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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論法院法律文書公開的基本前提 ——可閱讀性

    [ 余秀才 ]——(2012-8-27) / 已閱18971次

                論法院法律文書公開的基本前提 ——可閱讀性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以法言法語寫就的法律文書,尤其是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判決書即使說理充分、論證嚴密、結(jié)果正確,當事人也難以理解,這使得法律文書公開難以取到應有的公開效果。在不降低法律文書水平的前提下,重視法律文書的實用性和通俗性、提高法律文書的說理性來增強法律文書的大眾閱讀性是法院法律文書公開的基本前提。

    關鍵詞:

    法言法語;可閱讀性;公開的實效

    引言: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xiàn),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xiàn)(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2]這句話的意思是案件不僅要判得正確、公平,并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guī)定和精神,而且還應當使人們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3]。而不告不理原則、居中裁判原則使法官在庭審中無法過多地表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更不便對當事人的對錯進行直接的評價,否則極易使當事人認為法官偏袒另一方,對法官的公正性產(chǎn)生懷疑。因此,法律文書,特別是判決書,就成了法官表現(xiàn)其想法和觀點的最重要載體,也是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集中體現(xiàn),只有讓當事人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算得上是“看得見的正義”,法律文書公開的實際意義才能落到實處。

    一、 公開與可閱讀性的辯證關系

    當今世界絕大多數(shù)知識和理論都已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各大書店汗牛充棟的書籍就是最好的例證,但卻鮮有人能夠全面掌握、了解并運用之。原因不一而足,有人們興趣、愛好、需要方面的內(nèi)在動因的影響,但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應該是書籍本身的原因——可閱讀性的問題。

    (一)書籍是知識層次分工的結(jié)果。就拿我們的教科書來說,二年級的書必然以一年級的為基礎,也必然比一年級的更上一層樓,如此層層疊疊、循序漸進、相互依托,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知識系統(tǒng)體系。這種體系、這種分層,不能隨意打亂,特別是數(shù)理化,讓小學生去學高中、大學的知識是拔苗助長、異想天開,在高中、大學的課本中再重復小學的知識是無謂的浪費。所以,當今世界每一本書都不可能照顧到所有的讀者,所以每一本書都有它的適用人群,這個適用人群由其知識層次決定,越是高深、越是專業(yè)的理論,其適用人群的范圍越窄。這就是知識的階梯。

    (二)法學知識體系的龐雜性。法學是一個非常龐大、復雜的知識體系,根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中外法學理論界分類結(jié)果亦不相同。例如英國《牛津法律指南》中分為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具體分為七個部門:①法律理論和哲學;②法律史和各種法律制度史;③比較法研究;④國際法;⑤超國家法(如歐盟法律);⑥國內(nèi)法;⑦附屬學科,如法醫(yī)學、法律精神病學等;①-③屬于理論法學,④-⑥屬于應用法學,⑦本身并不研究法律問題,但同發(fā)生的法律問題有聯(lián)系。[4]日本《萬有百科大辭典》中將法學分為四大部類:①公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和國際法;②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訴法、勞動法、國際私法;③刑事學,包括刑法、刑訴法和刑事政策學;④基礎法學,包括法律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史學、比較法學[5]。在我國,沈宗靈認為,法學有九個獨立分科:國內(nèi)法學、國際法學、法律史學、比較法學和外國法學、立法學、法律解釋學、法律社會學、理論法學、法學的邊緣學科;每一個獨立分科又可再分為較低層次的分科,如國內(nèi)法可再分為憲法學、行政法學、民法學等第二層次分科,民法學又可再分為合同法學、知識產(chǎn)權法學、婚姻法學、繼承法學等第三層次分科。[6]不一而足,相信普通人僅僅看這個分類就已經(jīng)頭大,更不用說去學習它、了解它、應用它。哪怕是已經(jīng)作為基層法院法官的我們,也只不過略知一二而已。

