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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14-7-4
    2. 【標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16-6-1
    5.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749786/content.html
      注:本法規(guī)2016-6-1已經(jīng)被id530515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精神,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guī)范稅務機關執(zhí)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 




      第一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二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分級管理、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
      第三條 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wǎng)站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同時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通過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wǎng)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縣級稅務機關是否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省級稅務機關決定。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應當對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各級稅務機關查結(jié)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jīng)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ǘ┘{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zhuǎn)移或者隱匿財產(chǎn)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ㄈ┮约賵蟪隹诨蛘咂渌垓_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ㄋ模┮员┝、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ㄎ澹┨撻_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稅款數(shù)額1000萬元以上的;
     。┨撻_普通發(fā)票,票面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七)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各級稅務機關查結(jié)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稅務機關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在法定期間內(nèi),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jīng)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最終確定效力的案件。
      第六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公布案件的金額標準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七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ㄒ唬⿲Ψㄈ嘶蛘咂渌M織,公布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公民身份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ǘ⿲ψ匀蝗,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法律依據(jù);
     。ㄎ澹┬姓幚、行政處罰情況;
     。⿲嵤z查的單位。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關信息。
      第八條 對按本公告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ǘ⿲η防U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jié)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ㄈ┮蚨愂者`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jù)《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ㄎ澹⿲Χ悇諜C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zhí)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六)稅務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管理的措施。
      第九條 每季度終了后30日內(nèi),稅務機關在其門戶網(wǎng)站上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從公布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nèi)容產(chǎn)生異議的,由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復核和處理。
      第十二條 本公告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shù)。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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