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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滬0116刑初1199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1-14)



    (2021)滬0116刑初11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qū),住上海市金山區(qū);2010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淮安市楚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朱佳麟,上海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及辯護人朱佳麟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虛構婚戀情況,通過網絡或者介紹搭識多名被害人,后以借款、做工程等理由,騙取被害人楊某1、楊某2、張某、丁某、劉某、李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55萬余元(以下幣種同)。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指派的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楊某1等人的陳述及提供的相關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記錄等,證人陳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制作的接受證據(jù)清單、微信賬號等手機截圖、調取的工程合同、結算單、銀行轉賬憑證、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表、出具的偵破經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的歷次供述等證據(jù)。并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朱某某,從而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朱某某對起訴書認定的金額無異議,但對定性提出了異議,認為自己是借款行為,出具了借條,且與借款人一直有聯(lián)系。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接觸被害人并非為了詐騙,僅有被害人楊某1系主動報案,其他人均經公安機關提示后報案;朱某某是做工程的,存在工程墊資的情況,無相關證據(jù)證實錢款用于自己開銷;證人陳某所述工程款已全部結清的事實存疑;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系坦白。
    經審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虛構婚戀情況,通過網絡等方式搭識多名女性被害人。之后,被告人朱某某以借款、做工程等為由,騙取被害人楊某1、楊某2、張某、丁某、劉某、李某等人的錢款共計55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所證實:
    1、被害人楊某1、楊某2、張某、丁某、劉某、李某等人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2月至2021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騙取上述被害人錢款共計55萬余元。
    被害人楊某1的陳述,證實2019年2月,她在連信APP上認識了朱某某,對方聲稱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當時因她與丈夫存在感情問題,就和朱某某加了微信聊天,朱某某說自己單身,后雙方見面并發(fā)生了性關系。同年2月13日,朱某某說有人給他介紹了三幢樓的裝修,要給對方11萬元好處費,10萬元有了,還差1萬,她就微信分兩次轉給了朱。從這之后,朱某某一直問她要錢,理由是給工人買飯或裝修進材料等,一直到2020年2月份,微信支付寶現(xiàn)金都有的,加起來一共12萬元左右,朱沒還過一分錢。她從2019年6月份開始催討錢款,但朱一直沒還,反而繼續(xù)騙她,朱也沒有寫借條。她去過某某裝修公司幾次,有辦公地點,但沒有看到工作人員,最近去已經關門了,某某的抬頭也沒了。
    被害人楊某2的陳述,證實2019年6月,其通過楊某1認識了朱某某,因她是做工程的,朱某某想和她合伙做生意。同年7月份,朱問她要不要一起合伙做生意,她了解下來做生意是墊資的,就沒同意。后朱又以資金周轉不來為由,向她借錢,承諾2019年9月1日還款,朱還讓她多借一點,借的多他還的多,甚至會還雙倍的錢。她在居住地分別于7月7日微信轉賬1千元,7月11日微信轉賬8千元,7月18日微信轉賬2千元,7月14日給的現(xiàn)金,共計1.8萬元。9月1日后朱某某未還款,還拉黑了她的微信,后她找到朱的住處,朱還了3千元,剩下的1.5萬元朱沒有還,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