    (三)法律文書公開對象的無差別性。案件的當事人有連自己名字都不會寫的目不識丁者,也有才高八斗、學富五車的碩士生、博士生、博士導師及各種專家學者,甚至這些不同知識層次的人可能出現(xiàn)在同一個案件中。這就意味著我們法院的法律文書的閱讀者在知識層次方面具有其他任何一本書籍、任何一份材料都不可能具有的相關性(關乎切身利益甚至生命)、廣泛性和普遍性。這就為我們法院法律文書的制作提出了極高的要求,既要能夠讓普通老百姓看得懂,或者至少能聽得懂,又要能經(jīng)得起高端知識分子的挑剔和檢驗。所以,寫好法律文書,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四)形式公開與實質(zhì)公開。生效法律文書本身就具有公示和對抗效力。依照民訴法第五十五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在起訴時人數(shù)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嗣穹ㄔ鹤鞒龅呐袥Q、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fā)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敝(guī)定,法律文書甚至具有參照適用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之規(guī)定,法律文書具有證據(jù)效力。因此,將法律文書予以公開,是法律規(guī)定的應有之意。但我們不能忘記,公開不是目的,達到法律文書的預期效果才是目的,為了公開而公開,充其量只是形式的公開。

    綜上,我國人口眾多,知識結(jié)構(gòu)參差不齊,但總的來說人民群眾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欲提高法律文書公開的效果,必須提高其可閱讀性。

    二、 法律文書的歷史沿革與界定

    (一)法律文書的歷史沿革、定義和種類

    法律文書是參與法律活動的主體——國家機關、法人、公民在處理各項法律事務中,為其規(guī)定的權利或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7]法律文書在我國已經(jīng)有二千多年的歷史,早在周代我國就已經(jīng)有了法律文書,并將之作為處罰的憑證。[8]法律文書按制作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1、專屬性法律文書,是指公、檢、法、司等司法機關為實現(xiàn)其特定職能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如公訴書、判決書、調(diào)解書、裁定書等;2、一般性法律文書,是指司法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法人、公民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法律事務過程中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如起訴狀、代理詞。[9]

    (二)各法律文書作用和地位比較

    1、刑事方面。我國刑訴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jīng)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法條決定了到達法院之前的刑事法律文書,如公安機關的立案報告、破案報告、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通緝令,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決定書、起訴書、抗訴書、公訴詞等法律文書對當事人的影響都將是有限的和暫時的,依照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敝(guī)定,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和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書也無法對當事人形成終局影響。律師的辯護詞、訴訟代理詞在實務中可有可無,影響和作用更低。

    2、民事方面。在實務操作中,當事人可以口頭立案,甚至有時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時,沒有起訴狀法院亦受理并調(diào)處案件,只有調(diào)解不成時才會讓當事人寫起訴狀起訴,當事人可以當庭口頭答辯,所以答辯狀作用降低了。

    3、行政方面。之所以會有行政訴訟案件,本身就是因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制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不服,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或部分撤銷,對行政處罰甚至可以直接變更。

    4、法院法律文書的重要性。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律師、法人及自然人在三大訴訟中所制作的法律文書,都有可能被法院確認、變更、撤銷或宣布無效,所以我們得出“法院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的結(jié)論,弗朗西斯·培根甚至認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0],這一名言十分精辟地說明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胺ㄔ翰荒芫芙^裁判”,故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才是任何一個訴訟案件都必不可少的。而在法院的所有法律文書中,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有重大影響的判決書更是至關重要,是整個法律文書體系的至高點,處于法律文書金字塔的頂端,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原則,筆者在此僅以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例論述讓當事人讀懂法律文書的重要意義。

    三、 當事人讀懂法律文書的重要性

    當事人讀懂法律文書,實質(zhì)上即法律實施的一部分。以法律實施的主體和法的內(nèi)容為標準,法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為三種:法的遵守、法的執(zhí)行、法的適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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