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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10-3-1
    2.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3. 【發(fā)文號】海關總署令第187號
    4. 【失效時間】2014-3-12
    5. 【頒布單位】海關總署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216527.htm
      注:本法規(guī)2014-3-12已經(jīng)被id446602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 18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經(jīng)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 長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制度?荚嚭细裾呖梢韵蚝jP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 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guī)則。
      第四條 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guī)則,統(tǒng)一命題;指導、監(jiān)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 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guī)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托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fā)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托的隸屬海關和委托的內(nèi)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試實施

      第六條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jīng)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diào)整。
      第七條 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yè)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內(nèi)容包括報關專業(yè)知識、報關專業(yè)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yè)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海關規(guī)章,具體范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并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tǒng)一考試大綱》確定。
      第八條 考試采取全國統(tǒng)一報名、統(tǒng)一命題、統(tǒng)一考試、統(tǒng)一評分標準、統(tǒng)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ㄒ唬┚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ㄈ┚哂写髮W專科畢業(yè)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jīng)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ㄒ唬┮蚬室夥缸锸苓^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ǘ┰趫箨P活動中發(fā)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
     。ㄈ┰诳荚囍邪l(fā)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guī)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 考試實行網(wǎng)上報名與現(xiàn)場確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wǎng)上預報名后,自行打印準考證主證,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到報名海關進行現(xiàn)場確認。
      第十二條 考生進行現(xiàn)場確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驗原件:
      (一)準考證主證;
     。ǘ⿲W歷證書復印件;
     。ㄈ┍救擞行矸葑C件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臺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 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xiàn)場確認時對準考證主證予以簽注。
      第十四條 通過現(xiàn)場確認的考生,應當于考試前1個月內(nèi)自行從網(wǎng)上打印準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準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布。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shù)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后,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試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十六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guī)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ǘ┰诳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ㄈ┛荚囬_始30分鐘后仍然未按照規(guī)定填寫、填涂試卷、答題卡姓名和準考證號的;
     。ㄋ模┛荚嚻陂g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nèi)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丛谝(guī)定座位上答題的;
     。ㄆ撸┯靡(guī)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ò耍┏瓕懺囶}或者本人答案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guī)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伤嗣懊斕鎱⒓涌荚嚨;
     。ǘ┩ㄟ^考場內(nèi)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ㄈ┦褂秒娦殴ぞ呋蛘呔哂袩o線信號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chǎn)品的;
     。ㄋ模⿰A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準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ㄎ澹┙粨Q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ㄆ撸┕室鈸p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ò耍┰诖痤}卡上填寫、填涂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準考證號,或者做特殊標記的;
     。ň牛┰谝(guī)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nèi),未經(jīng)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guī)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ㄒ唬┮詡卧熳C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ㄈ┛忌鸢咐淄。
      本條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定。
      第十九條 處理考生違規(guī)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jiān)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監(jiān)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并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nèi)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讀答題卡數(shù)據(jù)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diào)整:
     。ㄒ唬┪丛谝(guī)定考場內(nèi)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ǘ┨顚、填涂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guī)范的;
      (三)填涂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guī)范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別的筆填涂答題卡的。
      第二十四條 考生對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復核。
      第二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請竺麠l件對考生進行審核,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協(xié)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ǘ┥米愿淖兛荚囬_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三)擅自交換所負責考場或者擅自為考生調(diào)換考場、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nèi)外串通作弊的;
     。ㄎ澹┥米詫⒃嚲、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xiàn)大面積集體作弊的;
     。ㄆ撸┙亓、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ò耍┐鄹目忌痤}卡信息點、評分標準、機讀數(shù)據(jù)或者考生成績的;
     。ň牛├每荚嚬ぷ髦闼髻V、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有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的。

    第四章 資格授予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核定并公布考試合格分數(shù)線。
      第二十七條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shù)線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驗原件:
     。ㄒ唬﹫箨P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ǘ⿲W歷證書復印件;
     。ㄈ┥矸葑C件復印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格式見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一條 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f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tǒng)一印制。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三十三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fā)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fā)證海關申請補發(fā)或者換發(fā)。
      第三十四條 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并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并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海關總署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可以依據(jù)國家政策,在一定時期內(nèi)對特定地區(qū)采取適當?shù)膬?yōu)惠措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條 考生申請分數(shù)核查和補發(fā)、換發(fā)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具體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報關員資格申請表
         2.授權委托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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