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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權平等與女權平等的政治抗辯

    [ 張念 ]——(2013-3-26) / 已閱10861次





    注釋:
    [1]《人權宣言》第一條的英文表述:“Men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 right. Social distinctions may be founded only upon the general good”,顯然最有歧義的詞是“general good”,現(xiàn)代政治平等的基礎是“權利”,但權利演繹的公理是“general good”,在古典政治學中是指帶有形上學意味的“共善”,但經由現(xiàn)代政治學的改造,“公理”下沉為“定律”,本文在此處采納的譯法是現(xiàn)代政治語境中的“共同權益”,即“good”與“right”可相互指涉。而社會差異之“社會性”問題應該與政治問題做嚴格的區(qū)分,前者關心的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盡管阿倫特沒有論及平等,但她在分析法國大革命中的社會仇恨時認為,人們因為不能容忍社會性差異而采取了抹除差異的極端做法,同情發(fā)展成非理智的濫情,并偏離了有關自由與幸福的政治原則。參見[美]漢娜·阿倫特:《論革命》,陳周旺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
    [2][法]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李常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70頁。
    [3][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69~72頁。
    [4][法]盧梭:《愛彌爾》第5卷,載《盧梭全集》第7卷,李平漚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5]關于性、性別以及異性戀話語的結構主義和后結構主義辨析,以及有關Queer(酷兒)實踐的理論基礎,可參見《性的交易:蓋爾盧賓與朱迪斯巴特勒的談話》,載[美]佩吉麥克拉肯(主編):《女權主義理論讀本》,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6]根據(jù)結構主義人類學家列維—斯特勞斯(Levi-Strauss)對于親屬關系的研究表明:亂倫禁忌與外婚制是文化起源的兩大法則,而外婚制,即女人的流通使得部落聯(lián)盟成為可能。結構主義人類學與反文化質詢建立在索緒爾之后的語言學基礎之上,列維—斯特勞斯關注的是文化的內在結構,怎樣組織并規(guī)定了人類的交往形式,這結構超越了時空限制,在理性思維被嚴格地描述之前,這結構就已存在,政治同樣處在這樣的一種結構之中,并內在于人的思維方式,而非歷史性的產物,即意義 / 非意義是如何構成的。參見列維—斯特勞斯:《野性的思維》,第四章,李幼蒸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7][法]盧梭:《社會契約論》,第16頁。
    [8]安提戈涅的悲劇在于其女公民這樣的身份,要么作為公民遵從國王的律令,要么作為妹妹成就自然倫理,但安提戈涅的偉大也在此,既違令埋藏了哥哥,又遵從法令作為公民接受懲罰,并欣然赴死。
    [9]在對專制的批判中,洛克的理路依循亞當—父權的語言象征,因此個人解放的重點只針對“兒子”,以及掙脫父權之后的“兄弟聯(lián)盟”,而德里達則從古希臘的友愛政治學中,讀出了“女人”的缺席,德里達的問題是兄弟聯(lián)盟對于女人的排斥,在哲學的起源處有何根據(jù)?參見[英]洛克:《政府論》,瞿菊農、葉啟芳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法]德里達:《友愛政治學及其他》,胡繼華等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0]列奧·斯特勞斯認為,在有關契約論的論證上,霍布斯與盧梭的邏輯起點不同,前者基于人性心理,后者倚重于自然狀態(tài)。這“自然狀態(tài)”在斯特勞斯看來,與一種奔放的藝術家意志更接近,是一種反社會的獨立個體性,于是他才說,盧梭將非政治的因素納入其政治學論,參見[美]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2006年版,第274~300頁。
    [11][美]謝爾登·沃林:《政治與構想》,辛亨復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98頁。
    [12][美]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第298~299頁。
    [13][美]漢娜·阿倫特:《精神生活·意志》,姜志輝譯,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5頁。
    [14][美]漢娜·阿倫特:《人的境況》,王寅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頁。
    [15][法]雅克·朗西埃:《政治的邊緣》,姜宇輝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2~83頁。
    [16][美]漢娜·阿倫特:《人的境況》,第192頁。
    [17]在女權理論內部,是否保留“女性 / 性別”概念一直存在爭議。弗雷澤的女權政治理論,正是主體性被解構之后的語境中展開的,她的“性別平等”論證謹慎維持著概念與經驗的平衡,并堅持女性主義的差異原則之于權利再造的重要性,參見[美]南茜·弗雷澤、周穗明:《正義的中斷》,于海清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190頁。
    [18]薩克森豪斯從希臘哲人、喜劇詩人、悲劇詩人的言辭和作品中,探討了生活秩序的起源,即古希臘政治學誕生之初的思想境況,在其中排斥“多”與處理“多”作為兩種完全不同的政治科學,如何穿梭在古典思想的世界,其更為內在的差異在于對生命、身體、人的需求以及女人采取了不同態(tài)度,參見[美]薩克森豪斯:《懼怕差異:古希臘思想中政治科學的誕生》,曹聰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頁。
    [19][法]德里達:《解構與思想的未來》,夏可君譯,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75頁。
    [20][德]卡爾·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劉宗坤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頁。
    [21]轉引自[法]德里達:《友愛政治及其他》,第216頁。
    [22][法]雅克·朗西埃::《政治的邊緣》,第83頁。
    [23][法]德里達:《友愛政治及其他》,第373頁。
    [24][古希臘]赫西俄德:《征服記》,轉引自卡斯代爾·布舒奇:《法義導讀》,譚立鑄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頁,注釋[1]。


    作者簡介:張念,同濟大學人文學院。
    文章來源:《開放時代》>2013年第2期

    總共3頁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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