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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5-12-31
    2. 【標題】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3. 【發(fā)文號】財庫[2015]24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6. 【法規(guī)來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601/t20160119_1652402.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武警部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范科研活動支付業(yè)務,減少現(xiàn)金結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強化資金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11號),以及公務卡管理制度規(guī)定,結合有關單位實際情況,現(xiàn)就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yè)單位承擔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科研項目推行公務卡結算的重要意義。當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缺乏對經費使用的過程監(jiān)管。推行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僅可以有效提高科研支出的透明度,加強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且可以方便項目承擔單位用款,減少現(xiàn)金提取和使用,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各地區(qū)、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科研項目經費推行公務卡結算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

      二、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yè)單位承擔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及納入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科研項目,所發(fā)生的屬于《中央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財庫〔2011〕160號)范圍的支出以及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guī)定實行公務卡結算。對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備刷卡條件而無法采用公務卡結算,但科研工作實際需要發(fā)生的支出,如市內交通費、野外科考工作中發(fā)生的支出等,報經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批準可以暫不使用公務卡結算。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明確不具備刷卡條件情形下的財務審批程序和報銷手續(xù),從嚴控制現(xiàn)金支出事項,減少現(xiàn)金提取和使用。

      三、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規(guī)定,為單位工作人員統(tǒng)一辦理公務卡,規(guī)范公務卡支付行為,嚴格落實科研項目經費使用公務卡結算要求。非預算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辦理公務卡。對于參與科研項目1年以上,并負責科研經費支出報銷業(yè)務的項目聘用人員,由聘用人員與項目負責人共同申請,經項目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批準后,可以辦理公務卡。

      四、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托代理銀行公務卡支持系統(tǒng)(或財政部門國庫集中支付系統(tǒng)公務卡模塊),審核公務卡報銷事項。報銷業(yè)務量大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在單位財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增加公務卡模塊,由報銷人在網上自行完成消費記錄驗證環(huán)節(jié),提高報銷審核效率。對于批準報銷的公務卡消費支出,應在規(guī)定的還款期限內,區(qū)分報銷資金的不同來源,通過零余額賬戶或實有資金賬戶以轉賬方式辦理公務卡還款手續(xù)。

      五、公務卡為個人信用卡,除公務消費支出由單位報銷還款外,公務卡的其他消費支出均由個人負責還款,單位不承擔因個人原因導致的一切責任。工作人員離職,應及時辦理銷卡手續(xù),不得繼續(xù)使用公務卡。若離職人員不配合銷卡,單位財務部門可直接提請發(fā)卡銀行凍結相應的公務卡。

      六、科研項目財務驗收檢查時,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情況作為驗收內容之一。公務卡使用情況納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圍,凡未按規(guī)定使用公務卡的,將與項目承擔單位或依托單位以及項目負責人和參加者的科研信用記錄掛鉤。

      七、各地區(qū)可參照本通知,制定地方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管理辦法。

      八、本通知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負責解釋。

      九、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科技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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