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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09刑初1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22-1-13)



    (2022)滬0109刑初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于貴州省貴陽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區(qū),暫住本市虹口區(qū)。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6月7日繼續(xù)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楊,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1〕10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憶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邵某及其辯護人陳楊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邵某在其本市虹口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室的住處被查獲仿M9的氣動力手槍、仿M16的氣動力步槍、仿1911的氣動力手槍、仿格洛克17的氣動力手槍、仿USPCOMPACT的氣動力手槍各1把。經(jīng)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上述5把槍支均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槍口比動能均小于5焦耳每平方厘米,可以擊發(fā)并具有致傷力。
    被告人邵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邵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徐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工作情況》《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拍攝的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檢驗報告》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邵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犯罪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邵某到案后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行為,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繳獲的槍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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