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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和刑罰》書評 —— 查看此書介紹

田思露 2006-9-6 14:36:08

一直認為貝卡利亞是刑法學大家,想象中的《論犯罪與刑法》應該是一本典籍型的大部頭。而當真正接觸了這本書,才發(fā)現(xiàn)不過薄薄的小冊子,但其縝密的邏輯,樸素的哲理,精辟的語言實在是讓人拍案叫絕。才明白為什么往往一部洋洋灑灑的大著可能埋沒于歷史的塵埃,而這樣言簡意賅的東西卻可以跨越時空放出永恒的光彩。


一、法律精神的永恒性


遙想貝卡利亞當年,啟蒙運動的思想家剛剛用他們的智慧和果敢,使充斥著神權和君權的歐洲在萬馬齊喑的狀態(tài)中有了振聾發(fā)聵的吼聲,但無疑宗教和國王的力量仍是不可忽視的,“永恒立法者”的正義原則不可動搖、君主們擁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而法學不過是個發(fā)育還不健全的孩童。而就是在那樣的情況下,貝卡利亞對法律精神的領悟,法學理論的探究,和對法律實踐的指導作用都讓我不禁懷疑,除了貝卡利亞本身的智慧、天賦和勤奮以外,是否存在這樣一種可能,即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樸素的,它是一種保障人類社會和諧發(fā)展的最理想的同時也很簡單的模式,它是高深的,不被太平庸的人所掌握,需要思想家的探索發(fā)掘并昭之于眾;它同時又是淺顯的,早就存于人類社會中,不需要太深奧的理論研究就可以得出結論。由于法律精神的穩(wěn)定性和繼承性,使得直到現(xiàn)在我們的法律體制中還是遵循著古老的法律基本精神,沒有太大的變化。因此貝卡利亞在那個年代建立起這樣的理論體系也是合情合理的,可見法律精神不是趕時髦的產(chǎn)物,它的穩(wěn)定性在人們的道德倫理以及社會變遷中經(jīng)受著時間的考驗,從而使得我們在今天來贊嘆貝卡利亞的當年的呼聲放在現(xiàn)代依舊的響亮。而到底什么是精神,往往被人們當成是主觀思想,但這種法律精神似乎就象一種規(guī)律,是客觀事物的本質聯(lián)系。有點時隱時現(xiàn),又有點撲朔迷離。


二、跨學科的創(chuàng)新思想


我曾經(jīng)以為法律這種上層建筑,是獨立的,自成體系的,與它發(fā)生關聯(lián)的學科不過是些人文學科,可看看吧,幾千年前的貝卡利亞是怎樣開創(chuàng)了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研究,從心理學到社會學,從幾何學到經(jīng)濟學,等等這些都為他的刑法研究提供了足夠的論證依據(jù),同時告訴我們法律的邏輯不僅僅限于純粹意義上的推導,有的時候還需要我們從各個方面來對其予以支持論證,尤其是在實際生活和各類學科中去找尋支持者。


貝卡利亞認為從心理學的角度來分析罪犯的犯罪動機,有助于我們更好的完善刑罰體制和防止犯罪;在關于拷打的問題上,采用了數(shù)學的計算和生理學的知識,使得我們完全同意拷打是毫無用處的,而且將玷污法律神圣的名義。因為“刑訊必然造成這樣一種奇怪的后果:無辜者處于比犯罪更壞的境地。盡管二者都受盡折磨,前者卻是進退維谷:他或者承認犯罪,接受懲罰,或者在屈受刑訊后,被宣告無罪。但罪犯的情況則對自己有利,當他強忍痛苦而最終被釋放時,他就把比較重的刑法改變成較輕的刑罰。所以,無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則占便宜”。[1]


這樣的說理使得要研究的問題立刻明確化。同時,貝卡利亞經(jīng)常將幾何學運用于基本原則和刑罰的尺度中,如“如果說,對于無窮無盡、暗淡模糊的人類行為組合可以應用幾何學的話,那么也很需要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頁66)或者“每個人的氣質和計算隨著本人體質和感覺的差異而各不相同,刑訊的結局正體現(xiàn)著個人氣質和算計的狀況”。(頁33)從而將很多法律問題量化,使得法律的公正得以體現(xiàn),沒有太多的人為的附加因素。


同時我們也覺察到那和貝卡利亞本身廣博的知識體系有關,例如當年貝卡利亞在“拳頭社”,和那些知識分子有關于文學和科學的大討論。這給法律學生也提出了要求,即多涉獵個方面的知識,擴大視野,方可以做好法律研究工作。


三、法律問題的研究


1、罪刑原則的闡述


貝卡利亞在書中明確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原則。他提出的罪刑法定首先關切的是社會契約論和個人本位,這可能不得不艷羨他的生正逢時,有了歐洲多年自然法祭奠的傳統(tǒng)和多位啟蒙思想家共同鑄造的強有力基礎,他一脈相承的把這些偉大的思想碩果引入刑法領域,他認為“在自然的狀態(tài)中,人人享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但是離群索居的人們卻被連續(xù)的戰(zhàn)爭狀態(tài)弄的筋疲力盡,也無力享受那種由于朝不保夕而變的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把這些人聯(lián)合成社會的條件。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擾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保8)


