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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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條 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查處;情節(jié)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四條 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五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⑿磐胸敭a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ǘ┪窗凑找(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
第一百零六條 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或者志愿者過錯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追償。
志愿者在參與慈善服務過程中,因慈善組織過錯受到損害的,慈善組織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損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零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第一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ㄒ唬┪匆婪男行畔⒐_義務的;
。ǘ⿺偱苫蛘咦兿鄶偱删栀浫蝿,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ㄈ┪匆婪男斜O(jiān)督管理職責的;
。ㄋ模┻`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ㄎ澹┧椒、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 城鄉(xiāng)社區(qū)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qū)、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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