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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曉律師 ]——(2011-7-15) / 已閱10360次

    中國高鐵駛向海外可能遭遇的糾紛

    作者:林曉 律師

    隨著京滬高鐵的開通,日本媒體聚焦于南車集團將把京滬高鐵使用的21項相關技術在美國、俄羅斯、歐洲等地申請專利,聲稱如果中國將“新干線仿制品”申請為自己的專利,相關企業(yè)將采取對抗手段,堅決阻止中國廠商獲得各國專利。7月8日,中國鐵道部新聞發(fā)言人王勇平說,“新干線與京滬高鐵完全不在一個相提并論的層次,”京滬高鐵在舒適度、線上部分技術、線下部分技術等各方面遠遠優(yōu)于新干線,中國CRH380A型高速動車組,標志著世界高速列車技術發(fā)展到新水平,中國擁有完全的自主知識產(chǎn)權。由此,中日兩國圍繞中國高鐵技術專利及車輛出口的爭執(zhí)拉開帷幕。

    問題的由來

    目前國內的CRH1、CRH2、CRH3、CRH4 各型動車組分別是在“引進、吸收、再創(chuàng)新”加拿大龐巴迪的Regina、日本的E2-1000、德國西門子ICE3、法國阿爾斯通的SM3等四種車型的基礎上生產(chǎn)的。其中CRH2A型動車組(最高運營時速250公里,標準時速200公里)是中國南車集團于2005年8月開始基于日本川崎重工提供的新干線E2-1000的生產(chǎn)技術制造的。而當年對于向中國提供該項技術,在日本國內是存在贊成與反對兩種聲音的。反對者的意見自然是擔心中國利用新干線基礎技術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進而將產(chǎn)品推向國際市場,從而削弱日本產(chǎn)品的競爭力;贊成者的主張是,將已經(jīng)落后的新干線E2-1000生產(chǎn)技術提供給中國,以此換來的資金用于在日本國內推廣采用更先進的E5系技術(設計最高運營時速360公里,實際運營時速計劃2011年3月-2013年春300公里,2013年春以后320公里)制造的車輛。
    正因為有了如此愿望和中國“技術換市場”的堅定政策,加之日本企業(yè)根本沒有預料到中國會有較高的創(chuàng)新能力,所以,最終贊成派說服了反對派,共同組建了企業(yè)聯(lián)合體向中國企業(yè)提供技術與產(chǎn)品支持。
    此后,中國又相繼研發(fā)出CRH2A型的后續(xù)車型CRH2B和CRH2C。尤其是CRH2C型,在南車集團經(jīng)過兩個階段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后,其技術水平大大提高,在第一階段(2007年12月底出廠),持續(xù)運營時速已達275公里,最高運營時速為300公里;在第二階段(2010年1月完成),持續(xù)運營時速達到350公里,最高運營時速為380公里。由于南車集團同時承擔了鐵道部下發(fā)的新一代時速380公里級別的高速列車CRH380A型的研發(fā)任務,2010年4月底下線的CRH2C最后一列(CRH2-150C)例外地成為CRH380A型試驗實體樣車,改為使用新一代新頭型。因此,CRH380A型也稱為CRH2-380型動車組,它是南車集團在CRH2C(CRH2-300)型基礎上自主研發(fā)的。
    由此可見,從技術沿革來說,CRH380A型是在CRH2C型基礎上研發(fā)的,而CRH2C型又是南車集團基于新干線E2-1000的基礎生產(chǎn)技術上研發(fā)生產(chǎn)的新車型,因此,可以說CRH380A型技術完全覆蓋了新干線E2-1000技術,CRH380A型技術遠遠優(yōu)于川崎重工向中國提供的新干線技術。日本媒體聲稱中國高鐵是“中國版新干線”、“仿制品”,是只看到了CRH380A型的基礎技術來源,而忽略了中國在引進新干線E2-1000技術后,舉全國之力所做的創(chuàng)新努力,更無視了日本迄今沒有380公里級別的新干線,而中國卻“青出于藍”的現(xiàn)實。
    另一方面,即使從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技術比對分析來說,從來都只有改進技術可以覆蓋基礎技術,而絕無基礎技術可以覆蓋改進技術之說。所以,如果CRH380A型技術遠遠優(yōu)于新干線E2-1000技術和其他日本現(xiàn)存的新干線技術,就不能說中國高鐵CRH380A型是日本新干線的仿制品,而這點是顯而易見的。

    并非危言聳聽

    最近,日本網(wǎng)絡媒體出現(xiàn)了一個新的“用語解說”——《中國版新干線的車輛技術專利問題》。按照該條詞語解釋,“這是中國制造商南車集團將把基于日本新干線“疾風”開發(fā)的高速鐵路車輛CRH380A型在美國申請專利,對此日本方面已非正式地表示了擔憂,日本向中國提供的新干線技術是附帶有“在中國國內使用”條件的,而以車輛輸出為目的的中國卻主張該項技術是國產(chǎn)技術,這是一場在美國申請專利的作戰(zhàn)!
    日本JR東海社長山田佳臣在會見日本媒體時說,希望提供技術的川崎重工“采取無愧于技術立國的相應措施”,明確提供技術的范圍,堅決地阻止專利侵權。
    川崎重工已向媒體表示,如果南車集團向各國申請專利,作為對抗手段,他們將首先向各國專利管理機關提供南車集團申請專利的技術與川崎重工屬于相同技術的情報,以此否定南車集團申請專利的新穎性與創(chuàng)造性,從而阻止南車集團獲得專利;而一旦南車集團獲得專利,他們還將向該外國法院提起專利無效訴訟。
    由此看來,讓日本相關企業(yè)倍感郁悶的是南車集團將就CRH380A型動車組相關技術申請外國專利,這與中國鐵道部發(fā)言人王勇平所說的,從2009年起,中國北車集團和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已經(jīng)開始申報多項高速列車PCT專利,還不是一碼事。今后,圍繞南車集團申請獲得CRH380A型相關技術外國專利一事,日方定會不依不饒,一場曠日持久的訟爭恐怕在所難免。