因此,“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盡量少些,只要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少而最少量的自由的結晶形成刑罰權。一切額外的東西都是擅勸,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權利”。(頁9)


他認為因為代表由社會契約聯(lián)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立法者才擁有這個權威,所以任何一個司法官員就沒有權力以任何借口來對公民實施超越法度的刑罰。從而使法律的明確性和確定性能夠給公民帶來自律可能性和預測可能性,保障了公民的法自由和安全。


首先是社會以立法權限制司法權。司法如果不受立法的限制,擅斷、 專橫就不可避免。貝卡利亞根據(jù)權力制衡思想提出,立法者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自己去推行法律。他還主張:


“第四個結論是:刑事法官根本沒有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利,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頁12)


從而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他對成文的法律推崇備至。認為以文字記載的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可以抵御各種欲望的侵犯,而且對各種犯罪都規(guī)定了具體的犯罪構成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以堅決杜絕法官有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酌情科刑之虞。他認為再沒有比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詢更危險的公理了。從書中論述中,我們可以知道他擔心的就是法官會以法律精神為幌子來濫用法律的威信和權力,同時客觀上每個人都有他自己的觀點,在不同的時間里,會從不同角度看事物。而“公民的命運經(jīng)常因法庭的更換而變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謬推理的犧牲品。因為法官把從自己頭腦中一系列混雜概念中得出謬論奉為合法的解釋”(頁13)


這種觀點認為自由裁量是擅斷和徇私的根源,雖然這在今天看未免有點極端。盡管當今往往是在出現(xiàn)了新的法律問題后,立法機關才根據(jù)所出現(xiàn)的情況來立法加以防備,往者不可鑒,來者猶可追,使得它成為被動的反映產(chǎn)物;盡管在英美法系的判決書上閃爍著法官法律思想的火花和法律的靈性,也強調了法理的運用。盡管人類自身的缺陷使得法律的制訂不可能盡善盡美,當法律的缺陷面臨公正的考驗時,我們不得不考慮是犧牲公正,還是借助法官的力量來繼續(xù)維護公正。但在法官的素質(包括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不同,法律的威嚴不因為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得到不同的結論而受損,而刑法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私權利的限制?梢哉f貝卡利亞還是追求著法律的終極目標:客觀公正,在制訂的成文法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人們的命運不是由法官來決定而是由法律決定。


其次便是司法權限制立法權,也就是說,立法機關只能制定法律,但失去了同時適用法律的權利。一個人犯罪與否,作為中立者和第三人的司法機關才有權做出判定。“第二個結論是,代表社會的君主只能制定約束一切成員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個人是否觸犯了社會契約”(頁11)


此外,貝氏論述了立法權應有的限度,罪刑法定主義并不意味著立法機關可以隨意設置殘暴的違反理性的刑罰,他主張寬大的刑罰。“即使嚴酷的刑罰的確不是在直接與公共福利及預防犯罪的宗旨相對抗,而只是徒勞無功而已,在這種情況下,它也不但違背了開明理性所萌發(fā)的善良美德-----這種理性往往支配著幸福的人們,而是一群陷于怯弱的殘忍循環(huán)之中的奴隸-----同時,嚴酷的刑罰也違背了公正和社會契約的本質”(頁11)


與此同時,貝卡利亞還論述了禁止溯及繼往和禁止類推的主張,使法律具有自律可能性和使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則更加的豐滿和完備。


2、關于死刑


是否應該廢除死刑的問題討論了幾千年,貝卡利亞卻以他的視角闡述了對這個問題的立場:


第一、死刑的作用是短暫的。他從心理學的角度說“對人類心靈發(fā)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持續(xù)性。因為最容易也最持久地觸動我們感覺的,與其說是一種強烈而短暫的運動,不如說是一些細小而反復的印象”。由此,他認為終身監(jiān)禁和勞役要比死刑更有威懾力,正如中國的俗語“長痛不如短痛”。一個人走投無路時,也許有足夠的勇氣去承受一次性的毀滅,如果這是冒險必要的代價的話,但如果是長時間一成不變的,沒有任何希望的折磨,恐怕人的承受力還是會有一定限度的,那時候的一切想法不過是徒勞,沒有希望的生活是最可怕的。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觀者的憐憫,使其本身具有的威懾他人的目的喪失。可以試想,曾經(jīng)的中外統(tǒng)治者大多把死刑放在公眾場所執(zhí)行,導致這樣一種酷刑成為一種表演和娛樂。魯迅也曾在他的文章里多次提到“像鴨一樣伸著脖子”的看客,那些看客本應是死刑起作用的對象,但卻麻木到感覺到快意,可謂是死刑的悲哀。


