某某的行為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要件,不構成犯罪,應依法宣告無罪。尚某某的職責是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工作,職權主要是檢疫和監(jiān)督檢查;指控的160頭病、死牛流入市場證據不足,對于那某等人的(2014)承刑初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是6頭,對其他沒有認定,沒有法定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也無立案標準的危害后果;病、死牛流入市場和被告人檢查沒有因果關系,他人的故意犯罪不應成為行政職權是否存在過失的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七條國家明確規(guī)定實行動物檢疫申報制度,因為那某等人為了逃避檢疫才故意不申報導致病死牛的流入市場。

    被告人呂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承認,但對160頭病、死牛的犯罪數額有異議。

    被告人陳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承認,但辯稱縣局沒有建立牛羊肉屠宰定點場所,存在客觀上的困難。

    被告人那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承認,但辯稱縣局沒有建立牛羊肉屠宰定點場所,工作人員少,存在客觀上的困難。

    被告人牟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承認,未做任何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0年秋季至2014年1月,承德某公司負責人那某(已判刑)等人違反病死牛應當做無害化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將牛場多頭病、死奶牛銷售給承德縣熊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已判刑)等人,熊某某等人將病、死奶牛私自屠宰后將牛肉銷售給承德縣張某某(已判刑)、承德市張某甲(已判刑)經營的清真牛羊肉鋪、隆化縣牛肉經銷商馬某某(已判刑)以及集市等食品市場。這些病、死牛肉流入到社會,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引發(fā)了部分消費者的恐慌,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2014年12月2日那某、熊某某等七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被我院判處刑罰。

    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二人在職期間負有對承德某公司進行動物衛(wèi)生防疫監(jiān)督管理職責。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在對承德某公司進行動物衛(wèi)生防疫監(jiān)督管理實際工作中監(jiān)督檢查流于形式,并沒有到牛舍實地檢查核實奶牛存檔數和無害化處理記錄檔案的真實性,從而導致某公司長期出售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多頭病、死牛給熊某某等人,致使多頭病、死牛肉流入市場。

    被告人陳某、那某某二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查處私屠濫宰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查處方式主要就是依靠群眾舉報,下鄉(xiāng)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巡查不仔細、不到位。導致熊某某等人長期私自屠宰多頭病、死牛并銷售流入市場。

