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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Law-lib.com  2020-1-13 7:18:26  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 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網站(網址:http://www.cidca.gov.cn),進入上方“政務公開”欄目中的“信息發(fā)布”,點擊“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關于《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zcfgc@cidca.gov.cn。

    4.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北小街2號 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政策和規(guī)劃司(郵編10003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9日。

    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

    2020年1月10日

    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復議范圍】申請人對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條 【復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請人數目提交副本。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送達地址、聯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三)行政復議具體要求、主要事實和理由(包括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

    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附具必要的證據材料。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應當附具該文書或者其復印件。

    第五條 【行政復議第三人】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審查同意,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六條 【提交復議申請材料】申請人向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申請行政復議的,向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辦理申請手續(xù)。法制機構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遞交人簽字確認。

    第七條 【復議的受理】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按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依法決定不予受理的,應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guī)定,但不屬于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受理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依法決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請人應當向其他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外,行政復議的申請自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不予受理的情形】行政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復議的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復議范圍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復議申請主體資格的;

    (三)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且拒絕變更的;

    (四)申請復議超過了法定的申請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已經受理或尚未決定是否受理,又申請行政復議的;

    (六)申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該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

    (七)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無正當理由再行申請復議的;

    (八)行政復議申請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九條 【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提出書面答復】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署內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業(yè)務部門。業(yè)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書面答復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有關證據材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三)作出答復的時間、聯系人,并加蓋公章。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業(yè)務部門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條 【復議審查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如案情復雜、書面審查無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實地調查,邀請專門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等方式。

    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過程中可以向業(yè)務部門調取、查閱、復制相關證據材料,業(yè)務部門應予配合。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制度和聽證制度】對重大、復雜的案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專家進行研究論證;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方式審理。

    第十二條 【規(guī)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法一并提出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一并受理。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三條 【復議決定的作出】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署務會審定后,作出以下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未履行的法定職責的,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十四條 【行政賠償】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寫明具體的賠償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五條 【解釋及生效日期】本辦法由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負責解釋,自20年月日起施行。

    關于《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救濟申請。行政復議對于保障和監(jiān)督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為規(guī)范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結合工作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實施條例》、《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文件,制定了《國家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思路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遵循以下原則和思路:一是堅持合法合規(guī)。嚴格依據《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化有關行政復議制度和規(guī)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依法化解行政糾紛。二是完善辦案程序。根據國際發(fā)展合作署“三定”職能,規(guī)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重點環(huán)節(jié)的具體法律制度,優(yōu)化辦案流程。三是強化指導監(jiān)督。發(fā)揮行政復議對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作用,通過執(zhí)行生效行政復議決定,依法調整、規(guī)范行政相對人和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框架體例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15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的管轄范圍。對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際發(fā)展合作署申請行政復議。二是明確了國際發(fā)展合作署內部行政復議的職責分工。國際發(fā)展合作署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有關職責,包括行政復議的受理、調查、審查、決定擬定等;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業(yè)務部門負責提出書面答復等工作。三是規(guī)范了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的相關程序。規(guī)范了國際發(fā)展合作署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調查、審理和決定等環(huán)節(jié),覆蓋了行政復議的全過程。


    日期:2020-1-13 7:18:26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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