    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0月左右,她在網上認識了一個叫朱某某的男子,朱告訴她朱的老婆車禍死亡了,有一個女兒,后二人談起了戀愛,也發(fā)生了兩性關系,同年10月底時,朱跟她說做工程需要一周的資金周轉,向她借了3、4次錢,一共2.47萬元,過了一周她開始讓朱還錢,朱以各種理由不還錢。同年11月10日左右,朱某某將她拉黑了。她共通過微信轉賬給朱某某2.44萬元,另外還有300元現(xiàn)金。
    被害人丁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3、4月份,朱某某到她店里吃飯時認識的,她與朱是老鄉(xiāng),二人發(fā)生過兩性關系。認識朱一個月左右,朱就稱做工程資金周轉不開找她借錢,她一共借給朱大概3萬元左右,2.5萬元是現(xiàn)金,還有一部分通過微信轉賬的。
    被害人李某的陳述,證實2020年1月時,她在連信APP上認識了朱某某,朱自稱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當時她感情有點空虛,就與朱加微信聊了起來,朱稱朱的老婆死了,還有一個女兒,沒多久二人見面了,還發(fā)生了關系,朱讓她做女朋友,她答應了。一開始朱以投資的名義騙她錢,后又以各種理由找她要錢。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她一共給了朱30萬元左右,2020年10月開始,她向朱催討錢款,朱老是說會還的,但到約定的還款時間就是不還,一直拖著。
    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實2019年4月底,她在陌陌APP上認識了朱某某,朱自稱是上海A公司某某的老板,她當時與老公感情不太好,就與朱微信聊了起來,朱稱自己單身,老婆去世了,沒過多久二人就見面并發(fā)生了關系,朱讓她做女朋友,她答應了。同年5月8日左右,朱說做工程需要資金周轉,向她借錢,她一開始不相信,朱帶她去了公司和工地,有人叫他老板,她就相信了。朱以工程需要資金、自己看病、給家人看病等一共騙了她6萬余元。朱沒有給她寫過借條。2019年5月借給他錢后,她就開始向他催討錢款,朱某某一直沒還,并且還繼續(xù)騙她。
    2、公安機關制作的接受證據(jù)清單、由被害人提供的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借條等,證實各被害人被騙錢款等情況。
    3、證人陳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制作的接受證據(jù)清單、從證人陳某處調取的工程合同、結算單、銀行轉賬憑證、手機微信聊天截圖等,證實陳認識朱某某有三年了,陳介紹朱做的工程有十二三個,基本都是以搭建涼亭和小茅屋,都是景觀裝飾小工程,每年年底會和朱某某結款。介紹朱某某這些工程中,沒有整棟小區(qū)樓房的裝修工程,平均下來每個工程不超過4萬元。目前尚有7萬元的工程款沒有結清。因為朱某某自己不好好做工程,把陳給朱的工程轉包他人,并且還不付清材料錢、人工錢,搞得這些人都找陳要錢,如果扣除這些,朱某某應該倒欠他錢的。在2019年年頭時,陳介紹過東郊公園的工程給朱某某,這個工程款大概20萬元左右,但也正因這個工程他將朱某某看穿了。因為朱將這個工程包給別人去做,包工程的人不認可朱某某,因為朱不給工人發(fā)錢,工程所用的材料錢朱也不付,包工程的人直接跳過朱某某找他要錢,那時他問朱某某怎么回事,朱每次態(tài)度很好地跟他說馬上去處理。但朱所說的處理,就是一直給拖著。到了2020年底,事情徹底暴露出來了,他在2019年底和朱某某結清2018年的那些工程款時,給了朱某某17萬元左右,給朱錢時他還特地關照朱先將工人的工錢付掉,但結果到了2020年年底,東郊公園工程的承包人到他那里說朱某某一分錢都沒付,而且2018年那些介紹給朱所做工程的材料供應商也到他這里要錢,對他說朱某某材料錢一分也沒付給他們,這時他就知道朱某某是個騙子。后來他就不介紹工程給朱某某了,而且還讓朱將之前所借的工具還回來,但朱連工具都不還給他。他問朱為什么要這樣去騙人家,朱還理直氣壯地說錢用到了別的地方去了,他問朱錢用哪里去了,朱也不告訴他。朱某某說手下有很多工人,但事實上每次給朱點活做,朱喊不到工人,到最后由他安排自己的工人幫朱干活,他就和朱說只要把工資發(fā)給工人不拖欠就好。他一共介紹了十二三個工程給朱做,工程款總共五六十萬元,利潤大概十幾萬元。至今他尚欠朱7萬元工程款,這個欠款也是因為園林所還沒給下來,工程審計還沒通過。
    陳某提供的二張結算單,證實陳分別于2019年、2020年與朱某某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一張16萬余元,一張38萬余元,由朱某某或朱某某、龔某簽字確認,38萬余元的結算單在確認簽字處寫明了“全部結清”的字樣。
    陳某提供的手機截圖,證實2021年6月,朱某某在微信上和陳某說“不管誰打電話說到錢,就說工程款沒有批下來,如果陌生人問你,你就說我去昆山做事情了”,陳問朱為何不和第三人結材料錢、工人工資、還錢,朱某某答復沒有錢。
    4、證人唐某的證言,證實他之前跟陳某做工程,后來朱某某從陳某處包工程后他就跟朱某某做,從2019年到2020年共計二年都是跟朱某某的,他就是負責技術、協(xié)調等工作,朱某某做的每個工程他都是跟著做的。朱某某除了陳某處承攬工程外,外面還有一些小活,總的工程量不大的,可能也有一二十萬,墊資很少的,也就幾萬元,朱某某外面還欠了錢,找到他這里的欠款有3、4萬元,具體欠款可能還不止這些,他也沒有具體問。他跟朱某某二年,朱都沒有發(fā)過工資,手下這些工人2020年也沒有發(fā)過工資,2019年還發(fā)的。朱某某在2020年3、4月向他借過1千元,還未還。他知道有好幾個人,包括木工都白干了。別人應該是沒有欠朱工程款,他知道朱某某外面欠款。陳某不可能欠朱120萬元工程款的,陳和朱之間的工程量總共50-60萬元,基本都結算了。
