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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1-1-2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3. 【發(fā)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guī)來源】
      注:本法規(guī)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guī)廢止


    7. 【法規(guī)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

    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我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組織試行,并將試行情況及時報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懲罰和教育少年罪犯,保障無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少年刑事審判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國審判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審判少年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堅持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執(zhí)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少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有條件的也可以建立與其他審判庭同等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少年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
    第四條 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除外。審判第二審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由審判員組成。
    少年法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知識面廣、政治和業(yè)務素質好、熟悉少年特點、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并且應當保持相對的穩(wěn)定。
    少年法庭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少年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特別邀請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的教師、干部或者離退休人員等擔任。
    少年法庭的審判人員中應當有女審判員或者女人民陪審員。
    第五條 少年法庭應當根據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在審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導,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準確、及時、合法地查明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并且?guī)椭倌瓯桓嫒苏J識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第六條 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
    (一)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其他涉及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決定。對少年被告人的審判均應參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的聯系,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zhí)行法律,共同辦理好少年刑事案件。
    第八條 人民法院要取得工會、婦聯、共青團、少年保護組織、教育等有關部門的協助,以共同做好少年被告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九條 對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少年被告人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少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必須公開審理的,應當經過法院院長或者審判庭庭長批準,并且限制旁聽人數和范圍。
    不公開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被告人的影像。
    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親屬和教師等人到庭有利于審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經過審判庭庭長批準,可以準許或者邀請到庭,但不得向外界傳播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證少年被告人獲得辯護。
    少年法庭應當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被告人自己辯護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為他辯護。
    對于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少年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xù)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

    第二章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少年法庭對提起公訴的少年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并且符合本規(guī)定第六條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少年法庭也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決定開庭審判后,審判長應當主動與公訴人聯系,了解少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狀態(tài)和在偵查、起訴過程中的表現。
    第十二條 開庭審判前,審判人員應當認真閱卷,進行必要的調查和家訪,了解少年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生活環(huán)境、成長過程、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審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動機。
    第十三條 少年法庭可以借助家庭和社會的力量,采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對少年被告人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少年法庭向少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向被告人講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關法律條款,講解有關政策;并指明在接受審判時,應當實事求是地回答法庭的訊問。
    第十五條 在開庭審判前,應當了解少年被告人對被指控罪行的認識和意見。
    第十六條 少年法庭應當針對少年被告人的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
    第十七條 對于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提出的新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少年法庭也可以自行調查,收集和調取證據,重新進行勘驗和鑒定。
    第十八條 少年法庭在向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在開庭審判中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第十九條 在開庭審判前,少年法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安排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與少年被告人見面。審判人員應當在場。
    第二十條 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對少年被告人的成長有不良影響或者教育不當的,審判人員應當促使其進行自我教育。
    少年法庭應當告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推卸責任,也不得干擾審判。
    第二十一條 少年法庭應當為辯護律師提供閱卷的便利和會見少年被告人的時間。審判人員還可以向辯護人介紹審判少年刑事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少年法庭審判前所做的工作和活動情形,應當記錄存卷。

    第三章 審 判
    第二十三條 少年法庭應當在辯護臺靠近旁聽區(qū)一側,為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設置座位。
    第二十四條 少年被告人在法庭上可以坐著回答問題。
    在法庭上不得對少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司法警察可以不站庭,但應當入庭維持秩序。
    第二十五條 少年法庭應當詳細告知少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辯護、發(fā)問、提出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最后陳述等訴訟權利,并確保其行使上述權利。
    第二十六條 開庭前,少年法庭應當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法定代理人到庭妨礙、干擾少年被告人正;卮鸷完愂鰰r,審判長可以制止或者令其退庭。對法定代理人不適宜出庭的,少年法庭可以更換其他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出庭。
    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請回避、發(fā)問、辯護等訴訟權利。在少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經審判長許可,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發(fā)言。
    第二十七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少年被告人的智力發(fā)育程度和心理狀態(tài),注意和緩法庭氣氛,做到因案審理,因人施教。審判人員的態(tài)度既要平緩又不失嚴肅,用語既要準確又通俗易懂,既要注重疏導又要防止誘供。
    第二十八條 法庭調查時,要仔細核實少年被告人在案件發(fā)生時的年齡。在查明案件事實和核實證據的同時,還應當查明作案的主觀和客觀原因。
    第二十九條 在庭審過程中,不得對少年被告人進行訓斥、諷刺和威脅。如有發(fā)生,法庭應當立即制止。
    第三十條 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后,根據案件審理情況,可以進行庭審教育,公訴人和訴訟參與人可以圍繞下列內容進行發(fā)言:
    (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確對待審判;
    (二)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和應受的刑罰處罰;
    (三)分析危害社會的行為發(fā)生的主客觀原因以及應當吸取的教訓。
    第三十一條 休庭時,可以允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等會見少年被告人,并且對其進行教育。審判人員或者司法警察應當在場。
    第三十二條 對不滿十八歲的被告人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召開群眾大會。
    在群眾大會上宣告判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滿十八歲的被告人時,該被告人不得出場。
    第三十三條 宣告判決時,應當向少年被告人說明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判處的刑罰,以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宣告無罪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對于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要具體講解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宣告有罪判決時,應當對少年被告人進行認罪服法、接受改造、悔過自新的教育。
    第三十五條 宣告判決時,應當通知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向法定代理人送達判決書副本。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少年法庭應當講明少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應當明確告知少年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并且講明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guī)定。
    上訴期間,不滿十八歲的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均享有上訴權;被告人已滿十八歲的,他的原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要求上訴的,必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十七條 決定開庭審判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參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者改變原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向上訴人講明維持或者改判的理由和根據。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少年被告人有罪時,應當繼續(xù)向少年被告人做好教育工作,鞏固、擴大辦案效果。
    第三十九條 判決宣告少年被告人無罪或者免除刑事處罰,以及判處拘役宣告緩刑和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
    第四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少年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除依法核實事實和證據外,必須核實少年被告人的年齡。
    第四十一條 少年法庭應當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終審判決、裁定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第四章 執(zhí) 行
    第四十二條 對于被收監(jiān)服刑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要認真、詳細地填寫結案登記表,連同生效的判決書副本、執(zhí)行通知書一并送達執(zhí)行機關。
    第四十三條 對于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同其原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jiān)護人等共同制定幫教措施,并進行必要的回訪考察。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多種形式,與少年管教所建立聯系,了解少年罪犯的改造情況,協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幫教、改造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正在服刑的少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
    第四十五條 對于執(zhí)行機關依法提出給少年罪犯減刑或者假釋的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對少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四十六條 對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人及時辦理。
    對于少年刑事申訴案件久拖不結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限期辦理并且報告結果。
    第四十七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具備就學或者就業(y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 少年法庭應當敦促被收監(jiān)服刑的少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及時探視,使少年罪犯重新獲得家庭和社會的關懷,增強改造的信心。
    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應適時走訪少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了解他們對少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況,引導他們正確地承擔管教責任,做到不溺愛、不歧視,為少年罪犯重新做人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少年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查詢和摘錄,不得公開和傳播。
    第五十條 本規(guī)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自1991年2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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