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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3-1-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3. 【發(fā)文號】法〔2013〕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人民法院報2013年1月14日第02版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通知

    法〔2013〕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充分發(fā)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行政審判權,充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尊嚴、權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試點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行政訴訟制度是新時期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機制之一,是暢通和規(guī)范群眾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妥善化解了大量行政爭議,為保障和促進經(jīng)濟社會科學發(fā)展、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于有的地方司法環(huán)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往往受到不當干預;有的地區(qū)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無案可辦;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煩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并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僅損害司法的權威,最終也將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動搖黨的執(zhí)政基礎。近年來,黨中央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人民法院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進行的改革與探索。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在當?shù)攸h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配合下,以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為突破口,通過提級管轄、指定管轄、交叉管轄和相對集中管轄等方式,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實現(xiàn)了司法審判區(qū)域與行政管理區(qū)域的有限分離,使行政審判制度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功能得以正常發(fā)揮。這些探索和實踐,有利于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有利于回應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也有利于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huán)境、統(tǒng)一司法標準、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經(jīng)驗的基礎上,決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開展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完善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具體實施方案,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

    二、做好試點法院的遴選工作

    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就是將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通過上級人民法院統(tǒng)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的制度。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1—2個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試點。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根據(jù)本轄區(qū)具體情況,確定2—3個基層人民法院為集中管轄法院,集中管轄轄區(qū)內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法院不宜審理的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可以將原由其管轄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轄法院審理。非集中管轄法院的行政審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負責非訴行政執(zhí)行案件等有關工作,同時協(xié)助、配合集中管轄法院做好本地區(qū)行政案件的協(xié)調、處理工作。集中管轄法院的選擇,應當考慮司法環(huán)境較好、行政案件數(shù)量較多、行政審判力量較強、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較高等因素,并制定試點方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決定。

    三、落實試點工作保障措施

    試點工作涉及機構編制、人員調配、物資保障等多方面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開展試點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相關基層人民法院,要主動向當?shù)攸h委、人大、政府匯報,通報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做法,力爭各方面的理解與配合,并在黨委領導、人大監(jiān)督和政府的支持下,積極有序開展試點工作。集中管轄法院要研究落實試點工作保障措施,配齊配強行政審判人員,行政審判庭設置不少于兩個合議庭,所需審判人員可以在所屬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擇優(yōu)調配,也可以其他方式選調充實。要結合試點工作需要,做好集中管轄法院行政審判庭的辦公用房、辦公設備、車輛等物資保障,為開展試點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貫徹司法便民原則

    試點工作應當堅持和體現(xiàn)以人為本、便民利民原則。確定集中管轄法院,要充分考慮其所處地理位置和交通條件,盡可能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各基層人民法院的立案窗口,要免費提供試點工作相關的宣傳和釋明材料,便于公眾了解試點情況,指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參與訴訟活動。當事人向非集中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向管轄法院起訴,或者在收到起訴狀后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集中管轄法院。要充分考慮當事人訴訟的便利性,盡可能通過到當?shù)卣{查取證、巡回審判等方式,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

    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出臺試點方案,支持、指導、監(jiān)督集中管轄法院做好試點工作。要指導、監(jiān)督集中管轄法院與其他法院的合理分工與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受理、審理、執(zhí)行和息訴穩(wěn)控工作。對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適時進行調研和解決。試點工作中取得的經(jīng)驗和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上級法院。試點中級人民法院要及時將集中管轄法院及其管轄范圍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告,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試點工作,爭取對試點工作的理解、關心和支持。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2013年3月底前,將試點中級人民法院名單及其試點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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