    被告人牟某某任職期間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沒有認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針對私屠濫宰行為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村級食品安全協管員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未督促食品安全協管員按要求開展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未能及時發(fā)現轄區(qū)內熊某某等人長期從某公司購買病死牛并屠宰銷售的重大食品安全隱患,致使多頭病、死牛未做無害化處理屠宰后流入市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那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15日其擔任某牛場場長期間將牛場的病死牛6頭賣給熊某某,動檢站工作人員在檢查中未認真核對無害化處理的牛數量和登記死亡牛數量的賬目,對牛的檢疫工作從不使用醫(yī)療器械只憑主觀意識判斷;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從2010年開始任職某牛場經理,期間動檢站工作人員從未認真核對牛場的實際存欄數;3、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自己是某牛場的獸醫(yī)主管,經場長那某同意后將牛場的病、死牛賣給熊某某、李某某;4、證人楊某甲、李某、朱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證言,證實在某牛場上班,廠子從2010開始有病、死牛賣給熊某某的現象;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李某某與熊某某自2012年3月從某牛場開始買病死牛,在河套邊屠宰后賣給張某某、張某甲、馬某某;二人從某牛場買的病死牛從不檢疫、直接屠宰,買的活牛找動檢站的尚某某和呂某某進行檢疫,檢疫時尚某某和呂某某只是口頭問問獸醫(yī)牛得病情況,從未使用診斷儀器;6、證人王某甲、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0年8月份至2012年年初,王某甲、代某某、熊某某三人合伙在某牛場買奶牛;買的活牛動檢站的尚某某看看外表后就出具檢疫手續(xù),檢疫后三人將牛在河套進行屠宰,期間沒有人檢查過屠宰行為;對于那些病死的牛,我們都不去檢疫直接把牛宰了然后賣掉;7、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起馬某某從熊某某和李某某處購買牛肉,其中兩頭牛沒有檢疫票;8、證人李某甲、田某、張某、韓某某的證言,證實建了養(yǎng)牛場之后,熊某某就開始從那里買死牛了,附近幾個村的村民也都知道熊某某搗鼓死牛肉的事,所以都不去他那買牛肉,大家都怕買到病死牛把身體吃壞了;韓某甲買過熊某某的牛肉,當時他也不知道牛肉有問題,后來他知道熊某某賣的都是病死牛肉,心理非常害怕,韓某甲還專門到承德市醫(yī)院去檢查身體了;9、證人王某、尹某某、邢某、孟某某、朱某甲、周某、劉某某、劉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11月份,陳某負責全面工作,2013年1月那某某按照管理職責,綜合執(zhí)法大隊必須經常下鄉(xiāng)巡查并對私屠濫宰行為在巡查中發(fā)現或接受舉報后要進行處罰;承德縣只有生豬、沒有牛羊的定點屠宰場所;10、證人葉某某、張甲的證言,證實我們是食安辦工作人員,和牟某某一起下鄉(xiāng)進行過食品安全方面的檢查,也去奶牛場檢查過,主要就是檢查一下奶牛廠從業(yè)人員的健康證以及牛場工作人員對傳染病的預防情況,每個季度去檢查一次,食安辦在檢查過程中沒有發(fā)現過和接到過關于私屠濫宰奶牛的舉報;11、卷宗復印卷一冊和承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那某等七名被告人因生產不符合安全食品罪被判處刑罰;1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陳某、那某某、牟某某均系成年人,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13、任職證明,證實尚某某、呂某某、陳某、那某某、牟某某的任職情況;14、承德縣農牧局機構設置相關文件和動物檢疫辦法,證實河北省動物規(guī)模飼養(yǎng)場和散養(yǎng)戶巡回督查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巡回檢查主要采取現場檢查和查看記錄的方式;15、承德縣畜禽定點屠宰設置、職責的相關規(guī)定,證實其中職責規(guī)定綜合執(zhí)法大隊依法對全縣畜禽定點屠宰廠點進行監(jiān)督檢查、依法對全縣畜禽制品肉制品的流通市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16、承德縣人民政府{2012}1號文件,證實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食安辦職責為組織轄區(qū)內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17、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在職期間負有對承德某公司進行動物衛(wèi)生防疫監(jiān)督管理職責;2010年秋至2014年年初,對承德縣某公司的養(yǎng)殖檢查流于形式,監(jiān)管工作不到位;18、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隨尚某某對承德縣某公司的養(yǎng)殖檢查流于形式,監(jiān)管工作不到位;19、被告人陳某的供述,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在履職過程中,對查處私屠濫宰工作不負責任,查處方式主要就是依靠群眾舉報,下鄉(xiāng)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巡查不仔細、不到位;全縣未建立牛羊的定點屠宰場所;20、被告人那某某的供述,在履職過程中,對查處私屠濫宰工作不負責任,查處方式主要就是依靠群眾舉報,下鄉(xiāng)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巡查不仔細、不到位;全縣未建立牛羊的定點屠宰場所;21、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對食品安全疏于監(jiān)管,對食品安全協管員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fā)現熊某某等人長期從事私自屠宰行為,致使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肉品流入市場。

    本院認為,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身為國家農牧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動物衛(wèi)生防疫監(jiān)督管理實際工作中監(jiān)督檢查流于形式,沒有到牛舍實地檢查核實奶牛存檔數和無害化處理記錄檔案的真實性;被告人陳某、那某某身為國家商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分管、主管私屠濫宰的查處工作履職過程中,對查處私屠濫宰工作不負責任,下鄉(xiāng)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巡查不仔細、不到位;被告人牟某某在任職期間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沒有認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針對私屠濫宰行為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時發(fā)現轄區(qū)內熊某某等人購買病死牛并屠宰銷售的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最終導致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多頭病、死牛被牛場賣出并流入市場,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辯護人辯解的被告人尚某某不構成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尚某某、呂某某、陳某、那某某、牟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且未造成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實質損害,量刑時予以從輕考慮;被告人陳某、那某某、牟某某屬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本院為了維護國家機關的正;顒,亦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呂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刑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陳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那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牟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呂 興 存

    審 判 員 王 富

    人民陪審員 柴 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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