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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十年前約定的補償款,能增加嗎?

    Law-lib.com  2023-12-11 13:04:02  人民法院報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費水平也不斷提高,為保障被救濟者的生活需求,多年前約定好的補償金能否隨之增加?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救濟者因補償金無法滿足日常生活所需,起訴要求提高生活費的案件。法院依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支持了因執(zhí)行公務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救濟者的訴訟請求。該案通過準確適用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符合公平和公正的價值目標,體現(xiàn)了法律和司法的人文關懷,有利于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多年前約定的因公受傷補償款已顯失公平

      1989年,張某作為村干部,在一次執(zhí)行公務中,遭遇案外人侵害。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在醫(yī)院做了兩次開顱手術,所幸撿回一條命,但卻因此喪失了勞動能力。

      為解決張某受傷后的生活安排,村集體決定對張某受到的損害給予適當補償。1994年,張某和村委會、村經合社簽訂《處理意見》,其中約定:“經鄉(xiāng)黨委和村黨支部共同協(xié)商對張某1989年5月3日受傷一事的遺留問題作如下處理:1.為照顧張某生活,由村經聯(lián)社每月支付生活費和醫(yī)療費100元(壹佰元),年終兌現(xiàn)一次,直至終身。2.張某被打后,由此引起的病重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和住院費,由本人和村經合社各負擔50%。3.此處理意見于199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張某受傷后,家里的頂梁柱沒了,妻子需要全程陪伴照顧他,兒子也要外出打工供養(yǎng)還在上學的妹妹?紤]到張某家中困難,2008年,村委會將補償款提升至每月300元,并在村里為張某安排了看場地和保潔的工作。但是,近年來,隨著年齡的增長,張某的身體也越來越差,已無法繼續(xù)工作,約定的補償款無法滿足正常的生活開支。

      于是,張某多次向村委會反映增加補償款,但村委會始終沒有回應。無奈之下,張某將村委會和村經合社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判令村委會、村經合社支付生活費和醫(yī)療費每月2320元,按年支付,直至終身。

      村委會、村經合社認為,首先,當初的《處理意見》是各方均認可的,應當遵照處理意見的約定執(zhí)行;其次,張某的受傷有明確的侵權人,張某應向侵權人主張賠償責任,村委會不是法定的賠償主體;再次,將補償標準提高到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沒有依據(jù),因為張某沒有正式和穩(wěn)定的工作,不是勞動者,且已達到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養(yǎng)老待遇,每月還有殘疾津貼;另外,2008年4月,村集體已將原來每月100元的補償標準提高到每月300元,正是考慮到對張某的額外照顧,村集體沒有提高補償標準的法律義務。

      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判決提高補償標準

      房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處理意見》第一條明確約定了:為照顧張某生活,由村經合社每月支付100元,年終兌現(xiàn)一次,直至終身。因此,《處理意見》是為補償張某在工作中受到損害而進行的終身安排。張某在簽訂《處理意見》時,不能預見也不可能預見到國家現(xiàn)如今的經濟發(fā)展和物價水平的情況,且張某的履職受傷行為確實對其身體造成了嚴重傷害,從而影響到其原有的勞動能力和收入,對其個人及家庭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沖擊,現(xiàn)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張某而言明顯不公平,合理補償?shù)臄?shù)額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進行調整是應有之義。

      其次,當時簽訂《處理意見》的目的是照顧張某的生活,按照村干部工資標準的80%為張某養(yǎng)老送終。張某現(xiàn)已年邁,雖有國家養(yǎng)老補貼及殘疾補貼,但對于維系張某的基本生活仍較為困難。村集體為照顧張某安排其工作,但鑒于張某目前的身體狀況,已無法繼續(xù)工作,從而導致生活更加困難。

      最后,誠信友善是民法追求的基本價值,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xiàn)。本案中,一方面,張某是在為村委會執(zhí)行公務期間受到案外人的非法侵害,村委會出于人道主義和保護責任,應盡相應的照顧義務。另一方面,村委會曾承諾照料張某直至終身,現(xiàn)張某生活危困,村委會增加補償費用既是踐行誠信理念,亦是弘揚和諧友愛的村風民風。

      基于以上三點,本案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支持張某的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村委會、村經合社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張某生活費和醫(yī)療費共計2320元。

      村委會、村經合社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實現(xiàn)實質正義

      情勢變更原則的規(guī)定體現(xiàn)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中。合同成立后,因發(fā)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xù)履行合同會明顯導致不公平,因此允許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立法目的在于排除合同成立后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結果,是對“合同必須嚴守”原則的修正。

