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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fā)《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0-3-17
    2. 【標題】關于印發(fā)《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民政部 國家檔案局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zh/201004/20100400068599.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 國家檔案局


    關于印發(fā)《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檔案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檔案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民政局、檔案局:

    為了加強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規(guī)范化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民政部、國家檔案局制定了《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民政部 國家檔案局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因戰(zhàn)、因公、因病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管理,服務傷殘撫恤業(yè)務工作,保障傷殘撫恤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及《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是指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審查、審核、審批新辦、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和調(diào)整殘疾等級工作中,以及辦理傷殘撫恤關系的轉(zhuǎn)移、發(fā)放撫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傷殘撫恤人員個人為單位整理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和形式的歷史記錄。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是民政專業(yè)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國家民生檔案范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殘撫恤人員是指《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因戰(zhàn)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傷殘人員。
    第四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工作由民政部統(tǒng)一領導,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級負責,在業(yè)務上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五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本著方便管理和利用的原則,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據(jù)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具體集中存放地點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條 傷殘撫恤人員材料的歸檔要求:
    (一)歸檔的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圖文清晰。(歸檔范圍見本辦法附件一);
    (二)歸檔材料應當在相關手續(xù)辦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nèi)
    歸檔。
    第七條 在新辦、補辦評定和調(diào)整殘疾等級工作、以及辦理傷殘撫恤關系轉(zhuǎn)移、發(fā)放撫恤金工作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電子文件歸檔和管理規(guī)范》(GB/T 18894—2002)要求進行整理歸檔,重要的電子文件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zhì)文件一并歸檔。
    第八條 傷殘撫恤人員歸檔材料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具體整理方法可以參考本辦法附件二,也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行規(guī)定。
    第九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期限為100年。保管期限從當事人初次認定或者申請材料形成之日起的次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對保管期限屆滿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進行價值鑒定,對有繼續(xù)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直至永久。
    第十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放入堅固的、防火、防潮的檔案庫房進行管理,庫房內(nèi)應設置空調(diào)、去濕、滅火等設備。
    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塵、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應當經(jīng)常檢查;要保持庫房的清潔和庫內(nèi)適宜的溫度和濕度。
    第十一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利用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級民政部門因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二)各級政府監(jiān)察、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因公務需要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三)經(jīng)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機構主管領導批準,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傷殘撫恤人員可以利用與自身相關的傷殘撫恤檔案;
    (四)經(jīng)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機構主管領導批準,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因工作需要,辦理相關手續(xù)后可以利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五)查閱檔案嚴禁損毀、涂改、抽換、圈劃、批注、污染等。
    第十二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使用計算機等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存至該傷殘撫恤人員死亡5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傷殘撫恤人員死亡后,其遺屬仍享受相關待遇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該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存至其遺屬停止享受相關待遇,然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鑒定銷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要進行價值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但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應當永久保存。
    (二)對銷毀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寫明銷毀檔案的時間、種類和數(shù)量并永久保存。
    (三)傷殘撫恤人員檔案保管部門應當派人監(jiān)督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銷毀過程,確保銷毀檔案沒有漏銷或者流失,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十五條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一  
           傷殘撫恤人員材料歸檔范圍
    一、 在新辦評定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四)致殘經(jīng)過證明;
    (五)醫(yī)療終結(jié)后的診斷證明;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七)《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
    (八)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
    (九)公示材料;
    (十)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十一)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zhàn)因公傷殘人員證》)復印件;
    (十二)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予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二、 在補辦評定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四)申請人因戰(zhàn)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yī)療證明;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六)《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
    (七)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
    (八)公示材料;
    (九)補辦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十)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zhàn)因公傷殘人員證》)復印件;
    (十一)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予評定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三、 在調(diào)整殘疾等級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申請人書面申請書;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三)申請人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書面意見;
    (四)原評定殘疾等級的證明;
    (五)申請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醫(yī)療診斷證明;
    (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七)《評定傷殘等級審批表》;
    (八)殘疾等級醫(yī)學鑒定意見;
    (九)公示材料;
    (十)調(diào)整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十一)調(diào)整后的傷殘人員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zhàn)因公傷殘人員證》)復印件;
    (十二)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不予調(diào)整殘疾等級決定書》副本。
    四、 傷殘撫恤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也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傷殘人員換證、補證申報審批表》;
    (二)傷殘人員死亡證明;
    (三)注銷傷殘人員證件的決定書副本及備案材料復印件;
    (四)撤銷傷殘撫恤待遇材料:
    1.撤銷傷殘撫恤待遇決定書(復印件);
    2.因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而由民政部門收回的《殘疾軍人證》原件。
    (五)其他應歸檔材料。
    五、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地方政府移交以及傷殘人員跨省轉(zhuǎn)移傷殘撫恤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轉(zhuǎn)入傷殘撫恤關系申請書;
    (二)有關傷殘證件的變更欄一頁的復印件;
    (三)有關殘疾情況復查材料;
    (四)轉(zhuǎn)出傷殘撫恤關系申請書;
    (五)《傷殘人員關系轉(zhuǎn)移證明》;
    (六)其他應歸檔材料。
    六、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nèi)傷殘撫恤關系轉(zhuǎn)移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的范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guī)定。
    七、 發(fā)放撫恤金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歸入傷殘撫恤人員檔案:
    (一)在國內(nèi)異地居住的,每年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
    (二)在港、澳、臺定居或出國定居的,每年由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當?shù)毓C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
    (三)其他應歸檔材料。



