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復

    1. 【頒布時間】1988-7-12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復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批復

    198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京高法字第76號《關于孫大鯤等人訴孫大成等人房產確權、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我們研究認為:該案雙方爭執(zhí)之14間房產確系孫大鵬、孫大玲、孫大鈞、孫大秀、孫大明之父孫兆驤1942年所購置。1951年重新登記房屋產權時,因孫兆驤表示過放棄產權,該房產權人改為孫兆麟、孫張氏,但不久,孫兆麟又將房產證及房屋歸還孫兆驤,交其管理、使用!拔母铩逼陂g孫兆驤本人將該房交公。1983年國家落實私房政策時,房管部門退給的房租結算款也交給了孫兆驤。孫兆驤長期對房屋行使所有權。孫兆麟、孫張氏生前從未提出異議。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以確認該房產權歸孫兆驤所有,由其五個子女孫大鵬、孫大玲、孫大鈞、孫大秀、孫大明依法繼承為宜。
    此復

    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孫大鯤等人房產確權、繼承申訴一案的請示 (1988)京高法字第7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孫大鯤等6人房產確權、繼承申訴一案,因案情疑難,認識不一致,特向你院請示。
    一、案情
    孫兆驤(1984年2月死亡)于1942年在河南開封充任偽河南省政府民政廳主任課員時,與人合資經營糧店,購置了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區(qū)鼓樓西大街46號及后院(大石碑胡同31號)房屋共計14間,產權登記在已去世的父親孫詒謀名下,房產由孫兆驤的胞弟孫兆麟及二嫂孫張氏共同管理。1951年產權重新登記時,孫兆驤仍在河南工作,他當時向北京地政部門提交棄權書,聲明:上述房產“系家父孫詒謀及二家兄兆騏(孫張氏之夫)恤金,經我弟兆麟經營行商所得利潤留置,此房與我并無干,自無享受之權”遂將產權人改為孫兆麟(1978年去世)和孫張氏(1978年去世)平均共有。1951年8月,孫兆驤因歷史問題被單位開除,由河南遣返回京,孫兆麟即把房產證交給孫兆驤,由其居住、管理、維修、收租。孫家親友及承租人均認為產權系孫兆驤所有,在孫兆驤、孫兆麟的人事檔案中,孫兆驤稱自有房產14間,收取房租,孫兆麟稱孫兆驤1942年買了一處房產,自己于1952年以前挪用過房租!拔母铩敝,孫兆驤將房產交公,1983年國家落實私房政策時,房管部門通知孫大鯤(孫兆驤親生子,已過繼給孫張氏夫婦為子)領取房租結算款八百余元,由孫大鯤交給了孫兆驤。因此,孫兆麟的子女孫大瑛、孫大萍、孫大成、孫大莊提出異議。孫兆驤遂于1983年11月訴至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確認產權為自己所有。一審訴訟中孫兆驤死亡,由其子女孫大鵬、孫大玲、孫大鈞、孫大秀、孫大明承繼訴訟,并追加孫大鯤為共同原告。
    二、第一、二審及再審處理結果
    第一審法院根據產權登記與契證手續(xù)及孫兆驤的棄權聲明,確認產權人系孫兆麟、孫張氏。因孫兆麟夫婦、孫張氏夫婦已死亡,對上述訟爭房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判決孫大鯤繼承分得房產8間,孫兆麟及其妻閻淑琴(1953年去世)的子女即被告孫大瑛、孫大成、孫大萍、孫大莊共同繼承房產6間。租金結算款865.60元歸孫大鯤所有(已領走),所欠房產稅48.09元及逾期滯納金由孫大鯤負擔。
    原告孫大鯤等六人對一審判決不服,以孫兆驤棄權書系孫兆麟偽造為由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爭執(zhí)的房產,雖原為孫兆驤所購置,但孫兆驤所寫的棄權字據屬本人親筆所寫,并鑒定無誤,嗣后并經人民政府確認產權轉移為孫兆麟及孫張氏所共有,多年來,對上述產權轉移的事實從未發(fā)生過爭執(zhí),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大鯤、孫大鵬、孫大鈞、孫大玲、孫大秀、孫大明6人對終審判決仍不服,以原理由提出申訴,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再審中曾進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中級法院認為:“房屋14間的產權應確認為孫兆驤所有,1951年孫兆驤所寫的棄權聲明內容含混不清,且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故不能采信。