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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2-5-2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ourt.gov.cn/qwfb/sfwj/tz/201212/t20121225_181305.htm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2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法〔2012〕13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2012年5月29日發(fā)布的2011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shù)額,2011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2452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標準為42452(元)÷12(月)÷21.75(月計薪天數(shù))=162.65元。據(jù)此,各級人民法院在2012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62.65 元。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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