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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13刑初4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3-7)



    (2022)滬0113刑初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鹽亭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鹽亭縣。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
    辯護人袁紹國,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5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偉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及辯護人袁紹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范某作為代理商,利用楊某1(已判決)等人搭建的“國際期貨”APP虛假平臺,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弄XX號樓XX室,利用上海XX有限公司名義,通過微信、QQ等方式,冒充專業(yè)指導老師或中銀國際業(yè)務員,對被害人提出操作建議并虛構(gòu)盈利截圖等事實,誘騙被害人在“國際期貨”APP注冊并投入資金,進行所謂的期貨交易,從中賺取客戶損失。經(jīng)司法審計,至案發(fā),被告人范某直接或間接經(jīng)手的被害人李某1、沈某、楊某2、姚某、徐某等5名被害人入金并損失共計人民幣約27萬余元。公訴機關以被害人陳述及報案自述材料、證人證言,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審計報告,檔案材料、工作情況等為證據(jù),認定被告人范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范某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被告人范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提請本院對其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范某作為代理商,利用楊某1(已判決)等人搭建的“國際期貨”APP虛假平臺,在本市浦東新區(qū)XX路XX弄XX號樓XX室,利用上海XX有限公司名義,通過微信、QQ等方式,冒充專業(yè)指導老師或中銀國際業(yè)務員,對被害人提出操作建議并虛構(gòu)盈利截圖等事實,誘騙被害人在“國際期貨”APP注冊并投入資金,進行所謂的期貨交易,從中賺取客戶損失。經(jīng)司法審計,至案發(fā),被告人范某直接或間接經(jīng)手的被害人李某1、沈某、楊某2、姚某、徐某等5名被害人入金并損失共計人民幣約27萬余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范某退出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3萬元。
    上述事實,除有被告人范某在公安機關及當庭所作的供述證實外,尚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佐證:
    1、被害人李某1、沈某、徐某、楊某2、姚某等人所作的陳述、報案自述書、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其接到自稱中銀國際等公司業(yè)務員電話,經(jīng)對方“專業(yè)老師”、“盈利截圖”所惑在業(yè)務員推薦的國際期貨軟件平臺注冊并投入資金約70萬元進行國際期貨交易,現(xiàn)賬戶均虧損。
    2、證人楊某1、楊某3、王某、汪某、楊某4、陸某、李某2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證實楊某1發(fā)展范某為代理商,指使業(yè)務員自稱中銀國際公司,利用話術,虛構(gòu)公司有專業(yè)指導老師、虛假盈利截圖等事實吸引客戶開戶入金,按照客戶虧損的金額結(jié)算工資,目前公司客戶基本都是虧損的。
    3、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diào)取的檔案機讀材料,證實上海XX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
    4、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diào)取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本案涉案的金額。
    5、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被告人范某的到案經(jīng)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與他人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作為虛假期貨交易平臺的代理人,對被害人實施了具體的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并非是次要作用,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范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范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大部分違法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可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范某退賠各名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范騰飛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董 翠
    人民陪審員 李有君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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