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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賣合同——企業(yè)合同管理法律實務應用全書(增訂版)/企業(yè)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

    戚慶余 著 已閱8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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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的轉移所達成的權利義務一致的合同。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賣方應將其出售的財產(chǎn)交付給買方所有,買方接受此項財產(chǎn)并付給賣方約定的價款。買賣合同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賣方將產(chǎn)品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是買賣合同最典型的特征。
    一、買賣合同審查要點
    (一)標的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也就是出賣人出賣的物。對標的物的質(zhì)量、數(shù)量等基本情況要約定清楚,才能便于履行。標的物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出賣人是不能出賣的。
    以此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則該合同因標的物違法而無效。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出賣人享有所有權;二是出賣人對出賣物享有處分權;三是標的物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轉讓的物。
    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之日起30日內(nèi)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nèi)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符合約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出賣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約定的標的物的,買受人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賣方將出賣物的所有權轉讓給買方。何時轉讓、以什么方式轉讓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了解和關注的基本問題。合同中要明確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交接驗收手續(xù)。標的物交付是買賣合同重要的內(nèi)容,雙方必須對此問題有明確的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交付時間,通常是指標的物實際由買方控制的時間。但在有些情況下,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給承運人運輸?shù)臅r間也可以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例如,船舷交付或者車板交付,當貨物越過船舷或者車廂時,則所有權就轉移給買方了,一切貨物運輸?shù)娘L險由買方承擔。
    當事人也可以就物的所有權轉移進行約定,當條件成就時,所有權轉移;當條件不成就時,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通常轉移條件與買方是否支付價款、何時支付價款聯(lián)系在一起。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條款,可以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條款的審查,請結合下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最新規(guī)定進行。
    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如何承擔應有約定。確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基本原則是: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下列情況下發(fā)生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則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是因買受人的過錯不能按時交付的風險。因買受人的過錯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承擔自約定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二是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的標的物的風險。出賣人出賣運輸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三是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如果是由出賣人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四是如果出賣人已經(jīng)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接收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五是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六是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歸屬
    出賣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標的物的,除當事人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chǎn)權不屬于買受人。計算機軟件、圖紙等是知識產(chǎn)權的具體體現(xiàn),是智力成果,出賣這些產(chǎn)品一般不包括知識產(chǎn)權本身。如果買受人想得到該類成果的知識產(chǎn)權,則應與出賣人約定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四)出賣人的基本義務
    這主要包括:一是出賣人對交付的標的物,應負有第三人不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也就是說,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應當享有所有權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處分權。對于不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物,出賣人不得出賣。如果出賣人擅自出賣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物,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則出賣人不承擔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二是出賣的標的物的部分權利屬于他人,出賣人不能履行轉移權利的義務的,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三是第三人就標的物提出權利要求,使買受人可能喪失該標的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時,買受人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四是交付出賣物單證的義務。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由于單證與標的物所有權是緊密聯(lián)系的,單證是物的所有權歸屬的重要的書面文件,因此,所有權的轉移在一定意義上也是通過單證來實現(xiàn)的。例如,房屋買賣的標的物房屋,必須有房屋產(chǎn)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等書面文件,否則房屋產(chǎn)權不能過戶。單證范圍既包括與標的物直接相關的單證,如產(chǎn)權證、發(fā)票、有關部門的文件等;也包括標的物以外的有關的單證,如提貨單、說明資料等。這些資料統(tǒng)一構成標的物轉移的基礎,因此出賣人應當將與標的物相關的全部資料交付給買受人。
    (五)買受人的基本義務
    買受人的基本義務包括:一是按照雙方的約定及時支付貨款。逾期支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二是及時接收標的物。對逾期接收標的物的,出賣人有權提存貨物,因提存而產(chǎn)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三是保管的義務。對標的物的質(zhì)量有異議,買受人不愿意接受的,則買受人負有保管標的物并及時通知出賣人的義務。因買受人保管不善而導致標的物損毀的,買受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是否完備
    第一,主體條款。買賣合同的主體包括買受人和出賣人。合同中要明確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必要的內(nèi)容。
    第二,標的條款。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出賣人出售給買受人的有體財產(chǎn)。雙方當事人應對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zhì)量等做出約定。
    第三,價格條款。該條款主要包括價格標準和支付方式兩個方面。價格標準主要包括雙方結算的依據(jù),涉外買賣合同還包括以何種幣種結算。支付方式包括現(xiàn)金支付、支票支付、轉賬結算等。
    第四,履行條款,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第五,違約責任,即規(guī)定的違反合同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nèi)容。


    摘自:戚慶余 著 《企業(yè)合同管理法律實務應用全書(增訂版)/企業(yè)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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