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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死刑案件程序問題淺談--«死刑案件程序問題研究» ——

劉志琴 2005-5-25 17:15:46

關于死刑案件問題淺談
讀«死刑案件程序問題研究»有感
死刑,又稱生命刑,是最為古老的刑罰之一。在中國古代也稱為極刑,它是以剝奪犯罪人生命為手段的刑罰方法。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就已經(jīng)存在,它的種類繁多,且極端殘酷,所以從死刑誕生之日起,就受到廣泛的關注,褒貶不一。死刑的發(fā)展也經(jīng)歷了一個產(chǎn)生、泛濫、衰落的曲折過程,而死刑作為刑罰制度的演進過程,也是人類不斷從野蠻走向文明、從愚昧走向開化的發(fā)展歷程。
然而,自意大利著名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傳世之作«論犯罪與刑罰»中首次倡導廢除死刑以來,人們開始對死刑的功能及價值進行深刻的反思。隨著報應觀念的革除及現(xiàn)代刑罰觀的確立,刑罰人道主義及刑罰輕緩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們對死刑這種最古老、最嚴酷的刑罰重新進行了價值評斷,消除了諸多認識誤區(qū)。而今盡管死刑存廢的爭論之聲不絕于耳,但廢除死刑已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成為現(xiàn)實,而保留死刑的國家也紛紛走上限制、減少死刑的道路。廢除死刑,盡管道路曲折,并非一帆風順,但它無疑是人類發(fā)展、社會進步的方向和重要標志,并已成為人們孜孜以求的目標。
而在我國現(xiàn)階段,死刑還有存在的必要。我們不廢除死刑,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的適用。堅持少殺、慎殺,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一貫堅持的死刑政策。這一死刑政策,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應當堅持。我國刑事立法貫徹了這一死刑政策,并通過對死刑適用進行實體上的控制與程序上的保障表現(xiàn)出來,以達到限制死刑保證死刑正確適用的目標。
正是由于死刑的仍然存在,關于死刑方面的問題也就不斷涌現(xiàn)出來。由此,在學界里引起了對死刑相關問題的爭議。在«死刑案件程序問題研究»這本書中,作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系統(tǒng)地研究了死刑案件程序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問題,可以說是非常全面而透徹的。他深刻挖掘了死刑案件的獨有價值,通過點評先行死刑案件程序的缺陷和不足,論證了改進和完善死刑案件程序處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了具體方案。其獨特之處在于:
一、靈活運用比較法和歷史分析法。
這主要體現(xiàn)在第二章,作者從橫向和縱向在對死刑程序的歷史演變過程進行了比較。從橫向方面看,作者將我國的死刑程序與外國一些國家作比較,在存在共性的基礎上,又具有自己獨特的規(guī)律,如在死刑執(zhí)行方式上、適用條款上、執(zhí)行手段上等都存在差異。從而系統(tǒng)分析比較了中外歷史上死刑案件程序的運行規(guī)律,并在我國死刑案件的程序論述過程中,注意比較其他保留死刑國家的訴訟特征和規(guī)律,通過比較分析,找出我國死刑案件程序上的不足與缺陷,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自己的主張,理論聯(lián)系實際。從縱向方面看,將各個朝代的死刑程序作了比較,書中這樣編排:從奴隸社會的夏周商時代到秦漢時期,接著是唐宋時期,再到后期封建社會的明、清時代,最后談到現(xiàn)在,死刑案件程序都在不斷地發(fā)生變化,通過這樣一比較,使人可以很明確的了解死刑案件程序的發(fā)展與完善。此外,作者還從歷史的角度分析了死刑案件程序的歷史發(fā)展,闡述了死刑在各個不同時期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死刑案件程序的歷史演變時。作者采用比較法和歷史分析法,從整體上加以回顧,總結出各自的特點和規(guī)律,并找出不足和缺陷,從而完善我國死刑案件程序中的不規(guī)范、不合理。
二、專題研究,突出重點,一目了然。
作者將死刑案件中的有關問題分成專題來講解與分析,每個專題抓住一個核心,再逐步擴展開來。如作者在談到死刑復核程序研究時,以死刑的復核程序為主線,在逐步擴展到死刑案件核準權問題以及它的歷史演變、主體行為選擇、所存在的利弊,最后才談到解決的根本途徑――收回死刑核準權。其他問題也亦然如此,經(jīng)由作者精心編排。
三、見解獨到且富有創(chuàng)新。
在談到關于死刑復核程序中是否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法進行法律監(jiān)督,作為控訴方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死刑判決生效后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時提起訴訟,還可以在罪犯執(zhí)行死刑時派人員臨場監(jiān)督,并可以提出糾正意見。由此可見,死刑復核程序是當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的。但是,作者發(fā)現(xiàn),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沒有辯護方的法律地位,只有控訴方的。應該說,在刑事訴訟中,控訴方與辯護方是相對的雙方,既有控訴方的人民檢察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起著法律監(jiān)督作用,那么辯護方更加應該參與到死刑復核程序中去,否則,如果只有控訴方?jīng)]有辯訴方,那么象征著“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天平就會傾斜,不僅司法公正無從談起,而且會使法律的威信在人們心中大大跌落,并逐漸冷卻人們心中熾熱的法律情感?梢娺@種現(xiàn)象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是十分有害的。再如,作者在談到死刑復核程序的時限問題時,知道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起訴審判等程序均規(guī)定了訴訟時限,但惟獨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時限沒有作規(guī)定。作者認為,雖說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對死刑案件的特別監(jiān)督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時限不作出任何規(guī)定,顯然是不合理的,是立法上的一大疏忽。因為,時限的不確定性狀態(tài)首先將直接有損于一部法律的嚴肅性和統(tǒng)一性,會使判決立即執(zhí)行的案件難以發(fā)揮死刑的威懾力,又影響了對不應當判處死刑的人及時解除其瀕于絕望的精神狀態(tài),甚至促成更嚴重的后果,如被告人羈押時間過長,案件數(shù)量增多,這一方面是給羈押場帶來管理上的困難,另一方面如果判處死刑的人應當無罪,死刑復核程序的時限不確定導致羈押時間過長,從而使國家賠償?shù)臄?shù)額增加,多給國家造成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有鑒于此,作者認為,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時限應當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具體而又明確的規(guī)定,設置一個時限的最高額。
四、內容豐富,涉及面廣。作者在書中談到了許多問題,值得我們去探討,如:死刑案件審理管轄問題,死刑案件被告人辯護權問題,死刑案件核準權問題,死刑案件復核程序的時限問題,死刑案件刑事司法賠償程序問題,死刑案件執(zhí)行程序問題及實踐中死刑執(zhí)行存在的問題等等。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死刑案件程序問題研究»對我國現(xiàn)階段的死刑案件程序做了深刻分析,其觀點新穎、理論獨到且聯(lián)系實踐,是一本值得我們讀的好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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