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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滬0101刑初205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0)



    (2022)滬0101刑初2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1,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蘇省濱?h,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上海A有限公司魯班站站長,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濱?h,住上海市黃浦區(qū)。曾因犯詐騙罪于2004年6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1日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馬濤,上海市錦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2,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江蘇省濱?h,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汽車銷售,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1、徐某2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經審查,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曉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1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馬濤、被告人徐某2及上海市黃浦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胡弘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1擔任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魯班站站長,利用其對外代表公司為站點選址、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的職務便利,伙同其子徐某2虛構房東身份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再以公司名義與真實房東簽訂內容一致、金額較低的合同,借助上述手段徐某1、徐某2共計侵占公司錢款人民幣240,000元。
    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21年10月11日在本市黃浦區(qū)XX路XX號抓獲被告人徐某1。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2經電話傳喚后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到案后,徐某1、徐某2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1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徐某2,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徐某1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徐某2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可宣告緩刑。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劉某的證言及A公司報案材料、授權委托書,證人鄭某1、鄭某2的證言,相關房屋租賃使用合同、委托書及上海B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相關銀行卡照片及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A公司相關報案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崗位職責說明、被告人徐某1的勞動合同、社保交金記錄,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抓獲經過,被告人徐某1、徐某2的供述等證據。
    被告人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在家屬幫助下全額退贓等辯護意見,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贓等辯護意見,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1擔任A公司魯班站站長,利用其對外代表公司為站點選址、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的職務便利,伙同其子徐某2虛構房東身份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再以公司名義與真實房東簽訂內容一致、金額較低的合同,借助上述手段徐某1、徐某2共計侵占公司錢款人民幣240,000元。
    經偵查,公安機關于2021年10月11日在本市黃浦區(qū)XX路XX號抓獲被告人徐某1。2021年11月11日,被告人徐某2經電話傳喚后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到案后,徐某1、徐某2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2退贓人民幣240,000元。
    上述事實有證人劉某的證言及A公司報案材料、授權委托書,證人鄭某1、鄭某2的證言,相關房屋租賃使用合同、委托書及上海B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相關銀行卡照片及交易明細、微信交易明細截圖,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A公司相關報案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授權委托書、崗位職責說明、被告人徐某1的勞動合同、社保交金記錄,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抓獲經過,相關退贓證明,被告人徐某1、徐某2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1作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徐某2,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贓款已退賠,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被告人的作用大小及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徐某2可以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1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2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贓款,發(fā)還被害單位上海A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邱純杰
    審 判 員 袁偉民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書 記 員 陳奕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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