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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秋亭  律師 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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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著
刑事辯護中應當注意對非法證據(jù)的審查與確認 
徐秋亭律師 
辯護律師在辦理相對重大的刑事案件時,應當特別注意對非法證據(jù)的審查與確認。刑訴法規(guī)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jù)。實際上,控方及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jù)的過程中基于控訴和證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這些非法證據(jù)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chǎn)生消極的影響,最終導致出現(xiàn)權力濫用的情況而影響司法公正性。因而,辯護律師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時,在審前階段,注意收集相關證據(jù)證明非法證據(jù)的存在并對其合法性進行前置性審查意義重大。辦案實踐中,對非法證據(jù)的審查與確認主要應當從主體上、程序上、形式上三個方面入手: 
1、主體上,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jù);非法定偵查人員調查取得的證據(jù);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言與鑒定結論;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所提供的證言等都應作為律師審查與調查的重點內(nèi)容。 
2、程序上,調取證言筆錄時僅偵查人員一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jù)等。 
3、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及訊問人本人簽名的書面供述、證言、陳述等;沒有鑒定人簽名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均屬于違法或不合法的證據(jù)范疇,辯護律師一旦能證明該證據(jù)的違法與不合法時,應及時將相關證明材料送交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jù)排除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jù)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勘驗檢查人員及鑒定人等到庭作證,運用收集到的證據(jù)提出異議,當庭揭露該證據(jù)在收集過程中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這些非法證據(jù)被法院采信而作為最后裁判的證據(jù)。 
2008年8月8日 
 
 
 
關注思考許霆案 
徐秋亭律師 
 
一、許霆案基本案情及審理經(jīng)過: 
2006年4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4歲青年保安許霆在廣州市商業(yè)銀行的ATM機上取款,自己銀行工資卡帳上只有171元,但ATM機的計算機系統(tǒng)存在程序錯誤,每取1000元在帳戶上只劃走1元錢,許霆在發(fā)現(xiàn)ATM機故障后先后取款171次,合計17.5萬元。在此期間,許霆告知同事郭鞍山該銀行ATM機出現(xiàn)故障,并伙同郭鞍山取款1.8萬元,事后,二人各自攜款離開工作單位。 
  2006年4月24日中午,許霆離開廣州回老家,后得知銀行報案開始一年逃亡生涯。在逃亡路上,許霆丟失贓款5萬元,另外投資10萬元開網(wǎng)吧,賠得血本無歸。 
  2007年5月22日,許霆在出差途經(jīng)寶雞火車站時被當?shù)孛窬カ@。 
  2007年6月4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對許霆進行刑事拘留。 
  2007年10月1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許霆犯有盜竊罪。 
  2007年11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正式開庭審理許霆盜竊案。 
  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在此之前,2006年11月許霆的同案犯郭鞍山在老家湖北向警方自首,郭鞍山因為有自首情節(jié),并且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認罪態(tài)度較好”,被廣州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許霆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媒體廣泛報道后,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此案。 
  2008年1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裁定將此案發(fā)回廣州市中院重審。 
2008年3月3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2萬元,并追繳17萬多元違法所得。 
宣判時,許霆表示不再上訴,后在上訴期內(nèi)又表示對此重審判決不服,向廣東高院再次提起上訴。 
2008年5月22日,廣東省高級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許霆的上訴,維持原判。就此,許霆仍將獲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xù)追繳非法所得173826元。 
此時,許霆表示認罪,并對銀行道歉。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被贊譽為“稱職辯護律師”的許霆辯護人吳義春律師,一直作無罪辯護。 
 