    5、證人龔某的證言,證實大概2018年6、7月份時,她通過微信附近的人認識了朱某某,并成為了男女朋友關系。朱稱和他的同學在金山區(qū)XX路附近開了家裝潢公司,還稱他是單身,之前老婆車禍死亡了,他當過七年特種兵后退伍回來的,退伍后在江蘇一中學教體育,他嫌老師工資低,就和同學合資開了一家裝潢公司。之后她知道他老婆死于車禍是他騙她的,實際上是他老婆和他離婚了,而且又改嫁了。當時她前夫是做生意的,條件也蠻好,她身邊也有點錢,后來她跟他在一起后,她跟他說她在石化有點人際關系,讓朱某某跟她一起合開一家裝修公司,叫某某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寫的是她前夫,因為他說他有老師職稱,寫法人不方便,然后她找前夫投了20多萬元成立了這家公司。公司成立后,由于她前夫身體不好,她又不懂工程、裝修裝潢,就全權交給朱某某。公司的錢都是由朱自己操作的。陳某是做景觀綠化的,朱某某跟著陳也是做景觀綠化。朱有時會給她轉賬些幾千或萬把塊之類的小錢,這些錢他有時說是他同學還他的,有時說是工程賺的,還有一次說他爸爸給了他2萬元,但這些錢轉給她沒多久,他總會以買材料、做什么事情問她要回去。2020年11月份時,有個女的跑到公司來,那天她正好在公司,這個女的跟她說朱某某欠這女的錢,還說朱跟這女的借錢是用于買工程材料之類,朱某某還答應工程結算后會給這女的分紅,這女的告訴她朱某某大概借了10萬出頭。她后來問朱某某這個事情,但朱讓她別管,之后她也沒多問。公司外面應該沒有欠款,應收款二三十萬元,不過她前幾天碰到陳某,陳說就7萬元沒有結算,其他都結算了。公司業(yè)務都是陳介紹的,朱也沒有跟她說起過要從外面借錢來還公司債務的事情。朱某某在外面借錢她也不知道。她有一套房產,賣掉了,現(xiàn)在租房子住,她也沒有說過賣房子幫朱還債的話。
    6、證人沈某的證言及提供的企業(yè)注銷、銀行銷戶等材料,證實他與前妻龔某離婚后,龔就和朱某某在一起了,之后由他注冊了一家裝潢公司,由龔與朱某某一起經營。因為他和前妻的孩子由前妻帶,他把公司給龔他們經營是為了讓前妻能賺到點錢,讓孩子生活得好一點,注冊公司時他投入了二十幾萬元,之后公司的事情他沒有管過,至今他一分錢也沒有拿到過。他記得2020年有人來公司討債,原因是朱某某欠他們錢,具體欠多少他不清楚。朱某某平時開銷應該挺大的,有時朱跟他前妻吵架,他聽到朱某某喜歡玩,一直去洗腳、按摩之類的。同時證實2020年12月,上海XX有限公司某某已經注銷。
    7、公安機關調取的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朱某某的前科情況。
    8、公安機關調取的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朱某某的身份信息情況。
    9、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證實公安機關根據(jù)被害人報案于2021年8月9日抓獲被告人朱某某的過程。
    10、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朱某某在到案初期的二份供述中承認,2019年年頭,他通過連信交友軟件認識一名叫楊某1的張堰本地女子,當時他跟楊說在做裝修和景觀,他那時的婚姻狀況是離婚,但當時他有其他女朋友龔某,但他沒有告訴楊這個事情。楊跟他說和老公感情不和。然后他出于想和楊發(fā)生關系的目的與楊接觸,沒多久二人在線下見面還發(fā)生了性關系。因為他資金周轉不過來,外面欠了70、80萬元的工程款,他就以外面接了裝修的活需要給人好處費、需要進材料等前后共向楊借了12萬元左右,這些錢大部分被他用于還債,一部分被用于個人花銷,他還騙楊說等這個工程結束就把錢還給楊。除了楊某1外,他還以同樣的方式拿了楊某21.5萬左右,王某(即本案被害人張某)2萬元左右。
    朱某某在之后的供述中否認騙楊某1等人錢款,認為只是以有新工程需送好處費、做工程需要材料費、發(fā)工人工資等向楊等人借錢。同時朱還供述稱,2019年至2020年間,他以同樣的理由向老鄉(xiāng)丁某借款3萬元,向網上認識的李某借款30萬元左右、劉某6萬元左右。他與李某、劉某、王某等人都是朋友,發(fā)生過兩性關系,這些錢至今尚未歸還。
    上述證據(jù)均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解意見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初期承認部分詐騙事實,之后又推翻之前供述,未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不能構成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朱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宋懷新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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