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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13刑初632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8-19)



    (2022)滬0113刑初632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寶山區(qū)。2020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qū)彙?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9月7日22時50分許,被告人姚某至本市寶山區(qū)XX路259號門口處,將被害人黃某停放于此的一輛臺玲牌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700元)竊走,并藏匿于本市寶山區(qū)XX小區(qū)停車棚。同年10月25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姚某至本市寶山區(qū)XX路101號門口處,將被害人姚某停放于此的一輛祥龍牌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790元)竊走,并藏匿于本市寶山區(qū)XX小區(qū)停車棚。2022年7月3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姚某至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夢想之家公寓門口處,將被害人李某購買的一份麻辣燙外賣(購買價格人民幣7.88元)竊走。
    被告人姚某于2021年10月27日被民警抓獲歸案,取保候?qū)徠陂g又實施上述第三節(jié)盜竊,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姚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姚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姚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姚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錢丹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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