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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1. 【頒布時間】2018-6-21
    2. 【標題】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3. 【發(fā)文號】國發(fā)〔2018〕20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7/10/content_5305296.htm

    7. 【法規(guī)全文】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發(fā)〔2018〕2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規(guī)政策措施,實施了一系列殘疾兒童康復項目,殘疾兒童康復狀況得到顯著改善。同時,也有一些殘疾兒童因家庭經濟困難,未能得到及時康復,還有一些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陷入困境,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關系殘疾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安居樂業(yè)和美滿幸福,關系社會穩(wěn)定和文明進步,關系健康中國建設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大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fā)展殘疾人事業(yè),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fā)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決定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fā)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xù)。

    (二)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y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

    堅持規(guī)范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guī)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jiān)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fā)揮政府“;尽弊饔,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fā)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內容

    (一)救助對象。

    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包括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條件的地區(qū),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二)救助內容和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tài)調整機制。

    (三)工作流程。

    申請。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fā)放地)縣級殘聯組織提出申請。監(jiān)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

    審核。對于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yǎng)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yǎng)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組織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

    救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地級以上地方殘聯組織和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y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殘聯組織會同衛(wèi)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yōu)原則選擇確定。

    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fā)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殘聯組織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fā)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

    (四)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中央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殘聯組織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二)加強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qū)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guī)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guī)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zhí)業(yè)、專業(yè)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zhí)行相同的政策。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yǎng),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yè)人員能力素質。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充分發(fā)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fā)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

    (三)加強綜合監(jiān)管。

    教育、民政、衛(wèi)生健康、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jiān)督管理。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jiān)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guī)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jiān)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yè)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fā)展康復服務行業(yè)協會,發(fā)揮行業(yè)自律作用。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防止發(fā)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guī)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

    (四)加強宣傳動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殘疾兒童監(jiān)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huán)境。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本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中國殘聯要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貫徹落實各項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向國務院報告。國務院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國務院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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