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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18刑初285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2-6-21)



    (2022)滬0118刑初2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華臣聯動保安(上海)有限公司人事經理,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沈某利用在被害單位擔任人事經理負責制作工資表的職務便利,先后使用其丈夫朱某1(另案處理)、蔡某、王某1、劉某1、樓某等人的身份及銀行賬戶信息,通過虛列員工名單的方式騙取被害單位支付的工資報酬共計61萬余元(幣種人民幣,下同)。
    另查明,2021年8月23日,被告人沈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家屬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單位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朱某1、蔡某、王某1、劉某1、樓某、朱某2、劉某2、王某2證言筆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被害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虛列員工信息表、虛列員工工資發(fā)放單、被害單位員工談話記錄、銀行付款回單,營業(yè)執(zhí)照、職位登記表、勞動合同書,諒解書,案發(fā)及抓獲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家屬代為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沈某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企業(yè)的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沈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書 記 員 樊麗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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