第一、第二審法院依此為據,將房屋確認孫兆麟和孫張氏所有,顯屬不當,應予糾正。鑒于孫兆驤現(xiàn)已死亡,其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但孫兆麟、孫張氏均對孫兆驤進行過較多的幫助,亦應分享孫兆驤的遺產。”據此,再審判決:撤銷原第一、第二審判決;孫大鵬等5人分得房產6.5間,孫大鯤分得房產3間,孫大瑛等四人分得房產3間,另有門道1.5間歸孫大鵬等五人與孫大鯤共同所有。房租結算款865.60元歸孫大鵬等五人所有,所欠房產稅48.09元及滯納金由孫大鵬等五人補交。
    再審判決后,孫大鯤、孫大鵬等6人仍不服,又以再審判決將房產3間判歸孫大瑛等4人所有,與法不合等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要求將房產全部確認為孫大鵬5人及孫大鯤所有。
    三、審判委員會討論中的兩種意見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中,一致認為再審改判所依據的“代位分享”的理由是站不住的,因為孫兆麟、孫張氏均先于孫兆驤死亡,主體早已不存在,不能再分享孫兆驤的遺產,其子女從法理上說,也不能“代位分享”,所以改判由孫大鯤及孫大瑛、孫大成、孫大萍、孫大莊分別“代位”分得孫兆驤的遺產是不妥的。對此,高、中兩院已統(tǒng)一了認識,認為再審判決有誤,應予糾正。但對案件的主要事實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有較大分歧。
    (一)孫兆驤于1951年所寫的上述房產棄權聲明書是否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棄權書的內容是虛假的。孫兆驤是由于自身的歷史問題,對國家政策產生誤解,違心所寫的,不是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仍應確認其為上述房產的產權所有人,孫兆驤去世后,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二種意見認為:棄權書是孫兆驤個人所為的有效民事行為,但房產是孫兆驤與其妻孫吳氏的共同財產,孫兆驤無權全權處置,故棄權只能放棄屬于孫兆驤自己的產權部分,而孫吳氏的產權應視為沒有放棄。
    第三種意見認為:棄權書經鑒定確為孫兆驤本人親筆所寫,盡管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孫兆驤是因自己有偽身份,怕房產有被沒收的可能,采取了規(guī)避的手段,但這種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已經過了30多年,他與他的妻子(1967年死亡)從未向有關部門提出更正,應視為孫兆驤妻子是默認的。因此,法律不能再予以保護,應當認為棄權書是有效的。
    (二)產權證的效力。
    第一種意見認為:解放后,產權登記時,孫兆驤棄權,而由孫兆麟、孫張氏登記產權,應視為孫兆驤的權宜之計,此后較長時間實際仍由孫兆驤行使管理權,故不應依房產證確定本案的產權的歸屬,而應從實際出發(fā),認定為孫兆驤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產權登記是國家對房產所有權的確認,經過三十多年孫兆驤夫妻從未提出異議,因此,應按契證確定產權人。
    基于上述不同認識,審判委員會討論中提出兩種處理意見:
    (一)確認產權屬于孫兆驤所有,由其五個子女孫大鵬、孫大玲、孫大鈞、孫大秀、孫大明依法繼承。
    (二)確認產權屬孫兆麟、孫張氏共有,由他們的子女孫大鯤和孫大瑛、孫大成、孫大萍、孫大莊分別繼承。
    多數(shù)審判委員會委員同意第一種意見,當妥,請批示。
    1988年4月11日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guī)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lián)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北辰区| 桦南县| 绥化市| 元朗区| 乌兰察布市| 建宁县| 曲麻莱县| 县级市| 开远市| 峨边| 福州市| 洱源县| 滁州市| 荥阳市| 商都县| 曲靖市| 南京市| 巴马| 高碑店市| 中牟县| 原平市| 冀州市| 奉新县| 闸北区| 天门市| 宜良县| 通州市| 潜江市| 建宁县| 偏关县| 崇礼县| 平潭县| 江油市| 黄冈市| 綦江县| 盘锦市| 甘德县| 广东省| 梨树县| 邛崃市| 彭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