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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19-9-30
    2. 【標題】關于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3. 【發(fā)文號】國治欠辦發(fā)﹝2019﹞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910/t20191011_336449.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的通知

    國治欠辦發(fā)﹝2019﹞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96號)有關規(guī)定,現印發(fā)《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代章)

    2019年9月30日


    2019年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細則
    類別 考核項目 評分項目 評分說明 分值
    一、加強組織領導 "
    (一)落實省級政府負總責、市縣級政府具體負責的工作體制" "1.落實由政府負責人擔任召集人的工作協(xié)調機制,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會商根治欠薪工作(0.5分);
    2.制定本地區(qū)根治欠薪年度工作計劃并進行總結(0.5分)。
    " "第2項年度工作計劃具體形式不限,其中工作任務應當明確各部門責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時限。
    " 1
    (二)省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根治欠薪工作進行考核 "3.依據本地區(qū)出臺的考核辦法,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細則并組織實施,按規(guī)定通報考核結果并督促整改(1.5分);
    4.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納入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0.5分)。
    " "第3項中考核指標應明確屬地和部門責任。
    " 2
    "
    (三)省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根治欠薪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 "5.省級政府依規(guī)對下級政府根治欠薪工作進行督促指導(1分);
    6.省本級政府(含所屬有關部門)督辦或直接查處上級交辦案件(2分);
    7.建立本地區(qū)欠薪工作臺賬及在建工程項目臺賬,并動態(tài)更新(2分)。
    " "第5項中依規(guī)督促指導指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統(tǒng)籌規(guī)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及相關文件要求的各類督查、檢查、調研、指導等;
    第6項重點考核按時提交書面情況報告、查清事實、依法妥善處理等情況。省本級應當建立督辦工作臺賬和督辦案卷,全面搜集保存督辦案件證據材料,按時提交督辦案件書面情況報告,事實認定清楚,依法妥善處理。無上級交辦案件的,可直接得分;
    第7項欠薪工作臺賬為統(tǒng)一、全口徑工作臺賬;在建工程項目臺賬中應包含單獨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臺賬。
    " 5
    一、加強組織領導 "
    (四)省級政府建立并落實根治欠薪工作問責制度
    " "8.建立并落實根治欠薪工作問責制度(3分)。
    " "第8項可單獨制定問責制度辦法,也可與其他工作的問責制度合并設立,形式不限,應有具體適用標準;問責對象指對監(jiān)管責任不落實、組織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因拖欠工程款引發(fā)欠薪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負責人;自評需報送考核周期內提請問責及有關職能部門書面回復情況;自評后經核查,應提請問責未提請的,每發(fā)現1起扣0.5分,扣完為止。
    " 3
    "
    (五)省級政府加強根治欠薪工作宣傳
    " "9.省級以上主要新聞媒體對根治欠薪重要會議、專項執(zhí)法行動、大型活動開展宣傳報道(0.5分);
    10.通過現代傳媒手段,不斷創(chuàng)新根治欠薪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方式(0.5分);
    11.按要求報送根治欠薪宣傳稿件(0.5分);
    12.積極做好欠薪懲戒宣傳工作(0.5分)。
    " "第9項省級以上主要媒體報道次數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10項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或部門網站開設根治欠薪工作專欄,開通微博、微信等,宣傳內容需及時更新;
    第12項指根據宣傳工作安排,積極配合中央及部屬媒體做好對欠薪“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黑名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等典型案例采訪工作的,得0.5分。
    " 2
    二、工程建設領域欠薪源頭治理 "
    (六)整頓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改進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13.工程建設領域行業(yè)主管部門落實行業(yè)監(jiān)管責任,規(guī)范工程建設領域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發(fā)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2分);
    14.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2分);
    15.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1分);
    16.主管部門落實不得批準長期拖延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新項目開工建設的規(guī)定(1分);
    17.對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的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1分)。
    " "第13項自評需報送查實處理違法發(fā)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況。自評后經核查有未經查處的違法發(fā)包、轉包或違法分包情況的,每發(fā)現1起扣0.5分,扣完為止;
    第14項自評后經核查,應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辦理工程擔保而未辦理,發(fā)生拖欠工程款和欠薪的,每發(fā)現1起扣0.5分,扣完為止;
    第15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未按合同約定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進行結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16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未按規(guī)定落實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17項需發(fā)展改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利等主管部門提供記入信用記錄建設單位臺賬,經核查發(fā)現應納入而未納入的,每發(fā)現1起扣0.5分,扣完為止。
    " 7
    二、工程建設領域欠薪源頭治理 (七)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過程監(jiān)管 "18.審批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嚴格審查資金籌措方案,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可研報告(1分);
    19.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資金監(jiān)管,按規(guī)定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從源頭上預防因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欠薪(2分);
