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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0-12-25
    2. 【標題】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3. 【發(fā)文號】人社部發(fā)〔2020〕9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mohrss.gov.cn/ldjcj/LDJCJzhengcewenjian/202012/t20201228_406771.html

    7. 【法規(guī)全文】

     

    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fā)〔2020〕9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銀保監(jiān)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要求,維護好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為該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現(xiàn)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是指有關單位在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兩類賬戶)中存儲的專項用于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資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guī)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三、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并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資金,對工資保證金賬戶中超出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公布的資金存儲規(guī)定部分的資金,人民法院經認定可依法采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兩類賬戶規(guī)避、逃避執(zhí)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兩類賬戶采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jiān)管部門按規(guī)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jiān)管后,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并可依法劃撥剩余資金。

    五、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包含兩類賬戶監(jiān)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行為違法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其協(xié)助執(zhí)行行為違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兩類賬戶監(jiān)管部門提出異議的,異議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六、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當規(guī)范兩類賬戶開設工作,與開戶單位認真核實賬戶性質,在業(yè)務系統(tǒng)中對兩類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wǎng)絡查控平臺、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tǒng)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妥善處理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事項,保障兩類賬戶資金安全。

    七、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對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指令時,應當通過人工或系統(tǒng)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提示該賬戶性質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并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兩類賬戶監(jiān)管部門,兩類賬戶監(jiān)管部門有權提出異議。

    八、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遇到兩類賬戶資金因不當操作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當?shù)貎深愘~戶監(jiān)管部門報告。

    九、各地有關部門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xié)調,防止兩類賬戶資金被違法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十、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在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應當自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上述事項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jiān)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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