二、判決許霆構成盜竊罪的法律依據(jù):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 
 。ǘ﹤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巨大; 
 。ㄈ﹤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nèi),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三、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傳統(tǒng)通說)  
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刑法規(guī)定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有關于單位是盜竊罪主體的觀點,如單位竊水、竊電等! 
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主觀方面是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犯罪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較大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孛芨`取的特征: 1. 是行為人單方行為。如果需要受害人配合的就不是秘密行為,如詐騙會有受害人給付行為,如“惡意利用交易溢付”等。 2. 是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他人所知的行為。不以受害人或他人實際所知道為要件!3. 是行為人針對財物所有人、經(jīng)手人、保管人等在法律上和觀念上為其控制的財物而暗中取走的行為。如果是遺忘物等則不能算是秘密竊取,盡管取走時行為可能也采取了主觀上不為人所知的行為,但由于該財物屬于遺忘物,所以不是秘密竊取。 
四、除盜竊罪外,對許霆案定性的不同觀點: 
1、不當?shù)美?nbsp;
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 
3、合法形式掩蓋違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4、誘惑犯罪 
5、信用卡詐騙罪 
認為許霆是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錢款的行為。 
6、合同詐騙罪 
  認為許霆與廣州市商業(yè)銀行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許霆是以用戶身份騙取銀行的財產(chǎn),屬于以其他方法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7、侵占罪 
  認為許霆是合法地取得了他人之物,只是拒不歸還,因而成立侵占罪。 
五、本人觀點: 
本人關注此案的初期,根據(jù)當時媒體報道透露的案情,曾一度認為許霆不構成盜竊罪、甚至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只屬于民事返還不當?shù)美麊栴}。 隨著媒體的深度報道,本案案情逐漸明了后,尤其是最后二審中,許霆當庭認罪,徹底否定了原來敘述的“發(fā)現(xiàn)提款機故障,是為了替銀行保管錢才多次取款”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并向銀行道歉后,本案定性爭議仍然存在,但筆者現(xiàn)在認同許霆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1、許霆行為所表現(xiàn)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許霆在第一次取錢時發(fā)現(xiàn)了ATM機存在故障,那一次“誤打誤撞”無意中意外地取出了1000元,隨即發(fā)現(xiàn)而其帳戶內(nèi)的余額尚有170余元。第一次意外取出的1000元應當是不當?shù)美以S霆明知這次的不當?shù)美呀?jīng)超過了他的帳戶內(nèi)原有的存款余額171元,此時他已經(jīng)明知自己沒有權利再次取款。故,在此以后的多次支取,雖然由于他是銀行的客戶、工資卡的持卡人,使得似乎容易讓人產(chǎn)生他是在取“自己的錢”以及所謂的“程序合法”的錯覺,但是實際上他后來多次取出的錢都是銀行的財產(chǎn),他自己對這一點并不是沒有清醒認識的。因此,其不法占有的目的十分明顯。 
許霆在明知取款機存在故障的情況后,又多次從同一臺取款機里面取錢的行為,應當認為主觀惡性暴露無遺。許霆的行為表現(xiàn)出他是在竭力利用犯罪工具實現(xiàn)犯罪目的,卡里有171元,就取了171次,照此推理便可以假設,如果許霆的銀行卡中不是只有171元而是1700元的話,應當相信,他的盜竊數(shù)額則很可能不是17萬多元而是170多萬元。另外,許霆的多次取款的行為還符合了連續(xù)犯的特征,也反映出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再加上,在取款后一直沒有返還的行為,實際攜款潛逃一年之久。這些都足以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2、盜竊行為的“秘密性”,許霆行為確系秘密竊取 
  有人認為許霆的行為是公開行為,不具有秘密性。這一點實際上是對秘密性的苛求。沒有真正理解何為秘密竊取。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他人所發(fā)覺的方法非法地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的行為。秘密應當是以行為人自己作為判斷標準的,具有相對性,秘密是指對于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言的秘密。我們很早就知道有“掩耳盜鈴”的故事,自己掩耳公開盜鈴不能改變其盜竊的性質。有人認為許霆的行為不具有秘密性,理由在于許霆用自己的工資卡取錢,在將卡插入自動取款機的插槽時,自動取款機即進行了身份識別,知道了許霆的身份。他說秘密竊取是在盜竊時財物所有人不知道他是誰,如果知道的話,就不是盜竊。這顯然是將身份秘密和行為秘密相混淆。盜竊罪的成立不要求身份的秘密,只要求行為是秘密的就夠了。比如甲與乙是好友,甲經(jīng)常到乙家做客,一次甲趁乙不注意偷偷把乙的一件貴重物品拿走,乙丟了東西之后立刻回憶誰來過,結果想到甲來過就去質問甲。此時能說甲的行為不具有秘密性嗎? 
3、ATM機屬于金融機構 
  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yè)場所的空間延伸,自動取款機內(nèi)的錢款處于銀行的實際控制之下。以自動取款機作為盜竊對象,自然構成了盜竊金融機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yè)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备鶕(jù)搶劫司法解釋,搶劫銀行運鈔車的,也屬于搶劫金融機構?梢,根據(jù)立法和司法解釋的精神,盜竊或搶劫金融機構,實際上是指盜竊、搶劫金融機構管理和控制之下的金融財產(chǎn)。ATM中的資金的所有權、管理權都是屬于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 
因此,許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一審法院依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定罪量刑本無可厚非,只是未考慮本案尚存在特殊性。  
六、此案的特殊性:  
顯然此案具有特殊性。許霆所實施的盜竊行為的特殊性非常明顯,他是在發(fā)現(xiàn)了ATM存在技術漏洞給自己造成可乘之機的情況下,一時貪念發(fā)作,利用機器的故障完成了盜竊的犯罪行為。許霆自己也知道其侵犯的是銀行的財產(chǎn),其對盜竊的對象并沒有發(fā)生認識上的錯誤,行為人在行為時主客觀方面是相一致的。許霆的行為雖然構成了盜竊罪,也是以金融機構為盜竊對象的,但其犯罪具有偶發(fā)性,屬于初犯,其一貫表現(xiàn)良好。在主觀惡性又要顯著地輕于那些鉆孔打洞、破壞自動取款機、侵入銀行計算機系統(tǒng)、銀行內(nèi)部員工盜竊等有預謀地實施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行為。與這些常發(fā)性盜竊相比較,確實應當區(qū)別對待,以體現(xiàn)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然而,刑法第264條對于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情形,要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刑即為無期徒刑。法官在許霆沒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存在的情況下,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已經(jīng)是考慮從輕處理了。因為法官已經(jīng)沒有其他可以選擇的余地。自由裁量權不能逾越法定刑的界限,否則就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根本違反。 
