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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7-3-2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幾個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xiàn)就人民法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仲裁法》施行前當事人依法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組建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雙方書面協(xié)議放棄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屬涉外仲裁案件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有關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提交的財產保全申請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即應依法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如認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依法裁定駁回申請。
    三、對依照《仲裁法》組建的仲裁機構所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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