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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高院發(fā)布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

    Law-lib.com  2020-2-11 19:31:32  云南高院新聞辦


    為充分發(fā)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確保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維護我省經濟社會大局穩(wěn)定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2月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審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做好與疫情防控工作相關的各項刑事審判工作。

    《通知》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法及時審理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間發(fā)生的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對下列犯罪行為從嚴懲處:是利用疫情危害國家安全類犯罪。包括利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犯罪。二是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包括明知已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主動與他人接觸,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按照要求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三是疫情防控期間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包括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威脅等方法,拒絕、阻礙醫(y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還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編造虛假疫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實施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構成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或妨害公務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生產、銷售偽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藥水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及假藥、劣藥、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用器材罪的;非法行醫(yī),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后果,構成非法行醫(yī)罪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y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huán)境,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犯罪。四是疫情防控期間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類犯罪。包括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yī)務人員,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誹謗罪的;以疫情防控的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利用疫情防控,實施盜竊、哄搶、破壞、侵占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聚眾哄搶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侵占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犯罪。五是疫情防控期間的職務犯罪和失職瀆職犯罪。包括貪污、侵占用于疫情防控、救治、優(yōu)撫、救濟等款物,或者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疫情調查、控制、醫(y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犯罪。

    《通知》強調,全省各級法院要加強組織領導,在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依法統籌安排好開庭、宣判、執(zhí)行等審判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要增強協同防控意識,對審判工作中發(fā)現的疫情防控、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聯系溝通,有針對性地發(fā)出司法建議,促進疫情防控措施的健全和完善。要充分利用審判信息化網絡平臺,通過電子卷宗查閱、網上立案、網上開庭等方式,確保案件快審快判。要做好以案釋法,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審判的社會效果,有效震懾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和輿論環(huán)境。要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有關的審判工作的調研,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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