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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成江 ]——(2010-7-29) / 已閱6440次

    淺析有限合伙與其他經濟組織之比較

    劉成江


      有限合伙源于普通合伙,但限合伙所表現出來的作用卻越來越將使其區(qū)別于普通合伙,相對于普通合伙來說,有限合伙具則有較多的優(yōu)勢。
      主要表現在:1、有限合伙更加穩(wěn)定,在普通合伙中,一旦有合伙人死亡或退出,合伙一般即告解散,這不利于合伙企業(yè)的穩(wěn)定發(fā)展,特別是對那些投資周期長、見效慢的合伙企業(yè)更為不利;有限合伙中,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死亡、破產等對合伙并不產生實質性影響。有限合伙企業(yè)的法律地位相對獨立,可以通過建立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有限合伙人的出資轉讓制度等保持企業(yè)的長期經營。有限合伙人責任的有限性,決定了其出資應具有可移轉、可隨時兌換性等清償功能。[1]這就使有限合伙成員流動而其在合伙中的投資份額不動,確保合伙資本的穩(wěn)定和合伙的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由此可見,有限合伙的穩(wěn)定性和持久性強于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具有較強的融資能力,普通合伙中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一旦合伙經營失敗,合伙人不但得不到合伙財產,而且還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合伙債務。高風險使得投資人非常謹慎,相互信任成為合伙的重要條件。而有限合伙由兩種合伙人組成,即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兩種合伙人所負責任形式不同。有限合伙采取混合責任制,有限責任制和無限責任并存于一個有限合伙之中,這使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部分也得以減輕。由于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的規(guī)定,吸取了公司有限責任制的長處,拓寬了融資渠道,又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投資人的投資風險。
    3、有限合伙更有利于集中、高效的管理合伙企業(y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每個合伙人均有參與管理的權利,對企業(yè)的經營管理、企業(yè)的發(fā)展等問題有較多的控制權和發(fā)言權,這無疑具有積極有利的一面,但這種經營管理方式也確實存在著很大的弊端,每一個合伙人都有權參與管理,導致合伙權力的分散,不利于企業(yè)管理的集中與高效,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這對企業(yè)是非常不利的。而有限合伙恰恰克服了這一弊端,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只負責出資并在出資的范圍內對合伙債務承擔風險,不享有合伙組織的經營管理權,普通合伙人對合伙組織行使經營管理權,有利于普通合伙人根據瞬息萬變的市場需要及時作出正確的決策,維護合伙企業(yè)的利益。
      有限合伙與公司的比較:有限合伙與公司相比有以下優(yōu)點:1、有限合伙中,不設專門的管理機構,沒有龐大的管理系統,因此,經營開支要比公司少得多。2、有限合伙中,由于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而且仍然要對合伙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有限合伙還是具有較為可靠的商業(yè)信用。3、有限合伙的設立和解散的程序比較簡單,不必像公司那樣必須經過一系列繁瑣的法定程序,這種聚散靈活的經營方式決定了合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具有適應性強、靈活多變的能力。4、最關鍵的也是最具吸引力的是有限合伙可以合法地規(guī)避雙重賦稅。由于合伙企業(yè)并不構成稅法上獨立的納稅主體,有限合伙企業(yè)并不需要就其所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全體合伙人來說,只需要就其從合伙企業(yè)分得的利潤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的股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另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股東最終承擔的是雙重納稅。
      一、我國引進有限合伙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
      我國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對于完善我國的市場主體制度,以制度創(chuàng)新推動經濟發(fā)展將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國設立有限合伙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現實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有限合伙法》。