第三、他認為死刑的錯誤是無法挽回了,面對不可避免的司法錯誤,那中“刀下留人”不過曾經(jīng)演義中的舊夢,事實上很多無辜的人喪失了生命。


第四、死刑是一種以暴易暴的行為。不再以適用死刑來滿足人們的報復心,是文明時代人類理性的呼喚。受害者的生命很重要,所以損害他的犯罪人要受到嚴厲的懲罰;人的生命都很重要,所以國家社會不能為了懲罰犯罪人而像犯罪人曾經(jīng)做的那樣再損害一個生命。這才是符合現(xiàn)代人類文明要求的價值觀。貝卡利亞 說:“體現(xiàn)著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我認為這是一種荒謬的現(xiàn)象”。


盡管貝卡利亞首倡廢除死刑,但他又不是一個徹底的死刑廢除者,他認為以下兩點可以作為處死一個公民的理由:


(1)某人被剝奪自由后仍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力量,他的存在仍然可能引發(fā)危險的動亂。


(2)當一個國家的自由已經(jīng)消失或者進入無政府的狀態(tài)的時候。


貝卡利亞關于死刑對社會的弊害的論證,來源于對刑罰作用的冷靜思考和對人類命運的人道主義關心。而他提出的廢除一切酷刑包括死刑的理想,也不失為一個文明社會的美好目標。


3、功利主義思想。


貝卡利亞認為犯罪是社會不公的必然結果,是行為人在特定環(huán)境下趨利避害的必然選擇。在貝卡利亞看來,不同社會階層經(jīng)濟利益、政治地位等的極大懸殊,造成了下層的貧苦者心理的不平衡,對物質利益、“自由愉快”的渴求,使他們一無反顧的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來”實現(xiàn)他們的追求。貝卡利亞生動形象地描述了盜賊和殺人犯對社會不公的反抗心理:


“我應該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間設置了一條鴻溝。富人對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讓我嘗受他所沒有嘗受過痛苦。這是誰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權勢者。他們對于窮人陰陋的茅舍從來不屑一顧,他們眼看著兒童們在饑餓中哭嚎,婦女們在傷心落淚,卻連一塊發(fā)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來。我們要斬斷這些給多數(shù)人造成災難并為少數(shù)懶惰的暴君服務的繩索!我們要向這不平等的根源開戰(zhàn)!我將重新恢復自然的獨立狀態(tài),我將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勤來獲取一定時間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許痛苦和懺悔的一天會來臨,但那是短暫的,在度過多年自由和享樂的生活之后,我會有那么一個煩惱的日子。作為少數(shù)人之王,我將糾正命運的荒謬,將讓那些暴君在被他們的奢侈侮辱得還不如他們的馬和狗的人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保48)


這里貝卡利亞強調,犯罪是富人的界定,而在窮人看來是為自由而戰(zhàn)。一個人如果發(fā)現(xiàn)他將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國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過許多歲月甚至是整整一生,成為曾保護過他的法律的奴隸,那么,他將把這種結局同成敗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享受到的暫時成果進行有益的比較,由此將形成一種擺脫困境的強力欲望。這種欲望促成人健忘,即使對于一些最緊要的事物,這種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給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它的?梢姡瑖佬叹ㄊ菬o用的,犯罪的根本原因還在于社會結構層面的社會矛盾。因此,公共權利除了維護必要的秩序以外,不能也不應干涉私人自由權的行使,“本應作為自由人之間公約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數(shù)人欲望的工具”。(頁5),從而貝卡利亞思考人在自利的心理下如何冷靜訂立自由人之間的公約,提出了“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钡墓髁x經(jīng)典公式。這個公式體現(xiàn)著維護公共利益,也就是說最大限度的減少各種各樣的人們可能遭遇的不幸。顯然,刑罰作為國家給人們的施加不幸和痛苦的制造者,應該是對更大的不幸或更大的痛苦的制止。


比較獨樹一幟的是,貝卡利亞將功利主義和人道主義相結合,使這種功利主義不是片面的追求嚴刑峻法,反而從其效用出發(fā),主張寬大的刑罰,在他看來個人的利益是至高無上的,法律保護的秩序不能成為暴政服務的條件,因此在利用功利的標準確定公共利益時,不能以犧牲無辜作為代價,否則“人不再是人,而變成了物”(頁72)表明了他的思想中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并舉,刑法不僅僅是工具,人也不僅僅是工具。


除此之外,貝卡利亞還提出了諸如合理解釋,罪刑相適應等原則,不僅揭露了當時刑法領域的黑暗和弊端,同時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方案。


總之,貝卡利亞提出的一系列刑法原則,不僅體現(xiàn)了當時啟蒙思想的魅力,而且還凝聚著當時最先進的政治學、倫理學、心理學等科學理論的精華,他的思想中處處透露對人和社會的深刻思考,其實也正是這種思考,使《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冊子成為“是自《圣經(jīng)》以來譯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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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頁33。下文僅在正文括號內標注頁碼。

編者注:本文為本站首發(fā),摘自《法律書評》(第4輯)。

========================================= 本欄書評僅代表撰寫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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