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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滬0115刑初539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2-1-13)



    (2021)滬0115刑初539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蘇省泗陽縣,XX,初中文化,務工農民,
    ,住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XXX,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蘇省泗陽縣,XX,初中文化,務工農民,戶籍在江蘇省泗陽縣來安街道來安居委會盛莊組9號,住江蘇省泗陽縣;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XXX,女,1999年6月4日出生于江蘇省泗陽縣,XX,初中文化,務工農民,戶籍在江蘇省泗陽縣裴圩鎮(zhèn)新四村一組320號,住江蘇省泗陽縣;2021年6月26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48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非法經營罪,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紀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XXX、X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趙誠(另案處理)搭建名為“正大國際期貨”的虛假期貨平臺,并招募薛某、王某等人(另案處理)進行招商,經由王某發(fā)展朱某(另案處理)作為平臺代理。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間,朱某利用“正大國際期貨”及私自搭建并運營的“國際期貨”等虛假平臺,以上海一凡財經的名義,招募被告人XXX、XXX、XXX等人進入公司擔任業(yè)務員,通過隨機撥打手機號,尋找不特定人群作為被害人,誘使被害人投資上述虛假平臺,并以推薦期貨等手法,騙取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06萬余元。
    經查,被告人XXX、XXX、XXX等人在明知公司沒有證券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利用上述平臺,分別開發(fā)被害人袁某、李某等客戶入金涉案平臺,數(shù)額分別達人民幣102萬余元、人民幣75萬余元、人民幣54萬余元。
    2021年6月25日,被告人XXX、XXX、XXX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XXX、XXX、XXX分別退賠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6萬元、2萬元并均預繳了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袁某、李某等人的陳述、自述材料及相關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同案關系人薛某、王某、鄭某、朱某、董某等人的供述;中浦鑒云(上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補充審計報告;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表格、抓獲經過及被告人XXX、XXX、XXX到案后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XXX、XXX在他人的指使下,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XXX、XXX犯非法經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X、XXX、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XXX、XXX、XXX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XXX、XXX、XXX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XXX、XXX、XXX能退賠犯罪所得及預繳罰金,可以分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對被告人XXX、XXX、XXX宣告緩刑。本院為維護市場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XXX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XXX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XXX、XXX、周影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公安、社區(qū)矯正等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繆 軍
    人民陪審員 劉建芳
    書 記 員 馬丹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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