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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體土地權屬爭議如何處理

    [ 田軍 ]——(2013-7-3) / 已閱8666次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特別是宅基地爭議各省市都比較普遍,尤其一部分地區(qū)尚未確權發(fā)證,司法救濟途徑困難,目前救濟途徑是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jù):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案例:
      案件回放:1995年1月王某(女)與李某某(男)結婚,1995年4月4日王某戶口遷入昌平區(qū)某村38號院(李某某父母宅院)。1995年12月30日婚生女出生。
    1997年,由于家中人口增加,38號院不夠居住,王某與李某某經時任村長同意,在村煤場后新建北方四間。2001年,王某與李某某在北房東面新建房屋2間,南房及門道3間半,占地面積約280平米。同年12月,經村委會及鎮(zhèn)人民政府同意,王某一家三口戶口遷入210號院。自1997年始,王某一家在210號居住。
    2009年,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提起離婚訴訟,但判決未就210號院落進行處理。 后王某提出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但法院以權屬不清,需有關部門先行處理為由,駁回王某的訴訟。因村民委員會拒絕出具610號院落使用權屬于王某與李某某的證明,導致610號院落使用權產生爭議。
    處理過程:
    王某依法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昌平分局提出《土地使用權爭議調查處理申請》,請求確認王某對北京市某莊村210號院土地(面積280平米)享有土地使用權。
    事實依據(jù):1、王某具備宅基地使用條件。1995年1月王某結婚,1995年4月4日申請人戶口遷入該村,王某符合《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北京市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規(guī)定,具備宅基地使用審批條件。2、涉案院落經村委會、鎮(zhèn)政府同意建設。 1997年經時任村長同意,王某與李某某建設涉案房產。2001年12月18日《分戶申請》、2009年06月12日《證明》可以證實上述事實。第三、610號院落房產系王某與李某某建設。
    法律依據(jù):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昌平分局系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機關,具備行政管理權。《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5條、《北京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7條等規(guī)定,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昌平分局系土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機關,具備行政管理權。
    目前該案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昌平分局已經受理,正在處理中。
    2013-06-04於養(yǎng)鑫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名稱)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職務
    及電話
    委托
    代理人 地址
    被申請人 姓名
    (名稱) 地址
    法定
    代表人 職務
    及電話
    請求事項

    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授權委托書

    ____XXX________(委托人)因與_XXX_________土地權屬爭議一案,委托___XXX___________ ( 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項和權限如下:代理XXX案件申請、調查、調解等事宜。全權代理。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2、《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guī)和土地管理規(guī)章為依據(jù)。從實際出發(fā),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h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九條、當事人發(fā)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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