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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1. 【頒布時間】2016-5-31
    2. 【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3. 【發(fā)文號】高檢發(fā)研字〔2016〕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606/t20160606_119454_1.s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27號: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王玉雷不批準逮捕案

    (檢例第27號)

      【關鍵詞】

      偵查活動監(jiān)督 排除非法證據(jù) 不批準逮捕

      【基本案情】

      王玉雷,男,1968年3月生,河北省順平縣人。

      2014年2月18日22時許,河北省順平縣公安局接王玉雷報案稱:當日22時許,其在回家路上發(fā)現(xiàn)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邊有血跡。次日,順平縣公安局對此案立案偵查。經排查,順平縣公安局認為報案人王玉雷有重大嫌疑,遂于2014年3月8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玉雷刑事拘留。

      【訴訟過程】

      2014年3月15日,順平縣公安局提請順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王玉雷。順平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在審查案件時,發(fā)現(xiàn)該案事實證據(jù)存在許多疑點和矛盾。在提訊過程中,王玉雷推翻了在公安機關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稱有罪供述系被公安機關對其采取非法取證手段后作出。順平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批準逮捕條件。鑒于案情重大,順平縣人民檢察院向保定市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匯報。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同意順平縣人民檢察院的意見。2014年3月22日,順平縣人民檢察院對王玉雷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不批準逮捕理由】

      順平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和證據(jù)后認為:

      一、該案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案件存在的疑點不能合理排除。公安機關認為王玉雷涉嫌故意殺人罪,但除王玉雷的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jù)證實王玉雷實施了殺人行為,且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jù)相互矛盾。王玉雷先后九次接受偵查機關詢問、訊問,其中前五次為無罪供述,后四次為有罪供述,前后供述存在矛盾;在有罪供述中,對作案工具有斧子、錘子、刨錛三種不同說法,但去向均未查明;供述的作案工具與尸體照片顯示的創(chuàng)口形狀不能同一認定。

      二、影響定案的相關事實和部分重要證據(jù)未依法查證,關鍵物證未收集在案。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以下事實和證據(jù)未能依法查證屬實:被害人尸檢報告沒有判斷出被害人死亡的具體時間,公安機關認定王玉雷的作案時間不足信;王玉雷作案的動機不明;現(xiàn)場提取的手套沒有進行DNA鑒定;王玉雷供述的三種兇器均未收集在案。

      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屬非法言詞證據(jù),應當依法予以排除。2014年3月18日,順平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首次提審王玉雷時發(fā)現(xiàn),其右臂被石膏固定、活動吃力,在詢問該傷情原因時,其極力回避,雖然對殺人行為予以供認,但供述內容無法排除案件存在的疑點。在順平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人員發(fā)現(xiàn)王玉雷胳膊打了繃帶并進行詢問時,王玉雷自稱是骨折舊傷復發(fā)。監(jiān)所檢察部門認為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提訊情況,遂通報順平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提示在批捕過程中予以關注。鑒于王玉雷傷情可疑,順平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向檢察長進行了匯報,檢察長在閱卷后,親自到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經過耐心細致的思想疏導,王玉雷消除顧慮,推翻了在公安機關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稱被害人王某被殺不是其所為,其有罪供述系被公安機關采取非法取證手段后作出。

      2014年3月22日,順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王玉雷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屬于非法言詞證據(jù),依法應當予以排除。在排除王玉雷有罪供述后,其他在案證據(jù)不能證實王玉雷實施了犯罪行為,因此不應對其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案件結果】

      2014年3月22日,順平縣人民檢察院對王玉雷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后公安機關依法解除王玉雷強制措施,予以釋放。

      順平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進行跟蹤監(jiān)督,依法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王斌。2014年7月14日,順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王斌批準逮捕。2015年1月17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斌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要旨】

      檢察機關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要嚴格堅持證據(jù)合法性原則,既要善于發(fā)現(xiàn)非法證據(jù),又要堅決排除非法證據(jù)。非法證據(jù)排除后,其他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要加強對審查逮捕案件的跟蹤監(jiān)督,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及時收集證據(jù),促進偵查活動依法規(guī)范進行。

      【指導意義】

      1.嚴格堅持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逮捕的證據(jù)條件是“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這里的“證據(jù)”必須是依法取得的合法證據(jù),不包括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jù)。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要高度重視對證據(jù)合法性的審查,如果接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或者證人、被害人等關于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行為的控告、舉報及提供的線索,或者在審查案件材料時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以及刑事執(zhí)行檢察部門反映可能存在違法提訊情況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通過當面訊問犯罪嫌疑人、查看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識別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自然可信以及調閱提審登記表、犯罪嫌疑人入所體檢記錄等途徑,及時發(fā)現(xiàn)非法證據(jù),堅決排除非法證據(jù)。

      2.嚴格把握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條件。構建以客觀證據(jù)為核心的案件事實認定體系,高度重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矛盾證據(jù),注意利用收集在案的客觀證據(jù)驗證、比對全案證據(jù),守住“犯罪事實不能沒有、犯罪嫌疑人不能搞錯”的逮捕底線。要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理念,重視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xiàn)場、沒有作案時間等方面的無罪證據(jù)以及偵查機關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證行為的線索。綜合審查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要結合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注意發(fā)揮檢察機關偵查監(jiān)督作用,引導偵查機關及時收集、補充其他證據(jù),促進偵查活動依法規(guī)范進行。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xiàn)有應當排除的證據(jù)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jù)。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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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形:野踩⒐舶踩蛘呱鐣刃虻默F(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ㄋ模┛赡軐Ρ缓θ、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ㄎ澹┢髨D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ㄒ唬⿲κ欠穹洗稐l件有疑問的;

     。ǘ┓缸锵右扇艘笙驒z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ㄈ﹤刹榛顒涌赡苡兄卮筮`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jù)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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