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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10刑初350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8-19)



    (2022)滬0110刑初3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于重慶市巫溪縣,XX,戶籍在重慶市巫溪縣。2017年8月因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駕駛牌號為滬HXXXXX的別克牌小型轎車,至本市楊浦區(qū)XX路附近飯店與他人聚餐飲酒后,于次日2時許,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本市楊浦區(qū)XX路XX路北約100米處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抓獲。經(jīng)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被告人李某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124mg/100mL。經(jīng)檢驗,被告人李某送檢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27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葉某的證言,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單,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上海迪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律師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李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道路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嚴亦賈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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