    附件二
    傷殘撫恤人員材料的整理方法
    此方法以傷殘撫恤人員個人為單位,一人一卷。
    按本辦法《附件一:傷殘撫恤人員材料的歸檔范圍》的順序排列每卷內(nèi)材料:
    卷與卷之間按照形成時間順序排列。形成時間順序以當事人初次認定或申請材料形成之日為準。
    在每卷檔案內(nèi)首頁上端的空白處(或者檔案封套和檔案袋的封面)加蓋歸檔章,并填寫有關內(nèi)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室編卷號、館編卷號等項目(式樣見附圖1)。
    按室編卷號的順序,為每一卷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編制歸檔文件目錄,置于卷內(nèi)首頁之前。歸檔文件目錄設置序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shù)、備注等項目(式樣見附圖2)。
    每卷檔案及其歸檔文件目錄應當以無酸紙?zhí)谆蛘邫n案袋等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
    按照室編卷號的順序?qū)⒚烤頇n案依次裝入檔案盒并填寫檔案盒封面、盒脊和備考表的項目。檔案盒封面應當標明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名稱和傷殘撫恤人員檔案名稱(式樣見附圖3)。檔案盒盒脊設置全宗號、年度、起止卷號和盒號等項目(式樣見附圖4)。備考表置于盒內(nèi),說明本盒文件的情況,并填寫整理人、檢查人和歸檔日期(式樣見附圖5)
    編制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應符合以下要求:
    每年形成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必須編制目錄。目錄設置館編卷號、室編卷號、姓名、傷殘人員證號、備注等項目(式樣見附圖6)。
    每年的檔案目錄加封面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編制目錄號。檔案目錄封面設置全宗號、機構名稱、目錄號、年度、編制機關、編制日期等項目(式樣見附圖7)。
    注:歸檔章、檔案盒封面、檔案盒盒脊式樣的規(guī)格參考《歸檔文件整理規(guī)則》(DA/T 22——2000)規(guī)定的相關式樣的規(guī)格,歸檔文件目錄、備考表、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封面用紙幅面尺寸采用國際標準A4型(長×寬為297mm×210mm)。












    附圖1  歸檔章式樣
    (全宗號) (年度) (室編卷號) (館編卷號)


    填寫說明:
    1.全宗號:填寫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編制的代碼。
    2.年度:填寫本卷的所屬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shù)字表示。
    3.室編卷號:填寫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編制的卷的排列順序號,從“1”開始編制。
    4.館編卷號:填寫檔案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時按進館要求編制的卷的順序號。













    附圖2  歸檔文件目錄式樣
    歸 檔 文 件 目 錄

    號 責 任 者 文號 題 名 日 期 頁 數(shù) 備 注




    填寫說明:
    1.序號:填寫文件的排列順序號。
    2.責任者:填寫制發(fā)文件的組織或個人,即文件的發(fā)文機關或署名者。
    3.文號:填寫文件的發(fā)文字號。
    4.題名:填寫文件標題。沒有標題的,可自擬標題。
    5.日期:填寫文件的形成時間。
    6.頁數(shù):填寫每份文件的頁數(shù)。文件中有圖文的頁面為一頁。
    7.備注:填寫文件需說明的情況。






    附圖3 檔案盒封面式樣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名稱)



    傷 殘 撫 恤 人 員 檔 案








    填寫說明:
    ×××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名稱:填寫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全稱。



    附圖4 檔案盒盒脊式樣

    全宗號
    年 度
    起止卷 號 室編
    館編
    盒 號


    填寫說明:
    1.全宗號:填寫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碼。
    2.年度:填寫本盒內(nèi)檔案所屬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數(shù)字標注公元紀年,如1978。
    3.起止卷號(室編):填寫盒內(nèi)第一卷檔案和最后一卷檔案的室編卷號,中間用“——”號連接。
    4.起止卷號(館編):填寫盒內(nèi)第一卷檔案和最后一卷檔案的館編卷號,中間用“——”號連接。
    5.盒號:填寫檔案盒的排列順序號,在檔案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時按進館要求編制。
    附圖5 備考表式樣
    備 考 表

    盒內(nèi)文件情況說明










    整理人:
    檢查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盒內(nèi)文件情況說明:填寫盒內(nèi)文件的密級、破損、修改、補充、移出、銷毀等情況。
    2.整理人:填寫整理本盒檔案的人員姓名。
    3.檢查人:填寫檢查本盒檔案整理情況的人員姓名。

    附圖6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式樣
    傷 殘 撫 恤 人 員 檔 案 目 錄
    館 編
    卷 號 室 編
    卷 號 姓 名 傷殘人員證號 備 注








    填寫說明:
    1.館編卷號:填寫檔案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時按進館要求編制的卷的順序號。
    2.室編卷號:填寫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編制的卷的排列順序號,從“1”開始編制。
    3.姓名:填寫傷殘撫恤人員的姓名。
    4.傷殘人員證號:填寫傷殘撫恤人員的《傷殘人員證》的號碼。
    5.備注:填寫需要特別說明的其他情況。



    附圖7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封面式樣

    傷殘撫恤人員檔案目錄

    全宗號:

    機構名稱:

    目 錄 號:

    年 度:

    編制機關:
    編制日期:
    填寫說明:
    1.全宗號:填寫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碼。
    2.機構名稱:填寫傷殘撫恤人員檔案集中存放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名稱。
    3.目錄號:填寫該目錄的排列順序號。
    4.年度:填寫該目錄的形成年度。
    5.編制機關:填寫該目錄的編制單位。
    6.編制日期:填寫該目錄的編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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