      因此,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事實要件——須有重大情勢之變更。所謂“情勢”,是指合同訂立和履行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事實,不包括合同主體的主觀認識錯誤,也不包括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所謂“變更”,是指客觀情勢發(fā)生了重大、異常的變動,從而對合同的建立和正常履行造成障礙。在司法實務中,“情勢變更”可以被類型化為以下幾類:一是法律或者政策的出臺。二是經濟或者市場因素,如物價上漲、技術發(fā)展等。三是自然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

      第二,時間要件——發(fā)生于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如果情勢變更的事實發(fā)生在訂立合同之前,則應作為訂立合同的基礎條件,不允許事后調整。如果情勢變更的事實發(fā)生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后,則不會導致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

      第三,不具有可預見性。情勢的變更應當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預見到且無法預見到的。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預見到情勢的變化,則表示當事人已經考慮過此種風險并自愿承擔。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預見到,但是屬于其應當預見到的風險,則其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亦應承擔風險。對當事人能否預見的判斷,需要結合合同所涉領域、風險的類型與程度、合同主體的專業(yè)性等因素綜合認定。

      第四,不具有可歸責性。情勢變更的發(fā)生必須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如果可歸責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則應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第五,結果要件——情勢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顯失公平”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核心要件;包括合同履行利益根本性失衡和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兩種類型。前者包括履約特別困難、繼續(xù)履約無利益或者對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通?梢酝ㄟ^變更合同而解決。后者是合同目的根本落空或者履行合同無意義,此時鑒于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只能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對于“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應達到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程度。

      本案中,首先,張某與村委會簽訂的《處理意見》是雙方達成的關于張某因公受傷的補償協(xié)議,應為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合同范疇。

      其次,雙方簽訂《處理意見》的時間是1994年,距離現(xiàn)今已經過去了近三十年,社會經濟的飛速發(fā)展有目共睹,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發(fā)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客觀上發(fā)生了“情勢”重大變化的事實!短幚硪庖姟分屑s定了村委會對張某的補償履行至張某離世,也滿足時間要件。張某和村委會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均不可能預見到社會經濟如此迅猛的發(fā)展和物價水平的持續(xù)上漲,且當時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現(xiàn)在也大相徑庭,該情勢的變更不可歸責于張某和村委會。張某已經是花甲之年,且身體每況愈下,具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能。張某在青壯年時受傷,對家庭影響巨大。如村委會仍然按照《處理意見》中約定的每月100元的生活費補償標準履行合同義務,張某的生活將舉步維艱,對于張某而言顯失公平。雙方簽訂《處理意見》的根本目的在于照顧張某的生活,使其可以安享余生。若繼續(xù)按照原合同履行,則無法實現(xiàn)簽訂《處理意見》的目的和意義。故符合適用情勢變更的條件。

      最后,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變更合同。如何修正合同內容亦應考慮合同基礎事實、客觀社會環(huán)境和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張某主張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變更生活費數(shù)額,考慮到一方面,最低工資與當今社會物價生活水平相適應,另一方面雙方簽訂《處理意見》時亦參照了村干部的工資標準,故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張某該項訴訟請求。

      值得指出的是,張某因公受傷后,在長達30年的時間里,村委會對張某一直予以特殊照顧,不僅主動增加生活費至每月300元,還為張某在村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使張某可以在充實生活的同時受領工資,體現(xiàn)出了村集體對因公受傷者的關心和照顧。

      ■專家點評

      準確適用原則彰顯公平正義

      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曹興華

      本案中,準確理解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關鍵。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合同嚴守是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石。但合同簽訂后出現(xiàn)了當事人訂約時所不能預見的情勢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合同雖能履行,但是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等情況,此時若堅持合同必須信守的原則,將導致實質不公平的情況發(fā)生。

      情勢變更原則是為了實現(xiàn)合同的實質正義,對當事人意思自治進行的必要調整。對于這一制度的適用必須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內,避免濫用此制度導致為解決一個不公平而引發(fā)另一個不公平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應根據(jù)個案情況、社會環(huán)境、交易領域等因素綜合判斷。

      經濟發(fā)展日新月異,工資收入快速增長,讓人民的生活更加美好。與此同時,物價、消費水平不斷上漲也是隨之產生的必然結果。社會經濟形勢的劇烈變化足以動搖《處理意見》繼續(xù)履行的基礎,如仍不對補償標準進行合理的調整,與現(xiàn)今的社會生活水平明顯差距過大,則不能實現(xiàn)照顧張某日常生活的合同目的,導致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失衡。

      本案中,法院綜合《處理意見》簽訂背景、協(xié)議內容、雙方訴辯意見及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將約定補償?shù)纳钯M和醫(yī)療費調整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既是準確適用法律作出判決,也是對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的貫徹落實,判決結果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觀念,有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日期:2023-12-11 13:04:0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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