    1、確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國法律體系、順應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多元化的需求[1]:商事立法內在要求是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fā)展尤其是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而生的,是由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有關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2]立法必須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適應性。商法規(guī)范的對象是社會經濟生活,而社會經濟生活隨著科技的進步則加速發(fā)生著變化。如果固守原有的商法規(guī)范,不僅會阻礙經濟的發(fā)展,而且會導致商事交易受阻、市場秩序混亂。和各類法律相比較,現實生活對商法的要求非常高,因而修改商法也應更為頻繁。如:自日本商法典施行以來,已經經過35次修改和補充,是日本大型法律中修改補充次數最多的法律。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日本立法者大量吸收英美法主要是美國商法的立法成果,補充了許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此外,日本立法者有根據本國商事實踐的發(fā)展,以革新精神創(chuàng)立了許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根據社會經濟實踐的需要立法已經成為內在必要。
      2、確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鼓勵投資并促進資金的優(yōu)化配置:(1)有限合伙可有效遏制高利貸、非法集資等現象,促進資金優(yōu)化配置并增加就業(yè)在民間擁有大量的資本,如何正確引導這些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和投資方法,不僅是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我國居民有儲蓄的習慣,但過度儲蓄等于把社會投資風險全部轉移給了銀行。我國銀行的投資效率低下,長期以來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已舉步維艱。近年來中央銀行連續(xù)降息,目的就是把居民儲蓄從銀行擠出去,轉移到其他投資領域,從而減輕銀行的經營壓力。但是證券市場風險太大,令許多投資者卻步。這樣,高于銀行利率數倍的高利貸與非法集資迎合了投資者追求高回報的需求。但是,高利貸、非法集資又不受法律保護,使得投資者的利益沒有保障。此現象的大量出現若通過法律層面的剖析,不難發(fā)現法律制度的缺失亦是個中緣由之一。[3](2)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能夠極大的鼓勵投資,現實經濟生活中,在生產經營中居于最重要地位的毫無疑問是資金問題。從經濟學的角度看,貨幣資金的價值并不僅僅表現在人們持有貨幣的多少上,更重要的是看把這些貨幣資金投入到不斷運行的生產過程中所不斷帶來的利潤,只有以動態(tài)的再生產觀點才能真正認識到貨幣資金的價值。[4]目前,我國城鄉(xiāng)居民、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私營企業(yè)擁有的閑散貨幣資金日益增加,數額龐大,他們中的很多人不愿將手中持有的貨幣資產閑置,而想通過資金的運用以獲得增值的收益。與此同時,占我國企業(yè)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yè)最大發(fā)展障礙就是資金短缺,融資困難。而最理想的途徑,莫過于吸引新資入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而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若要吸引新的投資,新加入的成員必須負無限責任,這無疑又成為吸引投資的一大障礙,而有限合伙則因其具有使投資獲得最大的收益同時將風險控制在最小限度的功效而成為一種有效的融資組織行式。
    在我國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可以為一些擁有資金但卻缺乏管理能力或不想直接參加經營管理的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投資選擇。通過此種投資,作為一名理智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可以達到利益與風險的平衡,滿足其投資需求,完成從高利貸者等角色向投資者角色的轉化,在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下獲得最大盈利,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同時,經營者可以利用有限合伙這一平臺籌集到更多的社會閑散資金,為他們提供一種新的便利的融資渠道、降低資本負債率、降低運營成本,從而降低市場風險,促進經濟的繁榮發(fā)展。
    3、確立有限合伙可突破民營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的困境:我國的民營中小企業(yè)通過國家的支持和民營企業(yè)家的艱辛努力,有過初期的朝氣蓬勃,但現在卻難以做大,面臨著發(fā)展的困難,綜合起來,他們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融資困難,缺乏做大的資金;第二,人才匱乏,創(chuàng)新能力不足;第三,管理混亂,企業(yè)運轉效率低下;第四,改制為公司后,管理者主導得不到維護。有限合伙制度則為民營中小企業(yè)的制度創(chuàng)新提供了可行途徑。首先,民營中小企業(yè)可借鑒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從有限合伙人手中獲得企業(yè)發(fā)展所需的資金,經營者(普通合伙人)可以集中于企業(yè)的經營活動。有限合伙人通過投資可以象股份公司的投資者一樣,只承擔最大限額為投資額的有限責任,而不必為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或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只想投資以求利潤最大化而又無心經營管理的人來說,他們既可以分享經營者的經營成果,獲得較銀行利息高的回報,又可以只承擔有限責任,這就是一種“雙贏”的制度安排。其次,有限合伙是對家族式管理弊端的創(chuàng)新。我國東部民營中小企業(yè)借鑒有限合伙的管理制度,可以促進民營企業(yè)對家族式經營、家長式管理的改進。由于企業(yè)可以選擇合適的經理人擔任普通合伙人進行管理,這樣可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避免企業(yè)中裙帶關系盛行而損害企業(yè)運轉的效率。
