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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后感 《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書評 ——

麻錦亮 2003-6-9 9:31:36

讀《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后感


  王利明老師多年來一直關注合同法的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實踐,幾乎參與了統(tǒng)一合同法制定的全過程。其間曾出版《違約責任論》與《合同法新論.總則》,對合同法領域的諸多疑難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提出了很多獨到的見解,多數(shù)被立法所采納?梢哉f,其對《合同法》的影響是直接的。但王老師是一個非常勤奮的人,《合同法》的制定對他來說,僅是開始。幾年來,他一直在思考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并有了豐富的成果,本書就是王老師多年研究成果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系統(tǒng)匯編的結果!逗贤ㄑ芯俊饭卜炙木恚皟删碇饕接懣倓t問題。本卷作為《合同法研究》的第一卷,主要涉及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以及合同的效力,至于總則部分的其他重要內容,則見諸于第二卷。
  《合同法》的頒布使學術研究有了歸依,而不至糾纏于一些抽象的他國法律問題之中,各說各話。法學作為與實踐密切相連的科學,必須經歷對法條的條分縷析,并以此為基礎建立了嚴密的概念體系之后,才談得上對其的批判。中國民法學起點較低,研究還很不深入,概念體系遠未臻精致,因而建構重于解構。摒棄浮躁與好高騖遠的心態(tài),踏踏實實的做一些闡釋、梳理的工作,是極為必要的,《合同法》的頒布為此提供了可能。但它也可能成為一種束縛,使學術研究變成法條釋義,止于通說,淺嘗輒止。所以如何在法條與理論之間找一個平衡點,使學術研究既有現(xiàn)實的針對性,又有理論的開拓性,“虛實相間”,就變得極為重要。
  本書就是二者完美結合的典范,它并非是不分重點的條文闡釋,而是突出所分析問題的現(xiàn)實性、疑難性以及前沿性。如其對合同調整對象的分析,既將行政合同拒之于“合同法”的門外,保證了合同法的純潔性,而不至成為大雜燴;又使合同的調整范圍不限于債權合同,從而擴大了其適用范圍,不至人為的留下漏洞。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的合同無效導致的無效率,倡導英美法的“合同法是創(chuàng)造財富的法律”的理念,提出了鼓勵交易的原則。此外,諸如格式條款、合同形式的分析都是極具現(xiàn)實針對性?梢哉f,其分析的過程,既是批判的過程,又是建構的過程。與現(xiàn)實性密切相連的是疑難性。利他合同在當事人間的效力如何,它有沒有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成立中的要約、承諾、合同形式實踐中也是問題多多,對此,作者都從合同法基本原理的角度進行了詳盡的分析,使人豁然開朗,如沐春分。本書還對合同法領域的前沿問題進行了分析,如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網(wǎng)絡通訊以及電子技術的發(fā)展,出現(xiàn)了數(shù)據(jù)電文的合同形式甚至出現(xiàn)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合同法理論構成一定的沖擊;此外,合同義務的擴張,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交錯及相互滲透,第三人侵害債權與締約過失責任的發(fā)展,無不沖擊著既有的合同法體系。這些問題一直縈繞于作者的心中,作者對其的思考也一直沒有中斷,本書可謂是此前思考成果的一次總結。而現(xiàn)實性、疑難性以及前沿性三者之間又是密切聯(lián)系,密不可分的。
  本書以《合同法》的體系框架為基礎,深入細致的研究了合同法總則相關部分幾乎所有的問題。合同法需要理論的抽象,但現(xiàn)階段更需要細致的分析、梳理。本書不論整體結構還是基本制度都以《合同法》的規(guī)定為基礎,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分析法學”的特征。而在我看來,“分析法學”是法學科學化的前提,也是法學走向成熟的必經階段。當然,本書對各種原理、概念的分析并非平行用力,詳略不分,而是緊密關注現(xiàn)實中疑難問題、前沿問題進行細致的闡釋,其“細致化”、“深入化”是與現(xiàn)實性、疑難性以及前沿性密不可分的,也因而使本書具有極強的實務性。但作者并沒有將視野局限于現(xiàn)行法,而是從比較法的角度來批判的審視既有的制度,并提出自己的觀點。作者有深厚的大陸法系的知識背景,對英美法也有著獨到的體察,因而有著一般人所無可比擬的學術優(yōu)勢。正是憑借著對兩大法系合同法的深入的了解,作者才能深刻把握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大膽借鑒英美法合同法、侵權法并列的做法,提出合同法從債法中相對獨立的主張,其觀點甚至對于民法典體系的建構都有積極的影響。其對締約過失責任、無權處分等問題的分析無不體現(xiàn)了這一點。
  當然,在深入化分析的同時始終貫徹體系化的思考,在兩大法系以及法系內部均出現(xiàn)融合趨勢時,尤為困難。大陸法系為體,英美法系為用,似乎是我國民法學界的通常指導方法,但體用能否截然分開?大陸法系內部又有不同的子法系,如法國法與德國法就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又該以何者為體,何者為用?合同法與物權法、侵權法以及其他法學部門都有密切的聯(lián)系,如何使合同法具體制度能在體系化的考量中獲得合理性論證,都是橫亙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因而締約過失責任、無權處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第三人侵害債權等看似毫無關連的制度,也只有放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才能獲得理解。王老師對合同法、物權法以及侵權法領域都有獨到的研究,也只有這樣才可能不至就事論事。但法學是一座恢宏的大廈,在學科劃分越來越細的今天,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在現(xiàn)代社會已難尋覓。王老師作為國內民法的大家,雖集天賦與勤奮于一身,仍不敢有些許的驕傲與懈怠,因為他深知學海無涯。就像作者在前言里所說的,本書的出版意在總結以往的研究成果,以期能借此與學界同仁與實務工作者進行交流探討,因而,它僅是合同法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而不是作者合同法研究的終結,我們有理由期待勤奮的王老師會在合同法領域取得更加豐碩的成果。
  (本文作者:麻錦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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