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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勝宇 ]——(2010-8-16) / 已閱8358次

    家庭暴力的探討與分析

    王勝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nèi)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強暴行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婦女、兒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并將實施了家庭暴力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之一。可見,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根據(jù)全國婦聯(lián)權益部門的統(tǒng)計,我國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為,90%以上的施暴者為男性。當然也有少數(shù)婦女欺凌男人,如千古淫婦潘金蓮通奸害夫就是最好的例證。據(jù)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tǒng)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在邊遠農(nóng)村,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見慣,教訓妻子是丈夫的責任、毆打老婆是丈夫的權利。因此,家庭暴力被喻為“家庭毒瘤”。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通常發(fā)生在家里這個特定場所;大部分受害婦女認為是家務事、個人隱私,而“家丑不可外揚”,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wěn)定,影響個人名譽或者事業(yè)發(fā)展。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傷很顯眼,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而精神創(chuàng)傷難以愈合,較為隱蔽且易被忽視。受暴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身疲憊、心情抑郁。
      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還包括性虐待和婚內(nèi)強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為: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兇器等。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行為、性接觸。4.冷暴力。是“冷戰(zhàn)”階段的隱性暴力,表現(xiàn)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一切家庭工作。
      后果的嚴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第二,容易誘發(fā)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婦女就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如2000年,浙江省臨安縣一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懲罰;又如暫住福建漳州龍文區(qū)西坑村的外來打工妹陳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長期毆打和凌辱,毒殺丈夫并碎尸,用高壓鍋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兩小孩成了孤兒。調(diào)查資料顯示:我國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shù)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huán)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huán)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二、 家庭暴力的成因
      封建殘余影響是其思想根源。儒家禮教“男尊女卑”、夫權統(tǒng)治貫穿數(shù)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三綱五!,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落后地區(qū)尤為嚴重。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封建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認為“丈夫打老婆天經(jīng)地義”。改革開放后,受資產(chǎn)階級腐朽思想影響,嫖娼賣淫死灰復燃,有些人道德淪喪,“溫飽思淫欲”、“男人有錢就變壞”,婚外偷情,包二奶、養(yǎng)小蜜,違背忠實義務,喜新厭舊,人為制度矛盾,逼迫原配離婚,導致夫妻關系惡化?傊膫家庭有第三者介入,哪個家庭就會出現(xiàn)暴力或婚變。
      經(jīng)濟收入差異是其經(jīng)濟原因。經(jīng)濟收入的不平衡導致了經(jīng)濟地位的不平等。傳統(tǒng)的擇偶觀是男強女弱,女方希望找一個各方面都比自己強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獻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因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也大大提高,“財大氣粗”,所謂的“優(yōu)越感”得到體現(xiàn),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女職工下崗增多,收入減少,重新就業(yè)困難,弱勢妻子只好依賴強勢丈夫,從而助長家庭暴力。經(jīng)濟是基礎,有些夫妻常常為錢而吵架,引發(fā)家庭暴力或感情破裂,每當經(jīng)濟危機到來,離婚率就上升。
      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其社會原因。家庭暴力歷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村(居)委會不問,認為“夫妻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家務事不好管,家丑不可外揚,勸一勸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司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若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民事案件“不告不理”,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有的受害婦女既希望有關部門來干預和教育,又不愿看到自己的丈夫被拘留或罰款。
      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盡管我國《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殘害婦女,卻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缺乏明確的認定、具體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標準,導致法條的規(guī)定似有卻無,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家庭暴力案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難以認定和區(qū)分,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jù)。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行為除了殺人和重傷害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及時保存證據(jù)(如住院病歷、傷情鑒定),給有關部門的查處帶來困難。另外,相關法律對執(zhí)法主體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導致打擊不力,誰都有權管,誰都不愿管、管不好!存在難作為或不作為情況。
      三、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體對策
      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qū)制定了專門的法律。國際社會非常重視人權保障,聯(lián)合國1993年通過了《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定每年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界定。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guī),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tǒng)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xiàn)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實體與程序并重,增強可操作性;預防為主,明確各種救助措施,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護。
      執(zhí)法部門分工合作,加大打擊力度。執(zhí)法人員要轉(zhuǎn)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110”要及時出警并區(qū)分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把好第一道防線;人民檢察院對報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并實施法律監(jiān)督;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diào)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fā)揮基層人民調(diào)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網(wǎng)絡。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xié)同合作,并肩治暴,綜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如建立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協(xié)調(diào)督查婦女權益工作;由法院設置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聘請專兼職人民陪審員;由公安或司法牽頭成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具體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區(qū)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務中心、接待站、婦聯(lián)、村居委會、醫(yī)療機構等組成的社會救助網(wǎng)絡;同時借鑒國外做法,建立婦女避難所,收留受暴婦女,為其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
      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zhì)。全面提高婦女素質(zhì),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zhì),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jīng)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jīng)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guī)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xiāng)、送法進社區(qū),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yǎng)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fā)揮“半邊天”作用。
      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各種手段,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團結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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