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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04刑初20號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0)



    (2022)滬0104刑初2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顏某,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棗莊市,XX,大學文化,國大藥房藥劑師,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棗莊市薛城區(qū),暫住上海市徐匯區(qū)。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2月15日由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2022年1月14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予以逮捕,F(xiàn)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車慧軍,上海市百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1)1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顏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顏某及其辯護人車慧軍到庭參加訴訟。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中止審理,后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顏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指使下,使用自己實名辦理的杭州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5007)、北京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1781)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33萬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顏某被公安人員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顏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顏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顏某否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其系受他人蒙騙而幫人購買虛擬貨幣;不知錢款是犯罪所得,只是為了賺取差價。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觀上并不明知錢款是犯罪所得,只是幫人代買虛擬貨幣,所得差價在合理范圍,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顏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指使下,使用自己實名辦理的杭州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XX5007)、北京銀行賬戶(卡號:XXXXXXXXXXXX1781)等賬戶,以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共計人民幣33萬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顏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被告人顏某否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證人趙某1、趙某2、王某等的證言、銀行交易明細以及被告人顏某的當庭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針對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經(jīng)查,公安機關依法調取的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被告人顏某實名辦理的銀行賬戶從來源不明的多個他人銀行賬戶接收錢款,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結合相關詐騙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王某等人的報案筆錄等證據(jù),向顏某轉賬的王某等人系來自全國各地的電信詐騙案件的被害人,他們并沒有委托顏某購買虛擬貨幣。再查,顏某當庭供認,其在銀行賬戶被凍結后,仍更換新的銀行卡繼續(xù)從事上述行為;且購買的虛擬貨幣轉入指定的同一賬戶?梢姡瑸楂@取不法利益,顏某不關心錢款來源,也不關心最后得到虛擬貨幣的人與向其轉賬的人是否同一。來源不明的多個不同開戶人的銀行賬戶在短時間內頻繁地向顏某進行轉賬,購買虛擬貨幣后又轉入指定的一個統(tǒng)一賬戶中,這應當足以引起一個正常心智的成年人對錢款來源合法性的懷疑和警覺。顏某所謂不知相關款項系犯罪所得的辯解,顯與常理相!,F(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顏某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讓其購買虛擬貨幣的錢可能系犯罪所得。綜上,顏某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以購買虛擬貨幣的方式進行轉移,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顏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協(xié)助他人予以轉移,共計人民幣33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實、地位、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顏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陳 芳
    人民陪審員 龐世偉
    人民陪審員 毛 琳
    書 記 員 吳錦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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