    20.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嚴禁施工企業(yè)帶資承包(2分)。
    " "第18項、19項、20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未按規(guī)定落實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 5
    三、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
    (八)健全欠薪預警監(jiān)控機制
    " "21.省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網格化、網絡化”(兩網化)管理實現全覆蓋(1分);
    22.建立并完善欠薪預警系統(tǒng),根據市場監(jiān)管、稅務、銀行、水電供應等部門和單位提供的監(jiān)管信息和企業(yè)經營相關指標變化,定期研判,及時預警并做好防范(1分);
    23.實現地級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支付監(jiān)控信息化管理,共享工程建設領域建筑工人實名制系統(tǒng)數據(2分)。
    " "第21項省內建立勞動保障監(jiān)察管理信息系統(tǒng),欠薪違法案件及時錄入信息系統(tǒng)。市級以上建立集中式的監(jiān)察管理信息系統(tǒng)得0.5分,否則不得分。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并明確工作人員和工作責任得0.5分,否則不得分;
    第22項定期研判并發(fā)出預警信息得0.5分,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動態(tài)監(jiān)控的再得0.5分;
    第23項未按要求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工資支付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此項不得分。
    " 4
    "
    (九)落實按月足額支付工資規(guī)定" "24.在建工程項目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實現全覆蓋(3分)。
    " "第24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未按月足額支付工資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 3
    三、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實名制管理 "25.在2019年底前,集中開展農民工勞動合同普查與體檢(1分);
    26.在建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制度實現全覆蓋(2分);
    27.本地區(qū)省市縣各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互聯共享,并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各地區(qū)信息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平臺中實時更新(2分);
    28.本地區(qū)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項目入庫率、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與登記情況(4分)。" "第25項未根據《司法部關于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有關問題的意見》(司發(fā)〔2019〕2號)開展農民工勞動合同普查與體檢的不得分;
    第26項在自評后經核查,未通過計酬手冊或信息化實名制等管理手段,記錄施工現場作業(yè)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的,及未提供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27項若本地區(qū)省市縣各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未實現互聯共享,或未與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平臺對接,扣除本項全部分值(2分);本地區(qū)實名制管理信息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平臺中實時更新率在80%以上得2分,50%-8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第28項在自評后經核查,按照本地區(qū)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項目數占本地區(qū)發(fā)放施工許可項目數比例計分:80%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房屋市政類在建工程項目工人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未在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登記的,其他領域在建工程項目工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發(fā)現1人扣0.2分,扣完2分為止。
    " 9
    (十一)建立并落實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29.工程建設項目開設專用賬戶情況(1.5分);
    30.建設單位按時足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資金(1.5分);
    31.總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委托銀行直接向農民工發(fā)放工資(2分);
    32.對在建工程項目專用賬戶設立、使用情況依法進行檢查(2分)。
    " "第29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未開設專用賬戶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同時扣除第30項、31項相應分數);
    第30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建設單位未落實按時足額撥付要求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31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總包單位未通過專用賬戶委托銀行直接發(fā)放工資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32項未開展檢查工作的,此項不得分。
    " 7
    "
    (十二)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 "33.在建工程項目工資保證金制度執(zhí)行情況(2分)。
    " "第33項在自評后經核查,在建工程項目未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如發(fā)生涉及工資保證金的違紀違法行為,扣除本項全部分值。
    " 2
    三、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
    (十三)落實清償欠薪責任" "34.招用農民工的企業(yè)承擔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承擔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承擔因違法發(fā)包、轉包或違法分包及掛靠造成欠薪的清償責任(2分)。
    " "第34項在自評后經核查,項目未落實相關規(guī)定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 2
    "
    (十四)落實施工現場維權公示牌制度" "35.所有在建工程項目按標準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2分)。
    " "第35項在自評后經核查,未設立告示牌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未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16〕1號)標準設立或未設立在室外的,每發(fā)現1處扣0.2分,扣完為止。
    " 2
