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港酉铝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guī)速遞

  •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 【頒布時間】2018-6-15
    2. 【標題】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518520/content.html

    7. 【法規(guī)全文】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8月12日國稅發(fā)〔1998〕126號文件印發(fā),根據(jù)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guī)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加強對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境內有住所,并有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的個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各項應納稅所得(以下簡稱境外所得),應依照稅法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外,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外的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五條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確定應稅項目,并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
    第六條 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七條 納稅人受雇于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
    上述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子公司、代表處等。
    第八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應自行申報納稅:
    (一)境外所得來源于兩處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繳義務人、代征人未按規(guī)定扣繳或征繳稅款的)。
    第九條 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公歷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qū)、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第十條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須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年度終了后30日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中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后3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如在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當在回國后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納稅人兼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fā)的完稅憑證原件的,準予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第十三條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申報繳納、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報送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分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派出單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無派出單位的,是指納稅人離境前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199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guī)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lián)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从化市| 山西省| 林甸县| 中江县| 威信县| 武汉市| 东山县| 龙陵县| 获嘉县| 承德县| 宜黄县| 谢通门县| 兴业县| 颍上县| 吴堡县| 徐州市| 巴塘县| 五华县| 聊城市| 乌拉特中旗| 邢台市| 梧州市| 阿克苏市| 邯郸县| 扶余县| 西华县| 万源市| 海兴县| 临武县| 兴宁市| 孝感市| 商河县| 包头市| 定襄县| 东平县| 吉木乃县| 乐山市| 乳山市| 同江市| 青龙| 云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