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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1. 【頒布時間】2022-12-12
    2. 【標題】淮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3. 【發(fā)文號】令2022年第153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6. 【法規(guī)來源】https://www.huainan.gov.cn/public/6596035/1259485891.html

    7. 【法規(guī)全文】

     

    淮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淮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淮南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市政府令153號)

    (2022年12月1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安徽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高溫、低溫、干旱、大風、雷電、冰雹、大霧、霾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完善氣象災害綜合防御體系,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工作,協(xié)助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情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工作。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jiān)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應急服務和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雷電災害防御等工作。

    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部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學校(含幼兒園)做好氣象災害防范應對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氣象災害影響地區(qū)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氣象災害及其引發(fā)的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次生災害應急救援,依法核查和統(tǒng)一發(fā)布災情,建立應對極端天氣的停工停業(yè)停課機制。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利用新媒體平臺和科普教育基地、氣象臺站等多種形式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科普宣傳。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新媒體平臺等多種形式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科普宣傳,依法參加氣象災害防御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氣象災害防御納入社區(qū)綜合防災減災和網格化管理體系。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業(yè)務培訓。

    第八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qū)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qū)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huán)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性質、規(guī)模、生產特性;

    (四)遭受災害性天氣影響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十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一)學校(含幼兒園)、醫(yī)院以及火車站、高速公路、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或者銷售單位;

    (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業(yè)主單位;

    (四)煤炭、電力、燃氣、供水、通信、廣電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yè)單位;

    (五)旅游景區(qū)、風景區(qū)的經營管理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大型生產單位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七)漁業(yè)捕撈、船舶運輸等經營管理單位;

    (八)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者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并且曾經發(fā)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單位應當確定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

    第十二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及其職責,確定防御重點部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御準備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市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要求,加密布設氣象監(jiān)測設施,完善氣象災害監(jiān)測體系。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建設用地,并將其納入年度供地計劃。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依法發(fā)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運營企業(yè)等應當依法播發(fā)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要求及時播發(fā)或者刊登。

    臺風橙色、紅色或者暴雨、暴雪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后,廣播、電視應當滾動播出預警信號、天氣實況和防御指引等相關信息。通信運營企業(yè)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傳播綠色通道,通過手機短信向預警區(qū)域內的手機用戶播發(f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通過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新媒體平臺發(fā)布氣象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平臺,以轉發(fā)的形式及時、準確、規(guī)范地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接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組織人員撤離、疏散,轉移重要財產;

    (二)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三)通知停工、停業(yè)、停課;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場地等,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避難場所;

    (六)防止發(fā)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市和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發(fā)生、發(fā)展趨勢以及災情發(fā)展等情況,及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yè)發(fā)生安全事故時,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救援和處置,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災害發(fā)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組織受災地區(qū)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淮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安徽(淮南)現代煤化工產業(yè)園區(qū)和毛集社會發(fā)展綜合實驗區(qū)管理委員會參照區(qū)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并明確負責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部門,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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