    四、工資支付誠信體系 (十五)加強工資支付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失信聯合懲戒 "36.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1分);
    37.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企業(yè)勞動保障守法誠信A、B、C三級評價工作(1分);
    38.按規(guī)定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認定工作(1分);
    39.按規(guī)定向信用信息平臺推送欠薪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互認共享(1分);
    40.落實欠薪聯合懲戒機制,建立懲戒反饋機制(1分);
    41.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guī)定向部本級報送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1分);
    42.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guī)定向部本級報送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案件(1分);
    43.工程建設領域行業(yè)主管部門將本行業(yè)發(fā)生的欠薪情況納入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1分)。
    " "第36項地市級、縣級每季度公布1次,省級每半年公布1次。未按要求公布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37項未按規(guī)定組織開展的,每發(fā)現1處扣0.5分,扣完為止;
    第38項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黑名單”)未做到應列盡列的,每發(fā)現1起扣0.5分,扣完為止;
    第39項應當推送而未推送的,每發(fā)現1次扣0.5分,扣完為止;
    第40項相關部門落實聯合懲戒機制,并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反饋懲戒工作情況的,得1分;
    第41、42項未按規(guī)定報送的,每發(fā)現1次扣0.5分,扣完為止;
    第43項未及時納入的,每發(fā)現1次扣0.5分,扣完為止。
    " 8
    五、依法處置欠薪案件 "
    (十六)加大執(zhí)法力度,嚴厲查處欠薪行為" "44.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落實舉報投訴案件省級聯動處理機制(3分);
    45.落實“雙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執(zhí)法檢查機制,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多部門聯合專項執(zhí)法檢查(1分);
    46.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加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辦理工作的通知》,建立重大案件分級督辦制度,及時審查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分);
    47.落實欠薪案件快裁快審機制(1分);
    48.落實對被欠薪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1分);
    49.工程建設領域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督辦本領域因掛靠承包、違法分包、轉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并把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轉交或移送線索或證據的相關部門(2分)。
    " "第44項公布舉報投訴渠道,舉報投訴案件省內聯動處理,實現“一點舉報投訴、全網聯動處理”的,得2分;將12333或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電話作為省級行政區(qū)域內統(tǒng)一舉報投訴公開受理電話的,得1分。舉報投訴不暢、未及時接收舉報投訴的,每發(fā)現1起扣0.2分,扣完為止;
    第45項要求省級建立“雙隨機”抽查“兩庫一單”;日常巡視檢查落實“雙隨機”抽查;
    第47項指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第48項落實對被欠薪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得0.5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26號)要求,在案件多發(fā)高發(fā)地區(qū)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立法律援助窗口的,得0.5分;
    第49項應建立線索證據轉交移送機制和臺賬。
    " 10
    "
    (十七)治欠成效" "50.本地區(qū)欠薪問題發(fā)生和解決情況。其中,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案件按期結案率達96%以上,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督辦案件結案率達95%以上(3分);
    51.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因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欠薪問題,在2019底前全部清償(5分);
    52.國有企業(yè)投資或承接工程項目的欠薪問題,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償(3分)。
    " "第50項中,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案件按期結案率部分0.5分,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督辦案件結案率部分0.5分,其余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信訪、輿情、欠薪線索、暗訪調研等反映的欠薪問題發(fā)生和解決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后給分。
    第51項、52項評分參考各地開展根治欠薪夏季專項行動相關情況。
    " 11
    "
    (十八)欠薪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 "53.因欠薪引發(fā)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每發(fā)生1起扣1分(5分);
    54.因欠薪引發(fā)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發(fā)生1起扣5分(5分)。" 10
    六、加強執(zhí)法能力建設 (十九)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編辦 財政部關于加強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能力建設的意見》 "55.省、市、縣三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使用規(guī)范的機構名稱(1分);
    56.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承擔人社部門綜合執(zhí)法職能(1分);
    57.加強基層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力量情況(1分);
    58.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經費保障情況(1分);
    59.各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執(zhí)法用車配備情況(2分);
    60.工作服裝配置情況(1分)。
    " "
    第57項中合理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充實執(zhí)法輔助性崗位等方式,使本地區(qū)勞動保障監(jiān)察執(zhí)法力量得到加強的得1分;
    第58項中本地區(qū)各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經費沒有足額保障的扣1分。
    第59項在自評后經核查,存在無執(zhí)法用車且無保障措施的扣2分。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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