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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2-4-24
    2. 【標題】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3. 【發(fā)文號】銀保監(jiān)規(guī)〔2022〕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6. 【法規(guī)來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51063&itemId=928

    7. 【法規(guī)全文】

     

    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銀保監(jiān)規(guī)〔2022〕7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優(yōu)化保險資產配置結構,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及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保險資金投資金融產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金融產品是指商業(yè)銀行或理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法發(fā)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債轉股投資計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銀保監(jiān)會認可的其他產品。

    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tǒng)稱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產品管理人應當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經營審慎穩(wěn)健,具有良好的投資業(yè)績和守法合規(guī)記錄;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yè)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門規(guī)定。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負債特性、風險偏好等約束條件,科學制定金融產品配置計劃,履行相應內部審核程序,合理確定投資品種、投資規(guī)模、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jù)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自行投資或者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金融產品,但不得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面向單一投資者發(fā)行的私募理財產品。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投資金融產品,應當承擔盡職調查、風險評估、投資決策和實施、投后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

    四、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金融產品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二)經公司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機構批準,建立金融產品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

    (三)具有完善的金融產品投資業(yè)務流程、風險管理體系、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資產管理部門合理設置金融產品投資崗位,并配備專業(yè)人員。

    (五)建立資產托管機制,資金管理規(guī)范透明。

    五、保險資金投資理財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機構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

    (二)理財產品管理人為商業(yè)銀行的,該商業(yè)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已經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財產品管理人為理財公司的,該理財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人民幣。

    (三)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限于境內市場的逆回購協(xié)議、銀行存款、債權類資產等銀保監(jiān)會認可的資產,投資品種屬于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產品可以運用金融衍生產品對沖或規(guī)避風險。

    (四)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面向單一投資者發(fā)行的私募理財產品,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基礎資產分別納入相應投資比例進行管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的其他理財產品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六、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機構投資基礎資產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的,應當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投資基礎資產為非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的,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具備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產投資管理能力或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二)符合《中國銀保監(jiān)會辦公廳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jiān)辦發(fā)〔2019〕144號)要求。

    (三)集合資金信托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管理。其中,基礎資產為非上市權益類資產的集合資金信托,應當同時納入權益類資產或不動產類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七、保險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機構具備股權投資管理能力或股權投資計劃產品管理能力。

    (二)債轉股投資計劃的投資范圍限于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等銀保監(jiān)會認可的資產。

    (三)保險機構投資同一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不得高于該產品規(guī)模的50%,保險機構及其關聯(lián)方投資同一債轉股投資計劃的金額合計不得高于該產品規(guī)模的80%。

    (四)債轉股投資計劃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管理。其中,投資權益類資產比例不低于80%的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同時納入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八、保險資金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機構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

    (二)擔任發(fā)起機構的商業(yè)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已經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入池基礎資產限于五級分類為正常類的貸款。

    (四)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九、保險資金投資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機構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

    (二)擔任管理人的證券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30億元人民幣,證券資產管理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10億元人民幣。

    (三)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十、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擔任管理人的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及審計體系、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健全,具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資產管理業(yè)務資質。

    2.具有穩(wěn)定的過往投資業(yè)績,配備15名以上具有相關資質和投資經驗的專業(yè)人員。其中,具有3年以上投資經驗的人員不少于10名,具有5年以上投資經驗的人員不少于5名。

    3.取得私募資產管理業(yè)務資格3年以上。

    4.最近連續(xù)5個季度末私募資產管理業(yè)務主動管理資產余額100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yè)務主動管理資產余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限于境內市場的逆回購協(xié)議、銀行存款、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銀保監(jiān)會認可的資產,投資品種屬于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產品可以運用金融衍生產品對沖或規(guī)避風險。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將基礎資產分別納入相應投資比例進行管理。

    十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面向單一投資者發(fā)行的私募理財產品,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投資管理人選聘標準和流程,綜合考慮風險、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過市場化方式合理確定投資管理人。

    (二)與投資管理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鍵人員變動、利益沖突處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異常情況處置、資產退出安排以及責任追究等事項。

    (三)根據(jù)公司資產配置計劃,審慎制定投資指引,合理確定投資范圍、投資目標、投資期限和投資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審核投資指引,并作出適當調整。

    十二、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投資金融產品,應當評估產品管理人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水平、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關注產品交易結構、基礎資產狀況和信用增級安排,有效管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十三、保險機構自行或受托投資金融產品,應當明確投后管理責任和管理流程,配備專業(yè)的投后管理人員,持續(xù)跟蹤產品管理運作,定期評估投資風險,適時調整投資限額、風險限額和止損限額,維護資產安全。

    有關金融產品發(fā)生違約等重大投資風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關風險,根據(jù)審慎原則及時計提減值準備,真實反映資產價值,并按規(guī)定向銀保監(jiān)會報告。

    十四、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不得與當事人開展利益輸送、利益轉移等不當交易行為,不得通過關聯(lián)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保險機構不得投資結構化金融產品的劣后級份額,以公司自身所持資產或資產收益權為基礎資產的結構化金融產品除外。

    十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監(jiān)管規(guī)定,定期向銀保監(jiān)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臺報送投資金融產品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應當將投資金融產品情況納入季度和年度資金運用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投資及合規(guī)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涉及的關聯(lián)交易以及銀保監(jiān)會規(guī)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十六、保險機構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投資金融產品的,銀保監(jiān)會將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監(jiān)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十七、本通知中“以上”均含本數(shù)。

    《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jiān)發(fā)〔2012〕91號)和《中國銀保監(jiān)會辦公廳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jiān)辦發(fā)〔2020〕82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保監(jiān)會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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