    一個核心兩個基本問題

    目前,日本媒體的焦點主要是針對南車集團將就CRH380A型相關技術申請外國專利,但實際上這一核心事件涉及到的是對兩個根本問題的認知:一是南車集團就CRH380A型相關技術能否申請獲得外國專利?二是南車集團如果將CRH380A型車輛出口到第三國,是否違約?是否構成專利侵權?
    顯然,對于第一個問題很好回答,即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對改進技術成果歸屬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改進技術成果當然歸屬技術改進方。由于擬申請外國專利的CRH380A型動車組相關技術是中方單獨研發(fā)的,對此中方當然擁有完全的知識產(chǎn)權。而該項技術能否獲得各國專利授權,則要看是否符合該授權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即使日方提出專利無效異議,也需要有充分的證據(jù)來否認該項技術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否則沒有勝算。試想,中國方面也不會愚蠢到拿不具有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的技術去各國申請專利吧?!至少在前期中方對于哪些技術可以獲得外國專利,應該是經(jīng)過初步判斷的。因此,中日圍繞CRH380A型相關技術申請外國(特別是美國)專利的爭訟,中方獲勝的把握應當很大。
    不過,另一方面,日本媒體強調,無論是川崎重工還是其他國家的技術提供方,他們在技術轉讓合同中都約定有“技術僅限在中國國內使用”的條款,中國向外國輸出車輛構成違約,甚或構成專利侵權。
    這樣,中方要面對的另一個問題就是CRH380A型動車組是由上萬項技術產(chǎn)品組成的,即使中方擁有了獨自開發(fā)的關鍵技術的外國專利,似乎也無法逾越日方提供的其他技術產(chǎn)品“僅在中國國內使用”的障礙。這是中方不得不慎重對待的另一個問題。

    地域限制條款的意義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專利權人為了控制產(chǎn)品市場以及避免平行進口糾紛的發(fā)生,都會做出技術或產(chǎn)品的使用地域的限制性規(guī)定,因此,技術或產(chǎn)品“僅限在中國國內使用”的約定,在高鐵技術轉讓合同中出現(xiàn)實屬正常。
    地域限制條款存在的法律意義有二,一是在專利產(chǎn)品平行進口發(fā)生時,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標準之一;二是單純構成契約法上的違約。
    通俗地講,所謂專利產(chǎn)品的平行進口范例,就是他國專利技術獲得者自己或者他人,將在他國利用獲得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再出口到專利權所在國家(一國或多國)。
    歷史上各國為了解決專利使用許可與平行進口糾紛衍生出了專利權消盡法理原則。所謂專利權消盡法理,是指經(jīng)專利權人或者經(jīng)其同意,專利產(chǎn)品一旦置于合法的流通中,專利權效力原則上就不再波及該產(chǎn)品。這是由各國專利法或判例法確定的法理。它意味著被許可人的權利是依據(jù)專利權人的授權而存在的,即使獲得了在某國或某個地區(qū)的專利許可,也不意味著被許可人同樣獲得了專利權人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銷售該專利產(chǎn)品的授權。
    不過,各國判例在適用該法理時附加的條件是,專利權人在專利許可中附加的限制條件必須是“明示”的,如果沒有明示約定,由專利權人轉讓的專利產(chǎn)品無論是在世界各國都不再受專利權人的限制;當然,違反特別限制約定的行為,即使不是該合同當事人也構成專利侵權。
    由此可見,假如川崎重工同時擁有日本、中國、美國的有關“CRH2A型=E2-1000”車輛的生產(chǎn)技術專利,那么,川崎重工只要在其為南車集團提供該項專利技術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技術僅限在中國國內使用”,并在專利產(chǎn)品上貼附了明示標貼,未經(jīng)其同意,該產(chǎn)品的制造商及經(jīng)銷商就不能將使用該專利產(chǎn)品的車輛銷售到日本或美國去,否則,按照先行判例無論是在日本還是在美國都將被認定為專利侵權。
    不過,目前似乎將CRH380A型動車組出口到美國,并不存在上述專利侵權的風險。

    棋差一招

    由于專利權具有地域性,一國專利在他國沒有效力,而“專利權消盡法理”的適用又是以專利權人同時擁有多國專利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川崎重工必須在中國、美國同時擁有新干線E2-1000生產(chǎn)技術專利,才能憑借其對南車集團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有著“僅限在中國國內使用”的約定,在美國對南車集團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川崎重工表示,他們沒有在美國等國申請有關新干線制造技術的專利。
    倘若果真如川崎重工所說他們在美國等國沒有新干線制造技術的專利,那么,CRH380A型動車組出口到相應國家,就不會有因存在“僅限在中國國內使用”的明示約定而構成專利侵權的風險。

    是否構成違約?

    假設南車集團如愿獲得了美國等國的CRH380A型動車組相關技術專利,并將車輛出口到該國,那么,南車集團是否構成技術轉讓合同上的違約呢?換句話說,引進新干線E2-1000的技術轉讓合同中雖然存在有關地域使用限制條款,但其射程是否當然觸及CRH380A型動車組呢?這是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如果回答肯定,并且不排除CRH380A型動車組也使用了新干線E2-1000的技術產(chǎn)品,那么中國高鐵CRH380A型動車組走向世界將會受到影響;反之,中國高鐵走向世界的步伐將會非常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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