    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在我國建立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是否具有可行性呢?對于這一點我門是應當予以承認的,雖然目前在我國存在著某些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障礙,但另一方面,我國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具備了許多有利條件,下面我們將對此進行分析:
    1、我國某些地方已經進行了有效的實踐,在我國北京、深圳、浙江、珠海等地的地方立法中早己規(guī)定了有限合伙這一制度,這無疑對有限合伙的建立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在實施中的利弊得失成為全國性有限合伙立法的寶貴財富。而且,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外商投資創(chuàng)業(yè)投資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根據其第四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看出在我國己經開始承認有限合伙制。而大量外商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的涌入,也為我國有限合伙制風險投資提供了很好的事例。但是由于其只針對外商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因此仍然沒有相應的有關國內投資者設立有限合伙風險投資機構的規(guī)定。2、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已經萌芽了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國進行企業(yè)改革的實踐中,也已有了有限合伙的萌芽。我國廣大農村盛行的集資入股企業(yè),農民向村辦(鄉(xiāng)辦)企業(yè)入股,但不參與企業(yè)的管理,企業(yè)仍由村、鄉(xiāng)選定的經理經營,盈利時,農民按投資比例分紅,虧損時,農民僅以其投資承擔責任。 城市中創(chuàng)立企業(yè)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非法人制創(chuàng)投企業(yè)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chuàng)投企業(yè)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chuàng)投企業(yè)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部分投資者以其認可的出資為限承擔責任。[5]實踐中,科研機構與生產廠家的聯營也類似有限合伙,科研機構以科研成果和技術出資,生產廠家以自己的名義負責生產經營,雙方分享經營利潤?蒲袡C構為了發(fā)揮自己的特長和保持科研力量,一般不愿參與自己不熟悉的生產經營活動,只希望對自己提供的技術負責,如果經營失敗,也只損失了開發(fā)這項技術所花費的資金,不負其他責任。而生產廠家則負責經營并以其全部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3、我國存在相當數量的潛在有限合伙人,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數據顯示,2002年5月末,我國居民儲蓄余額首次突破8萬億元;2003年,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突破11萬億元;2004年,超越了12萬億元。這些巨量的閑散資金是使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注資的最大來源。可以看到,在存款利率持續(xù)降低的情況下,人們卻依然熱衷于存款。這說明,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社會閑散資金日益增多;另一方面,我們缺乏有效的投資機制。高儲蓄在支持經濟快速發(fā)展的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消費,加大了銀行的風險。在我國目前市場還未充分發(fā)展,融資渠道過窄,急需將資金有效地聚集起來。因而有限合伙在立法上應賦予其一席之地。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成江


    參考文獻
    [1] 沈達明等著《國際商法》(上冊 ),對外貿易出版社 1982年版 第332頁
    [2] 梅瑞琦:《有限合伙島議》,《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3] 周德強:《有限合伙與中國東部民營中小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中國地質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4] 羅萊娜、岳亮:《有限合伙的立法探討》,中國民商法律網—商事法學。
    [5] 成思危:《依靠風險投資推進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國科技產業(yè)》,199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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