  在現(xiàn)行刑法沒有作出修改的條件下,法官作出的判決在事實上、法律上是無可挑剔的。但是為什么民眾認為許霆冤枉的呼聲日高呢?這是在我國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社會轉型過程中多種矛盾在司法領域的突現(xiàn)。許霆不服和老百姓不滿的原因,是壓抑了多年的社會矛盾在許霆一案上的觸發(fā)。即使沒有許霆案,這些矛盾也會通過別的案件爆發(fā)。貧富分化帶來的仇窮仇富心理,儲戶與銀行交往過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對貪污賄賂犯罪的處罰輕于對一般侵犯財產(chǎn)罪的處罰。這些現(xiàn)象都會加劇公眾對許霆的同情和對判決的質疑?梢哉f,這不完全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社會課題。 
考慮到許霆案的特殊情況,依照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關于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規(guī)定,《判決書》稱: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的刑罰。鑒于許霆是在發(fā)現(xiàn)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異常后產(chǎn)生犯意,采用持卡竊取金融機構經(jīng)營資金的手段,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采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案發(fā)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許霆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因此,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酌定減輕處罰,可謂法外施仁,體現(xiàn)了刑法的人文關懷。最后結果,好像皆大歡喜,其實留給世人無限思索! 
2008年5月24日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 
一、自我介紹,告知工作范圍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二、征詢某某某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應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三、向某某某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包括以下內(nèi)容:  
 。ㄒ唬┦欠駞⑴c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  
 。ǘ┤绻姓J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jié);  
 。ㄈ┤绻J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  
 。ㄋ模┍徊扇娭拼胧┑姆墒掷m(xù)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四、為某某某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 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guī)定;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殊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ǘ┲卮蟮姆缸锛瘓F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ㄒ唬┦潜景傅漠斒氯嘶蛘呤钱斒氯说慕H屬的;  
 。ǘ┍救嘶蛘咚慕H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芜^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ㄋ模┡c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三)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ㄋ模┓缸锵右扇擞幸笞孕袝鴮懝┦龅臋嗬,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的 義務。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向他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缸锵右扇讼碛械霓q護權;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權和控告權;  
  (八)刑法關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條  
司法解釋: 
現(xiàn)有案例: 
 。ň牛┬谭P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規(guī)定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法律體現(xiàn);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十)有關犯罪偵查管轄的規(guī)定;  
  (十一)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  
 
五、將會見記錄交某某某閱讀或者向其宣讀。確認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轉告家屬告知的事項(與生活有關而與案件具體內(nèi)容無關的) 
 
 
新保險法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好處 
2009年保險法的頒布,為我們處理交通事故帶來了方便。 
一、 首先,他減輕了受害人賠償不能的風險。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針對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訴保險公司,原法律規(guī)定只能是基于交強險的規(guī)定。在保險法生效后,由于保險法的規(guī)定,在京保險人和受害人雙方同意后,可以直接把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直接列為被告,降低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賠償風險,增強了賠償能力。 
二、 其次是減輕了肇事車輛的賠償負擔。 
原先是,肇事車主賠償后再向保險公司理賠,這時候就有一個賠償前期資金墊付的問題,如果肇事車主沒有能力墊付資金,則保險公司照樣不賠償,受害人照樣得不到賠償金。在新保險法生效后,這一切就發(fā)生了改變,由于保險公司直接作為被告,可以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減輕了肇事車車主的負擔。 
三、 新保險法有很大的社會效果。 
首先是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款; 
其次減輕了車主的負擔; 
減少了車主再次起訴保險公司的訴訟負擔。有很好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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